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患者自愿、保证安全原则 (二)分级诊治原则 (三)专科特色原则 (四)资源共享原则 (五)连续治疗管理原则 二、转诊条件 (一)上转条件
除急诊抢救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上转诊治: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受诊疗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
3.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能处置的病例; 5.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6.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7.其它原因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市级医院应将下列患者下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康复: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或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手术愈合后需长期康复的患者; 5.需长期护理和照护的老年患者;
6.自愿要求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8.市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患者。 三、双向转诊程序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二)转诊患者持“双向转诊单”到上级医院就诊。
(三)转诊患者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将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四、工作职责
1.负责协助或指导患者选择合适的专家和检查项目。
2.认真填写《双向转诊上转记录单》,写明患者的病情及诊疗情况。
3.对急危重症患者,应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并提前通知定点医院,及时进行转送。 4.接诊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患者,与定点医院医师保持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随时反馈定点医院的服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双向转诊的医疗水平。 6.与定点医院联合对社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