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控平台;路径
1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的投入现状
1.1基本现状
科研作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并将其放在首要战略地位,不仅配套出台相关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还持续加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2014-2019年我国投入的科研经费增长170.13%。。根据2019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分析,当年中国国内论文数量为44.8万篇,其中66.3%集中在高等院校,中国的SCI论文占到世界总量的21.5%。如何管控好海量的科研项目和配套经费,这不仅关乎科研项目的成效,更是防止科研经费“跑、冒、滴、漏”,甚至是预防的重要举措,也是管理者必须解决好的实际问题。
1.2高校科研经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实际运行来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一是对科研预算编制不够重视。。三是科研预算编制和实施未形成合力。四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五是科研经费的适用缺乏有效监督。这些问题的产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重立项,轻管理”的错误思想仍然存在。二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缺乏专业指导。三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过于笼统。四是相关部门本位思想严重未能形成有效合力。五是科研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不够。
2优化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路径
以“做好两个优化,搭建一个平台”为纲,切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
2.1做好制度优化
制度就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石。好的制度,有利于推进工作,不好的制度,不仅影响甚至阻碍正常科研工作的开展。目前高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散见于各处,且有的制度规定过于僵化、老化,与实际有一定脱节,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执行者遵守,也不便于监督者执行,所以优化整合现有制度,夯实科研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基础,是提升加强该校科研经费管理之基。
2.2做好流程优化
流程是事物进行过程中的次序或顺序的布置和安排,是向既定目标有序前进的保障。简洁、明了的流程是避免重复劳动,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针对该校目前科研预算管控流程不清晰,链条冗长的实际,有必要全面、系统梳理流程,删除多余环节,减少不必要环节,组合重复环节,保留必要环节,让流程中的管理层掌控目标,各部门明确在各环节中的职责,经办人员具体工作内容,大家按部就班,高效推进科研预算管控工作。
2.3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互通平台
搭建资源共享的信息互通平台,即由科技管理部门在全校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开发设计集科研项目和经费预算两大板块为一体,功能涵盖项目立项申报、项目流程管理、项目结项审核,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经费审计等流程,管理层、各部门、各经办人多层级参与的信息网络互通平台。让数据多跑路,提高该校科研经费费管理工作的效率,让项目信息在该平台实现共享,充分发挥信息使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变科研经费被动式管理为主动式管理。
3搭建信息平台的构想
3.1管理
预算管理旨在通过系统手段,科学规范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全流程中的各种行为。该管理系统可以分为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调整、预算监测四个模块。。对于项目审核通过已经立项的项目,用户(项目责任人)可以在系统进行预算编制,用户页面展示个人所有立项项目的预算编制状态,分为“未编制”、“未提交”、“待审核”、“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并可以查看预算编制当前状态的全部内容,“待审核”、“审核通过”状态的预算不可进行修改。(2)支出预算。系统提供格式化的具体支出类别页面,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咨询费等子项目,用户在该页面填报所有支出的预算及其子项目,支出预算完成后保存相关信息。。。(4)预算提交。用户完成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填报,形成完整的预算方案后,将所有预算内容汇总后提交到项目所在部门处,项目所在部门初审后,将项目预算提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系统管理人员根据接受的信息,维护管理预算审核委员会的人员信息,确保预算审核人员确定后能够及时获取审核权限,对预算编制进行审核。(2)目标相关性审核。该模块中,预算审核人员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审核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项目任务目标,各项支出是否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3)相符性审核。该模块中,系统展示项目预算涉及的及制度,预算审核人员审核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财政及财会制度,符合经费管理规定,预算的开支范围、额度、标准是否符合具体规定。(4)经济合理性审核。该模块中,系统展示同类科研各子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预算审核人员可以参考同类标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核支出的经济合理性。(5)预算汇总。预算的分类审核完成后,在预算审核组负责人处汇总意见,预算审核组负责人依据上述意见,对预算编制提出整体意见,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反馈给系统。(6)审核意见反馈。系统根据审核人员的结论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预算编制存档,并将预算编制状态调整为“审核通过”,展示给项目组;审核不通过的预算编制则直接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项目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调整页面进行申请,填报预算调整的子科目、原因、金额等格式化文本,向预算审核委员会进行提交,状态标记为“已提交”。(2)预算调整审核。项目预算调整申请后,系统向预算审核委员会推送相关申报情况,预算审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状态标记为“已审核”,并反馈至系统管理员处。(3)预算调整执行。系统接收到审核组的意见后,对于“审核通过”意见的项目,系统管理员根据预算调整的审核意见,记录预算调整审核全过程,根据预算调整申请的内容,调整系统内预算指标,向用户反馈审核通过的意见,并更新项目预算编制,用户界面显示预算调整审批的过程及结果,展示更新后的预算编制内容;对于“审核不通过”意见的项目,系统管理员将申请反馈至用户处修改,用户可以撤销或者重新申请。。预算执行模块与财务系统对接,通过请求调用财务系统数据,展示项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供项目组及管理人员查看。(2)预算监控。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将项目进度与预算进度进行匹配,在系统内设置项目预算执行的临界值。当项目某个子科目的费用情况达到临界值,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财务系统,并由财务人员操作财务系统,暂停某个子科目的费用报销。同时,系统向用户发送通知告知冻结情况,提醒用户及时查看预算执行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用户发起预算调整流程,预算调整获得批准后,系统根据新的预算编制情况,为用户调整预算执行指标,并向财务系统发送信息,解除相关费用报销。(3)预算执行报告。系统定期对全部项目进行预算执行数据收集,从收入、支出、效率等方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生成预算执行报告向预算管理委员会进行反馈,供其进行决策参考。(4)项目资产入库。项目组购买设备、材料或研发出实物成果,交由运营管理部门进行采购、运输、入库、保管,当项目组需要使用时,应通过系统向运营部门申请使用。(5)预算评估考核。项目过程中,考核部门定期对项目进行阶段评审,审核评估预算执行情况,通过与考评系统对接,将预算执行情况与个人考核考评相挂钩,作为评估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6)预算审计监督。项目过程中,审计及监督部门能够随时介入项目中,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时,监督部门通过系统向项目组发出通知,要求整改或中断项目。
3.2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过程管理主要是管理项目研发进度,实时追踪项目进展情况,该管理系统可以分为研发计划、研发实施进展、阶段评审三个模块。。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发计划申报界面,填报格式化研发计划文本,明确研发任务、研发周期、研发用途,细化计划任务及时间节点,项目研发计划被提交至项目管理人员处,进行研发计划审批。(2)研发计划审核。用户上传研发计划后,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审核操作,审核完成后,系统管理员将意见反馈至用户,由用户进行修改。审核通过的,用户可以查阅研发计划书。审核不通过的,用户需要重新修改提交。(3)研发计划任务分解。研发计划审批后,系统根据审核通过的研发计划,为研发人员提供量化可视的研发进度指标,分配工作任务,研发人员完成指标内的工作后,相应的进度将提高。。项目组成员定期上传个人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格式化文本,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批汇总,形成项目组定期工作计划、总结后上传至主管部门。(2)研发进度量化。系统根据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完成的工作内容与研发进度计划相匹配,量化评估研发进度后,将工作内容及工作完成度更新至工作任务界面,供有权限查看的用户了解项目实时进展。。系统根据项目计划书,设置关键时点提醒功能,用户将接收到系统发送的阶段报告上报信息,用户需在研发计划所列示的重大时间节点前,整理阶段工作成果,填报阶段成果格式化文本,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2)阶段报告评审。用户上传阶段报告后,系统管理员将报告发送至评审人员处,评审人员出具评审意见,经评审组长处汇总后,系统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组。评审意见作出后,如评审通过,则阶段报告任务完成,相关报告归档并不可修改,供相关人员查阅调取;如评审未通过,用户可以进行一次申诉,提交补充材料后由评审人员审核;如申诉未成功,则相关阶段报告作废,状态显示为“审核未通过”。
3.3项目结题管理
项目结题管理旨在规范项目结题流程,对项目进行考核评价,促进成果转化,起到事后监督的作用。。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组全部工作研究资料,撰写格式化的结题报告,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研究结论及成果运用方式方法,提交完整的结题报告。(2)报销终止模块。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通知项目组成员在结题截止日前报销所有财务费用,所有报销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向财务部门发出账户冻结指令,终止项目相关的一切报销行为。(3)资产清查系统。财务系统受到项目终止指令后,会同运营部门清点核对项目资产,将系统中的资产全部列入封存状态,关闭资产申请使用功能,编制项目资产负债表及预算执行表后由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财务报表发送给项目负责人。3.3.2项目结题评审一般由财务、科研、运营、专家等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全面评审:(1)部门评审。项目组所在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审查提交材料,归档项目材料,科研技术申报及管理,将所有资料汇总提交至科研主管部门。(2)科研主管部门初审。科研主管部门接受所有部门的项目结题报告,统一进行归口管理,同时对材料完整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后将对应资料权限开放给相关评审部门。(3)运营管理部门评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项目的实物成果,对项目组提交的实物成果完成入库封存操作,对实物物资出具保管及处理意见,同时出具会签的评审意见。(4)财务管理部门评审。财务部门收到项目结题申请后,对项目组的财产作出清算工作,完成项目结题财务处理,在系统中录入项目结题时间节点的资产负债情况,对项目预算执行状况出具评审意见。(5)专家组评审。专家受到结题申请后,对项目组的任务完成进度、成果结论、运用转化等作出专业评价,出具科研报告验收意见。(6)科研主管部门终审。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各评审成员单位的评审意见,形成总的评审意见书,向项目所在单位进行分发,再由项目组所在单位反馈至项目组处。3.3.3项目结题对于项目结题终审状态为“已结题”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配合项目结题。项目结题后,项目组用户显示项目为“结题”状态,同时关闭项目的所有修改操作功能,归入历史档案作查询调阅使用。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搭建,在完善科研经费申报流程和审批流程的同时,提高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的科学性,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控。项目在实施工程中,通过系统及时汇报进展,让决策部门了解项目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项目目标及任务。监督人员能够动态调阅项目经费的申报审批文件,将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的情况形成指标,录入项目考评系统,对项目进展进行阶段性评估,杜绝考核和拨款两张皮的问题。同时,通过平台高效的档案管理功能和用户行为记录功能,防止角色缺位错位,甚至违规操作。最终实现一个平台既要管科研项目的“出生”,又要管科研项目的“成长”,还要管科研项目“消亡”,更要管科研项目全程可复盘追溯。
[参考文献]
[1]邵亚芳.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研究——以S大学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本级投资项目预算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办〔2016〕X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经县财政局依法进行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进入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为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
第四条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按“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县财政局每三年通过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重新择优组建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有从事大中型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任务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财政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下达委托书并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评审合同,中介机构核对签收评审中心移交的相关资料。
(一)同一工程项目,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预算编制业务委托方;
(二)上一次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抽签,但评审的项目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暂时没有走完评审程序,经县财政局同意可参加抽签;
;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县财政局提出回避。
第九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委托评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送审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县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与评审中心;
(二)经审核同意的,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三)评审中心将项目资料移交确定的评审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并核对签收;
(五)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六)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审,提出审核意见,交中介机构调整修改初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七)复核后的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报送县财政局。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报评审中心备案。
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审,同一工程项目的编制业务委托和审核业务委托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并确保审核人员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守廉洁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三)中介机构应遵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系统,严格按相关规定、定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资料后应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并制定包括评审内容、方法、时间的评审计划,报评审中心审核。
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五)中介机构应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联席会议、对审等)必须在评审中心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
(六)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七)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复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
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依据、工程经济指标、审减(增)情况说明。评审报告必须胶装,并要求盖公司公章、执业印章、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八)评审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应在接收基本完整项目资料之日起按如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预算初审,特殊应急项目应服从评审中心计划要求:
序号
工程预算送审金额
评审时间
1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天
2
500-2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0天
3
2000-5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20天
(九)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将酌情做出答复和处理;
;
(十一)各类项目预算评审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
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评审证据及得出的评审结论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于项目评审报告发出5个工作日后交评审中心存档。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入库中介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年度排名处于前列的,评审中心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评审中心应在每一年度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如发现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五章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81号文件)结合市场行情实行下浮:
(一)基本服务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基本服务费按湘价服〔200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40%计算支付;
(二)核减额收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20%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1000万元(含)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5%计算支付;预算评审核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0%计算支付;
(三)非技术因素审减不计算核减额收费;
(四)计费方式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五)预算审核服务费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和核减额收费,实行保底和封顶,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单个预算项目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内,审核服务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万元,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技术性复杂的在上述下浮比例基础上协商约定。
第十中介机构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限挂钩,具体如下:
(一)中介机构预算项目初审结论与评审中心复核审定结论比较,偏差率不高于3%,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服务费总额20%,复核偏差率高于5%,该项目不支付服务费,一年内累计两次复核误差高于5%,取消委托资格;
(二)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总服务费的30%;
(三)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财政评审中心将予以追溯或从以后的项目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评审服务费须经过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根据评审中心对服务费审核意见及时向中介机构支付。
第六章附则
一、地质项目预算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管理意识,对项目预算不重视
很多地勘单位在预算方面都存在着共性问题,如忽视了管理预算经费的重要性,预算编制造假,巧立名目套现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有的把地方财政的经费拨款完全作为成本,把获得的利润拿到项目单位进行内部分红,这实际上相当于私设小金库,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后果。地质项目评审专家中缺乏既懂地质有擅长财经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很多都是地质专业出身,对财务管理方面可以说是“门外汉”,导致项目评审忽视了财务方面的评审,不符合项目预算评审的要求。不少地勘单位的管理者都是身兼多职,在企业中作为管理者的同时,很可能也是某高校客座教授,甚至是地质项目的评委,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项目预算不重视,导致地质项目预算的管理职能形同虚设。
(2)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激励机制
。
(3)地方拨款迟滞,影响工作效率
地方拨款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特别是财政的拨款到达地方的时间太长,效率太低,资金最少半年才能到位。往往有时候项目工作已经开展实施,财政拨款还没有到位,导致项目进度经常性的因为财政不到位而耽误,只能在项目开展前自筹经费,导致前期钱不够花,后期钱不知道如何去花的尴尬境地。
二、完善地质项目预算的相关对策
(1)建立健全预算管理机制
。审批预算的程序要公开透明,建议单位管理者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预算的编制要以本单位的长远发展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指标的计算方法或确定原则是否与预算制度规定的吻合,通过提问和答辩讨论的方式,最后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定夺,审批要严格把关。预算的编制通过后,要严格按照预算使用资金,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
(2)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增强责任意识
实行“两级三岗”的岗位责任制:“两级”指的是地勘单位的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三岗”指的是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应履行下面的责任:首先,健全单位岗位责任制;其次,制定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再次,保证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力:最后,监督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个岗位分工到位,相互配合。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的开展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明细监督与核算,并最后签字定夺。财务人员要全过程地参与预算编制,做好本单位财务支出平衡和预算执行的衔接,保证审核质量。坚持项目初审制度,初审人员中必须有经济人员参加并提出明确的预算审核意见。
(3)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早落实拨款
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与项目实际工作年度不同步,经费拨款迟缓,地方财政拨款“人代会”后才能下达,即3月底到4月初,财政拨款要到下半年或是年底才能下达,影响了野外工作开展,这就要求地勘单位在深入学习国家财经和主动适应财政拨款现状的同时要加强与上级主管、国土及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早落实拨款,或采取折中,即在“人代会”前先落实部分拨款,可以是三分之一,保证项目的如期开展工作;或是按季节有重点的分批落实拨款,如水文地质调查中野外采集水样的工作分丰水期和枯水期,丰水期要保证采集水样的工作量,拨款要确保按时足额保障;枯水期则主要做数据分析、资料整理和研究工作,拨款按实际需要即可。
三、结语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批准后实施。。
第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一)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事处(镇)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事处(镇)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事处(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事处(镇)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一要审核预算编制是否与当年工作计划相协调,事权与财权是否紧密关联,公用经费的预算是否与人员、车辆、设备等相关联,项目经费是否与当年工作计划相关联,专项经费是否与特定事项相关联;二要审核在媒体公开的部门预算与实际预算是否一致。个别单位在媒体公开的部门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相对粗放,仅公开了一级科目,没有细化,另一方面回避了追加预算,而追加预算大多与年初预算相差甚远;三要审核预算调整是否是工作需要。主要审核调整预算的合理、合规性;四要审核“两上两下”环节是否发挥作用。;五要审核决算是否真实反映了预算执行结果。。
一是编制虚假项目预算,套取财政资金,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二是随意编造项目追加预算,弥补经费不足;三是部门预算与年度工作计划脱节,造成预算编制不完整,部分工作缺乏对应财力保证;四是年度工作计划粗糙,预见性不强,导致追加预算过大;五是项目经费未分账核算,在不关联项目间相互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一是向下属单位转移不合理支出,主要是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由多个单位分散支付相关费用,划整为零;二是向隶属单位拨款,转嫁不合理支出。此类大多为向下属自收自支事业、企业等没有财政拨付关系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再由相关单位支付不合理支出;三是利用培训、会议、编造临时用工、工程、办公用品、零修等名目套取现金支出。其中一种情况为有意编造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资金,另一种情况为扩大支出规模套取资金;四是编造虚假自行支付计划,在财政决算前套取现金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以来,年终部门结余资金大多归零,上缴财政,个别单位财务人员编造自行支付计划,财政审核不严,造成透支现金支付相关不合理费用;五是利用工程等回扣,私设“小金库”支出;六是利用职工食堂补贴,转移相关支出。其中一类是将各项公务接待转移到职工食堂,另一类是将在外支出由职工食堂账目支付;七是车改后,总体车辆运行费下降,但车均运行费异常。
一是划整为零,化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二是不经批准自行采购。集中体现在车辆油修、劳务等方面,以方便工作为由自行采购;三是利用会议、培训等购置资产,逃避采购。突出体现在利用会议、培训等机会购置高品质电子产品,归个人使用,不记资产账;四是向下属单位转嫁集中采购,再借用资产。主要是超标准配置车辆、办公用品等;五是经集中采购后,与供应商合谋改换采购名目、型号、数量,提高标准。
值班费、加班费、误餐补助费、下乡补助费、包干差旅费、精神文明奖、考核奖等费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工资改革之前,作为一种变相福利普遍存在。。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转变思路,创新方法
(一)做好审前调查,找准审计疑点
结合确定的审计重点,审前调查一方面要对会计资料进行详尽全面地了解,调查被审计单位预算编制依据、一稿、二稿、财政审批意见及采纳、财政部门批复,追加调整预算程序、依据、批复,实际决算报表、上报财政决算等情况。并将在媒体公开预算与实行际进行比对,同时,用AO系统对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确定预算执行的基本疑点。另一方面要调查了解年度工作计划,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要通过网络了解被审计单位落实本级、上级机关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工作安排等情况,对上级机关要求但未列入预算、部门列入预算,下级机关未列入工作安排的专项、项目资金,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根据确定的审计重点和调查的审计疑点,从方法、内容等方面细化,是方案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二)管好审计现场,查深查透重点
。一方面要结合审计重点、审前调查确定的疑点和人员结构,制定好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对新确定的特定事项,要结合稳增长跟踪审计细化具体要求和方法,对跑偏的事项要及时调整。另一方面要抓住审前培训、审中现场协调和例会、阶段小结等环节,及时掌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集思广益,调整力量,重点突破。
(三)做好沟通交流,及时划解难点
做好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沟通交流,是审计人员必备的素养,特别是预算行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工作计划、财力分配等核心问题,审计人员要与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配审人员、办公室同志等做深入交流,从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法制建设的高度,讲明道理,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同时在审计公示要说明审计主要内容,营造良好地内外氛围,力争将一些不必要的难点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审计顺利实施。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把握好处理处罚方式与力度
(一)找准根源,完善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和审计业务会议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从推进法制建设的高度,认真分析发生问题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原因,综合各部门存在问题,从、制度层面向提交高质量的综合报告,促进完善相关制度。
(二)厘清责任,追责到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和审计业务会议要杜绝以往以被审计单位为主要责任主体的老思维,厘清被审计单位、财政、领导、个人等责任主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要求,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新常态下的新问题提到审计报告中,由、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问责到人,加大执法力度,维律威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包括:
(一)使用财政资金;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四)使用性融资(包括国债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性贷款、捐赠资金);
(五)区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融资。
第三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在管理中必须坚持:
(一)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制、招标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建设质量监理制、履约保证制、审计机关审计制、项目绩效评价制,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建立国家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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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或转报,招标方式的核准和比选备案,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制订资金拨付计划及拨款。
区建设、交通、国土、水利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向上协调争取项目资金。
区审计局负责投资项目财务收支及竣工决算审计。
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中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一)立项或下达年度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第七条分级审核意见出文);
(二)施工前期准备(包括规划、勘察、设计、编制预算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
(三)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由财政局负责);
(四)招标核准或比选备案(经区项目管理中心按投资额度分别报审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文批复或备案);
(五)工程招标或比选(由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六)合同签订及实施工程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七)工程验收及绩效评价(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国家、省、市对工程验收有专门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八)国家、省、市对专项投资建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以及资金筹措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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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的立项必须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凡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按区委、区其他管理办法执行。
凡涉及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方面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应由相关部门审批后再实施。
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施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
第三章招标(比选)管理
第九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第十条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及项目总概算按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须经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出工程的最高控制价。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等工程前期资料、财政评审意见、招标(比选)实施方案、工程的最高控制价移送区项目管理中心,由区项目管理中心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资额度分别报审,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各级审核意见进行工程招投标方式的核准或比选的备案。
第十一条在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核准或比选备案后,由区项目管理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四川省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的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公开招投标或比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三)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必须招标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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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勘察、设计等工程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时,区项目管理中心应提前介入做好招标或比选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①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预算评审②招标事项核准③按规定确定招标机构④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含资格预审文件)⑤招标公告(在《四川日报》或《四川建设网》)⑥开标、评标⑦评标报告备案⑧评标结果公示并确定中标人⑨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⑩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应报送区项目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比选项目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比选人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所有需公开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均应面向社会公开公告。凡符合要求且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的招标机构均可报名,由区项目管理中心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两家机构,通过竞争谈判后确定一家招投标工作。
第十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同意,可按《四川省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二)不得未经核准,或不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在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中自行指定招标机构。
(三)招标投标活动须接受区招监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区项目管理中心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投标、评标、中介工作规则。各投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负责,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招标、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通过招标或比选等方式获取中介服务权,实行亮证收费,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文本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内容要与招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应当实行会审制,由区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局、法制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审定。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分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三)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建设单位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国家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国家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增减工程项目(量)的管理
国家投资项目不得在合同外随意增减工程项目(量)。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量)的增减,必须经项目管理中心核准。
其中,隐蔽工程及增加工程量投资总额超过合同总价1%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报区项目管理中心,由区项目管理中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局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勘测核实后,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在适用本条规定过程中,项目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实际制订补充办法。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不是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累计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
(二)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区项目管理中心对工程结算审计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国家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
动态跟踪管理。国家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它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挪用和改变建设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七条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同时,对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其中增加工程量拨款申请,须经区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区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局直接向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拨款进行监督,使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审查后,支付工程款。
、省、市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有专门要求的,应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区审计局和区项目管理中心审查前,工程款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未经区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对应经审计而未审计的投资项目,财政及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超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施工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退还。
第三十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项工程都要预留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原则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有质保期约定的,应在质保期满后退还。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不能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区项目管理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区项目管理中心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招标核准内容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或者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和报批的;
(四)不按招标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背离合同实质内容重新签订其它协议的,或由于签订合同不严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施工时的施工图与招标时的施工图不一致的;
(六)强迫、指定或暗示参建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和使用材料、设备,造成工程建设工期延误,或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
(七)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
(八)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的;
(九)建设项目活动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招投标、工程监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不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有关信息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不规范,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1-3年内禁止其在我区内从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招投标、工程监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3年内禁止其在我区内从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一)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或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利用他人资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投标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中标,并给招标人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
(六)中标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不守诚信的。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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