序言
江阴市峭岐实验小学创建于1905年,地处徐霞客镇峭岐区域。2001年,学校创建成为江苏省实验小学。2006年9月,随着规模办学的推进,学校完成了峭岐区域24所农村小学的撤并,形成了一校两区的新格局。东校区位于峭岐人民路117号,占地46亩,四轨运行;西区位于峭岐文政路12号,占地27亩,六轨运行。学校拥有教学楼、综合实验楼、体育馆、图书馆、师生餐厅、300米、200米环形塑胶跑道田径场等设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阴市峭岐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QiaoQi Experimental Elementary School of JiangYin。地址:江阴市峭岐文政路12号。邮政编码为:214408。 学校网站域名:http://www.21qx.com。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江阴市教育局、徐霞客镇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江阴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与使命:
遵循现代教育基本规律,围绕“办高品质学校,育高素质人才”,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为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幸福奠定坚实基础;继承峭小的优良传统,在管理机制、教育策略等方面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运行系统,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加强自主管理,促进学校主动发展、内涵发展、优质发展和特色发展!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打造一所有童年记忆的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优质品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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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理念:为每一个孩子终身幸福奠基 办学追求:创特色、争一流;建名校、育真人
办学目标:立足校本,主动发展、特色发展。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市内乃至省内一流的具有苏南乡村文化韵味的实验小学。打造一所有童年记忆的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优质品牌学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勤勉诚朴”品格的“四有六会”现代小公民。四有六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会学习、会生活、会审美、会健体、会适应、会担当。
第七条 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校训:勤 勉 诚 朴
校风:求诚、好学、活跃、向上 学风:诚实、守纪、勤奋、活泼 教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
师生行为特质:德(明德)、 行(笃行)、 励(励志)、 学(博学) 办学特色:艺术教育、教育国际交流、班组串换教育 第:校园标识:
校徽:
校歌:《峭岐实验小学校歌》 校报:《峭小苑》 校旗: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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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经班子例会讨论研究,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集体意见决策权。
(二)人事权。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名、任免中层干部。根据学校实际,有权对教职工聘任、解聘、分工与管理。
(三)财务权。对国家拨给的公用经费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管负责”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财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校长指导总务处依法管理。
(四)奖惩权。根据对教职工的综合评价情况,或在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有重大问题和违纪的教职工,在综合党组织和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课程管理权。校长对学校课程规划、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等,具有审议、决策、监控和督导权。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进行定编、定岗、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八)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九)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党支部,设及支部委员会,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的工作职能:
(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法规在学校的全面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监督保证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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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等,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三)做好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四)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督作用,讨论校长对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七)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监督程序: 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确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充分地听取意见,会前与班子相关成员沟通酝酿。组织召开支委会会议。党支部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部门或人员交付实施。承办部门应将承办情况及时报告党支部,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支部委员会议复议后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和工会及各职能部门成员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教师、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校务监督委员会对重大校务、财务、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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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通过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和改革方案;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学校按上级批复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少先队辅导员、部门助理干事、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设置办公室 、教导处、德育处 、教科室、总务处、安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以江阴市教育局聘请的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就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意见;指派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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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以及教育、财政、物价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集体备课,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加强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集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和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校本特色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充分挖掘学生的内在潜力,发展学生的特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切实保障“体艺2+1”项目的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调研制度,关注常态课堂的质量。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教学检查制度,建立学科过程性评价机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引导学生健康和谐地发展,促进教师改进教学行为。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管理和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遵循“立足本校实际,服务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加强校本课程研发。保障研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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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教师进行学习培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
学校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以智慧校园建设为平台,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充分发挥教育网络的作用,积极开展智慧课堂教学研究,不断提升智慧校园管理及应用水平。加强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建立安全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努力实现物尽其用。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努力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积极发挥少先队的德育功能,参与学校管理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适合学生发展的年级主题活动、综合实践活动、传统节日及队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广播、黑板报、宣传橱窗等队文化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
坚持正确的德育工作原则和方法,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以正面教育、启发引导、表扬鼓励为主,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等教育,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艺术节、科技节、阅读节、英语节、体育节等活动的开展与校本特色活动有机融合;艺术教育、班组串换教育、对外国际交流教育活动与学校主题特色教育有机融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秋季田径运动会和冬季趣味“绳毽”比赛等。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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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受教育者,在其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应及时转入学籍,成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卡。
第三十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突发严重疾病的学生,通过募捐、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大队部,定期召开少代会,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少先队员的主人翁意识和公识。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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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素质发展报告书。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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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校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校本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督促教师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后勤与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资产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资产报废处置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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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科学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如遇因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如遇其它不可抗力,学校资产安全受到危险时,应第一时间报上级相关部门,并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室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 全体教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做到责任明确,落地有痕。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身体建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靠社区、、、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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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班两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配合社区有条件的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美国姊妹学校的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江阴市教育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江阴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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