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劳动仲裁申请书
东营劳动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按照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 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协议。
2.补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协议;××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1.货物买卖协议1份; 2.质检报告1份; 3.本申请书副本×份。
东营劳动仲裁申请书2016-11-27 12:16 | #2楼
2016年东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调解法,东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e#
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是重要的仲裁文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按照,以下是由独特网小编为您整理2016年东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调解法,东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本能机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必然法律知识、水安然平静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忙其达成合同。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合同的,应当制作调解合同书。 调解合同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按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约按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合同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办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协议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别离向劳动协议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协议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合同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奥秘、商业奥秘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标的目的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成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答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按照的事实、理由;
东营市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2016-11-27 8:40 | #3楼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 登 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合同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合同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半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 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的案件,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其他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不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执 行
一、申请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 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
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撤销裁决和起诉 一、撤销裁决
(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按照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不服裁决起诉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劳动仲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