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县城(含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长沙县县城及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与城市用地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长沙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区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批准,共同组织实施。
。
其他集镇以及不在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的园林绿化参照《长沙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县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用地图则、提出的不同类型的用地界限、规定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是城市绿线的划定依据。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源泊、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1、捞刀河及松雅河、浏阳河两岸堤脚起各50米。
2、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省道、县道两侧各15米。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长沙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长沙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等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态绿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审后,报县、区主管领导审批,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十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葬坟、用水以及其他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内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项目、需改变或影响园林绿化景观的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向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同时,应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该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整体设施方案评审,对符合园林绿化要求、达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方案加盖“长沙县城市园林绿化审批专用章”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园林绿化建设指标的,或需要长期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需报经县城园林绿化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必须在同类区域内完成所缺(减)面积的异地绿地建设任务,或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由财政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二条县城和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方案,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要按照园林绿化总面积不减少、设计方案更合理、植物配植更科学的原则进行,且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园林绿化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组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专项验收,确认绿线范围和建设质量合格的加盖“长沙县城市园林绿化合格专用章”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六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状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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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红旗水库、白鹭湖、石燕湖、乌川水库以及浏阳河、捞刀河非城区段两岸的绿化保护带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税收制度;收入中性;环境红利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4-039-06
一、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分析
税收制度生态化是指税制体系、税制结构以及税制要素全方位生态化,是税制结构布局、税种设置以及税种各要素安排等各方面的生态化过程。税收制度生态化是一个集合概念。一般而言,税收制度生态化应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由能够充分反映生态化要求的税制要素构成的环境税,二是由各个环境税税种与其他税种形成生态化税制体系,三是在税制体系中,环境税虽然不一定是主体税种,但应发挥重要作用,形成生态化税制结构。
(一)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的背景
1980年代以来,欧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自然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能源供应紧张,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板结沙化等环境问题不断出现。保护自然资源、保持清洁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成为公众追求的新目标。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关系,逐渐成为欧盟各国宏观经济的第五个目标。欧盟国家开始研究将环境税作为矫正负外部性的一个重要的工具。199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欧盟各国为了解决国内的经济问题,启动了以减税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有效边际税率以及有效平均税率都呈现下降趋势。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使得欧盟财政收支面临着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窘境,欧盟各国采取了税收“收入中性”与“税负转移”相结合的原则,促使环境税在欧盟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推行了一系列以环境税为核心的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
(二)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的内容
1.税制结构生态化。从1990年代欧盟推行环境税以来,环境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税率不断提高,环境税收入规模逐步增加,环境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达到6%-8%,成为欧盟税制结构中第五大税种,继商品税、服务税和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后的一个重要税种。环境税不仅具有税收的传统职能——财政职能、调节职能,而且,其生态职能成为税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职能。
2.环境税种的设置。欧盟的环境税根据社会再生产环节及污染周期设置,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根据上表的分布,欧盟成员国环境税收主要分为五类:第一,针对自然资源开采的行为向企业征收资源税;第二,针对企业投入品征收的投人品税,主要是能源税;第三,针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征收的排放税,包括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课征的排放税、固体废物税等;第四,针对高能耗、高物耗的行为或产品征收的污染产品税,包括能源税、机动车尾气排放税等;第五,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包括对垃圾、机动车尾气以及城市噪音征收的垃圾掩埋税、车辆拥挤税以及噪音税等。
3.税制要素的生态化设计。欧盟各国税收制度生态化是在欧盟环境税指令指导下进行的,但各国环境税税制要素差别较大。第一,征税对象宽窄不一。从总体上看,征税对象基本可以分为几大类:开采和利用环境的资源类产品;企业生产的对环境非友好的产品;消费者消费的具有环境污染性的产品。第二,税率形式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过程。欧盟最初采用的是比较简单的定额税率。随着环境税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加强,比例税率以及复合税率在环境税体系中得以运用。在量的调整上经历了从低到高的渐变过程,税率的设计逐步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个因子统筹考虑,而且税率差较大,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高于可再生资源的税率,稀缺程度大的资源税率高于稀缺程度低的资源税率,再培育成本高的资源税率高于再培育成本低的资源税率。第三,设置了宽泛的税收优惠。欧盟各国一方面推进税收制度生态化,设计了世界上较为完备、苛刻的环境税收,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欧盟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施了世界上最为宽松的减免税和税收返还等措施。
(三)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的效果
欧盟环境税发展是一个渐变过程,经历了从单个税种运用到整个税收制度生态化的过程。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成功推行有赖于税收负担的合理转移,即在不增加总体负担的前提下,对税收负担进行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活动征税,削减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环境税制不断完善,环境税收入规模越来越大,环境税收入比重不断提高,而对资本、劳动等要素的税收负担相对下降,有效调节了欧盟的税制结构。
【关键词】荒山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林下经济
安庆市主要位于皖西南长江中下游的北岸,地处北纬 2 9°47′~3 1°1 6′,东经 1 1 5°44′~1 1 7°45′,是安徽省五大重点林区之一。全市辖7县1市3区,国土总面积1.54万平方公里,林业用地619174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8.8%。其地势主要从西北大别山区倾斜于东南长江沿岸,逐渐形成了山地、丘陵、平原等三种地貌。2000年以前,各地积极植树造林,基本消灭了荒山。但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因木质原料的社会需求量大大增加,加上部分地区的林业经营管理不善,滥砍滥伐、火灾等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了荒山。据统计,安庆市的荒山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北部的潜山、宿松、太湖、岳西等县,面积约12714公顷,占全市荒山总面积的73.8%,荒山资源的分布较为集中。为合理地开发我市的荒山资源,达到绿化国土及增加群众收入的目的,笔者就我市荒山资源开发利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1存在的问题
安庆市山区的荒山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安庆市地江中下游地区,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光照充足,无霜期长。年平均气温16.5℃,最低月平均气温3.2℃,最高月平均气温29.2℃;年平均降水量1368mm,降雨天数139.1天,发展农林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但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林业的比较利益逐渐降低,农村劳动力大多都转移到了第三产业。据调查,目前安庆市两百多万农村劳动力中,有超过一百万的劳动力在外地务工,其务工的收入大约占安庆市农户总收入的1/3以上。随着部门对农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荒山资源也逐渐得到社会有识之士的重视,开始了初步开发,并逐渐向着产业化开发阶段发展。但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还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
1.1 开发力度不够
开发的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发主体比较单一。目前,各地在荒山开发过程中,主要是以小企业及大户为主。因为参与开发的小企业和大户资金实力不足,开发的规模有限,远远不能形成规模效应。这些小企业主没有相应的技术及资金支持,荒山荒地资源难以有效地利用,加之林业行业特有的生产周期长、投入大的性质,导致其开发的成本较高,收益较少过程较慢,造成开发的总体程度相对较低。二是开发品种单一。参与开发的企业和大户资金少,没有规模效应,基本是停留在进行初级产品加工阶段,产品链短,产品附加值低,从而抗击市场风险能力较低。
1.2 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开发企业因受到利益驱动,采取的一些轻投入、重回报的短视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据相关资料显示,安庆市山区的环境恶化主要是以中等强度的沟蚀为主,其侵蚀的模数每km2达到了1000t,不仅造成地表的支离破碎,同时还造成大量土壤矿物质以及土壤中有机质的流失,使得土壤的肥力降低,造成下游水系的淤塞。而一些购买荒山的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经济效益,很少会考虑到生态效益。他们大部分都是采用全垦的方式来进行开发,直接导致荒山原有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而这些荒山资源大部分又是集中在我市西北部的大别山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更是恶劣。
1.3 管理监督制度不完善
在现阶段,大部分林农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制约,对荒山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开发。而有能力的小企业和大户对荒山的经营承包,主要是谋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并且,当初村集体在出让当地荒山资源的经营权时,基本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关于生态方面的要求,完全是依靠经营者的自律来保护生态环境。这导致许多经营者在开发时不注重生态的建设,出现各种忽视生态环境的开发举动。同时,由于村集体和农民也能得到荒山经营承包的一部分费用,甚而有的农民还能在这些破坏性的生产活动中得到一些利益,这使他们对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漠然置之。管理监督的缺失,导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因此,这需要林业部门未雨绸缪,制定相关管理监督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做好防范工作。
2 荒山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2.1 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
无序的开发会给环境造成破坏,但合理、科学的开发利用,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在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论指导下,充分利用山区多变的地形和气候条件,对安庆市的荒山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开发和利用,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也是促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
2.2 脱贫致富的途径
安庆市共有8个县(市),其中有5个县均是贫困县,荒山资源非常丰富,可以把当地的特色资源作为其开发利用的突破口,通过对荒山资源的开发利用,把全市农林特色做特,把产品做优,把规模做大,把品牌做响,把产业做强,以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农民在荒山开发的过程中,也可以务工的形式得到报酬。调研发现,现阶段小规模的荒山开发,已经有部分当地农民从荒山资源开发中获得比较高的收入,身份也由单纯的农民转变为林业产业工人,而且林业收入在全部收入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3 劳动力
荒山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然趋势是规模化,而规模化的荒山开发利用必然要用到现代化的机械设备,这样可以将更多的劳动力出来。劳动力的一是可以让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出来,参与到第三产业的建设中去。而且,由于开发利用而产生的荒山流转费用也给了这些出来的劳动力一个创业的启动资金;二是可以让农村劳动力思想上得到。规模开发,先进的营林技术和经营理念必不可少,农村劳动力在此过程中将会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实践证明,思想新一新百新,观念变一变百变,一个新的思想和观念的形成,往往就是一步台阶、一项突破和一笔财富。
3 荒山资源开发利用的构想
3.1 引入大造林企业
实力雄厚的大造林企业为减小成本,通常进行大规模生产经营,这对迅速消灭荒山有极大的好处。同时,大企业基本都有自己的下游产品链,他们认可造林是其产业中的一部分,对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有足够的认识,在开发过程中,会采用先进的营林技术,尽可能的缩短生产周期。并且,大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小企业和大户不可企及的。
3.2 发展林下经济
荒山的开发利用最重要的就是要改变荒山的面貌,恢复其森林的本性。通过植树造林,可以有效增加其绿化面积,增强当地的水土保持,减少其水土流失,有效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但林业是一个生产周期长、投入大的产业,为尽快得到效益,发展林下经济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在荒山开发的前几年,利用苗小、行间不郁闭的特点,进行短周期农作物的套种。林下经济可以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阴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从而使农林牧各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的生态农业模式。发展林下经济是提高林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如林药间作、林粮间作。同时,以林业作为其基础技术,依托林下产品,发展其他林副产品的深加工,从而达到解决林业生产周期长的问题,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较好结合。
3.3 发展经济林
经济林以其生产周期短、效益高、适宜农户经营的优势,在丘陵山区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中,作为开展多种经营的骨干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完全可以成为安庆市荒山资源开发利用的主打方向。发展经济林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经济林相对于用材林的生产,可以说是一个较快的投资回报项目。但要注意的是,在经济林的发展过程中,要做好产品的贮藏以及加工增值工作,利用现有的资源,开发新兴产品。同时,经济林的发展要走规模化的道路。实践证明,分散型经营不利于良种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利于建成规模化的商品生产基地,更不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档次,从而难形成规模化的产品集散市场,导致销售成本提高和原料产品因销售不畅而耗损比例大。
3.4 建立健全监管监督制度
合理的荒山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但不当的开发,却会给山区人民带来恶果。为有效避免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发生,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监督机制。林业部门要在此过程中,发挥监管职能,合理规划,力求不断改善和优化山区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使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能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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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光田.云阳县开发荒山资源发展经济林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3,(4):75.
关键词:林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林业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既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又能维护国土的生态平衡和为社会提供森林生态服务。但目前林业会计制度的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林业发展,如何构建适合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的统一的、科学的会计制度,已成为林业系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目前林业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会计制度缺少统一性。自1993年开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林业的会计规章制度,包括《关于森工企业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天然林保护经营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这些制度只是从林业的不同角度规范了会计核算,却没有一部完整的、统一的关于整体林业的会计制度,给林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不便。同时,随着我国林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型的林业活动和经济事项日益增多,目前的会计制度已经满足不了林业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二,会计制度的涵盖面不全。虽然国家颁布施行了多种关于林业的会计规章制度,但是对于集体林场、个体林场、外商投资林场及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没有明确规范,使得这些林业单位没有可依靠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工作,并出现挂靠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使会计工作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第三,会计核算内容不完整。首先,林业单位的收益核算只考虑了经济效益,对林业单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坏境效益却得不到计量;其次,在传统的林业会计核算中,成本只是对于单纯的经济成本核算,而对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资源消耗、环境质量的影响却没有进行价值评估,计入社会成本核算。这也会导致林业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在会计报表上无法全面体现林业单位的收益、成本及利润。
第四,会计监督制度尚未落实。由于许多林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会计监督制度不能落实。当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时,为了眼前利益或是粉饰业绩,由于缺乏会计监督,往往会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以掩饰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构建林业会计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分类会计核算制度
目前林业采用了分类经营的管理,把森林资源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所以会计核算制度也应该根据这两种经营管理分别建立。首先,在商品林会计核算中,按投入产出的方式核算盈亏,综合所有因素计量林木生产经营成本,建立林木资本金制度,并以此设计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内容;其次,在公益林的会计核算中,由于其经营目标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资金投入是以国家拨款为主,所以要以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林业基金制度,考虑以上因素来制定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内容,还要明细资金使用和费用支出科目,使公益林的专款专用更为透明化。
(二)补充会计核算制度中的缺失
对于林业会计核算,除了要重视经济效益的核算,还应增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算,这样才能利用会计核算全面反映林业单位的收益与成本。所以笔者建议在会计核算中增添森林资源资产核算、环境收益、环境成本及环境利润等科目。
1、森林资源资产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的计价应由资产评估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性质的森林资源运用科学的评估法进行价值评估,可以按评估价值或是按累计投入结转生成的成本来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入账价值。当产权变动时,森林资源资产应把购入价格或是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格;当有后期追加投入时,按实际成本追加入账;当森林资源资产产生消耗和损失时,按实际数额或平均成本数额减少资产。
2、环境收益。环境收益是林业单位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得到的全面收益,具体包括环境损害补偿收入、环保奖励、环境污染的罚款性收入、环保措施带来的社会效益等等。
3、环境成本。环境成本是在林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造成的消耗和为此付出的使用成本。主要包括环境预防费用、环境治理费用、环境发展费用、环境补偿费用以及由于经营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废气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
4、环境利润。环境利润=环境收益-环境成本-环境税金,可以反映林业单位的环境整体效益。
(三)依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会计核算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先进理念,为林业经济业务中出现的新事物给出了会计核算理论依据。林业的主要资产计量可以借鉴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且这种方法也适用于林木资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计量,新准则中的“生物资产”和“资产减值”等具体准则为林业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确认和计量指明了方向。
(四)建立会计监督体系
首先,加强国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及工商部门对林业会计的监管力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其次,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的会计内控制度,让会计监督主体具有性,规范原始凭证的取得、会计科目的设置、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制定会计人员的上机制度。
总之,林业会计制度的构建一定要适应林业经济和我国会计环境的发展,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会计监督体系,以新准则为理论依据,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林业会计制度。
参考文献:
1、胡宏坤,任晓琦.关于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思考[J].榆林学院学报,2009(3).
2、齐守荣.浅议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环境下林业会计制度的重建[J].改革之窗,2009(10).
[关键词]矿山环境 恢复治理 有效措施 长效发展
[中图分类号] TD16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7-334-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资源问题,尤其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资源类型,是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必须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开发问题,要采用有效的措施来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不容忽视。矿产资源的高利用率,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国情需要,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为社会经济提供重要的保障,而且也满足了新时期下时代所要求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此,必须提高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认识,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工作,以还原矿山地区健康的环境状况。要建立建全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执行,以保障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1加强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其能够有效地改善我国矿山地区的环境状况,充分解决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避免矿山地区中的植被受到破坏,以防止生态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有利于解决矿山资源开采中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问题,提高矿山地区的地质环境水平,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
2现阶段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问题主要在于并未建立健全的矿山环境保律体系,在开采矿山资源的过程中并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致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缺乏法制保障。而且缺乏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难以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质量。
3解决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问题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建全的矿山环境保律体系
为了保护好我国矿山地区的环境,则应当建立健全的矿山环境保律体系,以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未意识到矿山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对其认识不清,因而在矿山环境管理上还有所欠缺,尤其是相关法律并不够完善。在我国所制定的立法中,只有少数文件简单的提到了矿山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却并未制定出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致于矿山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得不到保障,难以规范相关人员的工作行为。。另外,一定要明确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目标,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各个部门来实施有效的工作。在保护矿山地区环境的时候,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奖惩分明,对于破坏矿山地区环境的人要予以相应的惩罚,以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效果提供重要的保障。
3.2制定完善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所谓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指预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活动下所受的影响,是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广泛地应用于矿产事业中。对于矿产事业来说,制定完善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有利于提高矿山地区环境水平,可提升矿山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能力。所建立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应当包含一定的内容,要预估矿山对自然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分析矿山对人们生活区域的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的降低影响的方法,提出可靠地解决方案。矿山资源的开采是一项规模偏大的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也比较大,为此在实施开采工作之前,一定要做好详细的调查,制定合理而正确的环境影响预估并以此来编制相应的报告书,以全面评价矿山资源开采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
3.3制定完善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督制度
为了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则必须建立完善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监督制度,以此来约束相关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管理。应当重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要充分发挥的监督职能,以避免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出现不正确的措施,影响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其主要是监督所制定的矿山开采计划是否科学,所实施的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是否具有可实行性;检查所采用的相关材料和设备是否完善,质量是否合格,对于一些有毒物质的处理是否正确等。
4结束语
加强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必然需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顺应了时展的趋势,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会逐渐增大,如何处理好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研究课题,显得格外重要。为此,我国应当全面了解我国矿山地区的环境状况,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认识,明确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针对矿山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来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恢复治理措施,以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质量。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与我国矿山实际环境状况相结合,以选取最合适的治理办法,从而保障我国矿山环境,促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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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璐,黄德林.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若干建议[J].资源与产业,2012,14(2):43-48.
【关键词】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2008年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来,转移支付范围不断扩大,转移支付资金不断增加。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实践中还存在补偿不规范、补偿形式单一、补偿主体对象不明确等问题,需要加以认真研究探索,建立和完善林业生态补偿制度,从而为加快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对大力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意义
建立林业生态补偿制度是确保林业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需要。林业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与非林业生态区群众的发展权是平等的。国家为追求宏观上经济、社会和林业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规划了不同的功能区,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开发、禁止开发的。保证功能区规划落到实处,需要设计相应的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如果没有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安排,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就会选择“博弈”行为,导致“限、禁”失效。
建立科学的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可以约束林业生态环境消费。林业生态环境的容量有限,林业生态环境消费无度会损害林业生态环境。建立科学的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对林业生态环境过度消费征费,以作林业生态补偿之资,让林业生态环境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内部化、制度化、刚性化,能够有效约束林业生态环境消费者对林业生态环境的过度消费。
建立科学的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激励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建立科学的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可以让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收益内部化,使保护者得到补偿与激励,实现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自愿自利,可持续地坚持下去。建立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还可以增强林业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能力。
2、明确林业生态补偿应坚持的原则
明确补偿主体。“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各负其责,中的“谁”,可以是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有时还可能涉及多个主体,情形比较复杂。应因事制宜,明确特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多个主体则应量化责任。
落实受益主体。“谁受损、谁受益”。应落实受益主体。目前存在补偿利益虚化、未补偿到真正受损者的问题。对此,有多个受损主体的,应量化其利益;有多个受损方面的,应全面覆盖受损的各个方面。
补偿标准体系化。林业生态环境受损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影响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现在的补偿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总量,且一般按“人头”分配,掩盖了受损主体的差异性。补补偿模式多样化。现行的补偿模式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辅以一次性补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助和税赋减免等。应坚持多样化模式,同时避免模式选择的随意性、补偿额的随意性。应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补偿模式的选择和实施。
确保补偿用于林业生态修复。现在,林业生态补偿大多用于生活、安置、迁移、生产等刚性需求,真正用于林业生态修复、林业生态保护的很少。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安排中应有量化的刚性要求,使一部分补偿直接用于修复林业生态。同时,还应有使用的有效监督制度。
3、实现林业生态补偿的规范化、标准化、动态化
实现林业生态补偿规范化。我国积极探索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今后,一方面应在实施过程中对这些制度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应在顶层制度层面逐步形成完整的更具法规功能的生态补偿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明确林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明确林业生态补偿责任和林业生态主体义务,为林业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不断推进林业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实现林业生态补偿标准化。在建立科学的林业生态价值评价体系前提下,完善分类及测算方法,分别制定林业生态补偿标准,加快建立林业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将主要标准“指数化”,控制上限下限,控制变量因素,防止随意性。还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提供动态监测评估信息,逐步建立林业生态补偿统计信息制度,抓紧建立林业生态补偿效益评估机制。最重要的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估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建立林业生态补偿制度、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
实现林业生态补偿动态化。林业生态损害的修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林业生态环境损害后负面影响的显现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科学的林业生态补偿制度应该是动态化的,能够反映林业生态修复成本的不断提高,反映林业生态环境损害叠加累积的效应及逐渐恶化的趋势,反映人们对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更高需求,以可持续的林业生态补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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