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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分析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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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分析论文范文1

关键词: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危害

实践证明,在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水文地质问题始终是一个极为重要但也是一个易于被忽视的问题。。至于容易被忽视,是在实际的勘察工作中,在勘探成果内因为很少直接涉及水文参数的利用,水文地质问题往往只被认为是象征性的工作,在勘察中大多只是简单地对天然状态下的水文地质条件作一般性评价。在一些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地区,由于工程勘察中对水文地质问题研究不深人,设计中又忽视了水文地质问题,经常发生由地下水引发的各种岩土工程危害问题,令勘察和设计处于难堪的境地。为提高工程勘察质量,在勘察中加强水文地质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工程勘察中不仅要求查明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及其影响,更要提出预防及治理措施的建议,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以消除或减少地下水对岩土工程的危害。

1、工程地质勘察中水文地质评价内容

(1)应重点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危害,提出防治措施。

(2)工程勘察中还应密切结合建筑物地基基础类型的需要,查明有关水文地质问题,提供选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3)不仅要查明地下水的天然状态和天然条件下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分析预测在人为工程活动中地下水的变化情况,及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反作用。

(4)应从工程角度,按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与影响,提出不同条件下应当着重评价的地质问题。

2、重视岩土水理性质的测试和研究

岩土水理性质是指岩土与地下水相互作用时显示出来的各种性质。岩土水理性质与岩土的物理性质都是岩土重要的工程地质性质。岩土的水理性质不仅影响岩土的强度和变形,而且有些性质还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稳定性。以往在勘察中对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测试比较重视,对岩土的水理性质却有所忽视,因而对岩土工程地质性质的评价是不够全面的。

岩土的水理性质是岩土与地下水相互作用显示出来的性质,而地下水在岩土中有不同的赋存方式,不同形式的地下水对岩土水理性质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而且影响程度又与岩土类型有关。

结合水是地下水在粘性土中的主要赋存形式,在砂土中含量甚微。结合水尤其是弱结合水与粘性土相互作用时显示出来的性质如可塑性、膨胀性、收缩性等归为粘性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因其受强力束缚,活动范围极为有限,对岩土的动态水理性质影响较小。

3、全面了解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和地下水动水压力作用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地下水位变化可由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起,但不管什么原因,当地下水位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都会对岩土工程造成危害,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危害又可分为三种方式:

(1)水位上升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潜水位上升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受地质因素如含水层结构、总体岩性产状;水文气象因素如降雨量、气温等及人为因素如灌溉、施工等的影响,有时往往是几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①土壤沼泽化、盐渍化,岩土及地下水对建筑物腐蚀性增强。

②斜坡、河岸等岩土产生滑移、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

③一些具特殊性的岩土体结构破坏、强度降低、软化。

④引起粉细砂及粉土饱和液化、出现流砂、管涌等现象。

⑤地下洞室充水淹没,基础上浮、建筑物失稳。

(2)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矿活动中的矿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坝、修建水库截夺下游地下水的补给等。地下水的过大下降,常常诱发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对岩土体、建筑物的稳定性和人类自身的居住环境造成很大威胁。

(3)地下水频繁升降对岩土工程造成的危害。

地下水的升降变化能引起膨胀性岩土产生不均匀的胀缩变形,当地下水升降频繁时,不仅使岩土的膨胀收缩变形往复,而且会导致岩土的膨胀收缩幅度不断加大,进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别是轻型建筑物的破坏。

地下水在天然状态下动水压力作用比较微弱,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为工程活动中由于改变了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条件,在移动的动水压力作用下,往往会引起一些严重的岩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的形成条件和防治措施在有关的工程地质文献中已有较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水文地质工作在建筑物持力层选择、基础设计、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工程勘察的发展,其必将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切实做好水文地质工作将对勘察水平的提高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2

税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也不仅仅是带有“税”字的法律构成,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不带“税”字的法律。。例如,某税务机关于2005年11月11日对某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于11月12日上午9时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是在24小时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那么该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则超出了规定的时间界限。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将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由24小时改为一日,那该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上述税务机关是属于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二、参照司法实践判断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性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过去税务实践工作中有三种看法:一是在纳税人不申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书面通知其申报;二是税收征管法本身就规定了纳税人只要是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就是通知了;三是认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同时要办理税种登记,告诉纳税人应该缴哪些税,如何缴税等等,这个过程就是一种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个观点是正确的呢?目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在2002年1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解释:“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分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即为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该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解释,明显不能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而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又没有做具体规定,那么在税务实践工作中应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理解上述问题。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对司法实践标准的统一,司法解释一旦出台,下级人民应当按照执行。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理解上述两个问题的,这就是司法实践。所以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上述司法实践来判断什么是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司法实践中是站得住脚的。

在税收检查执法过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关书面的法律知识,多看税收方面的案例之外,还应该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检察官对相关问题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还应当多与法官、检察官沟通。因为法官、检察官对税收和会计制度并不如税务人员熟悉,税务机关应当多向法官、检察官多介绍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对涉税案件的理解更准确。

三、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

税收法律体系明确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权利和义务明确得不是很具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把握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又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应当是: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从字面理解,“扶养”是指同辈之间的一种帮助关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儿童。对老人应当是用赡养,对儿童应该是用抚养。最高人民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是这么理解的。那么能据此说明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儿童了吗?很明显是不能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属?。根据这个规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纳税人的家属了?那么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应如何理解呢?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纳税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其他人,三个条件是:一是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三是由纳税人扶养。只要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管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都应当是纳税人的家属。

四、合理理解税务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条文是死的,如何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运用法律条文这就需要依靠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不同的事实合理理解运用了。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对税收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就直接关系到征收权力的落实和纳税人利益的保护。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这个规定的宗旨是为了保全税款不至流失,即为一种税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提前征收权力。提前征收毕竟是对纳税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错误地运用了这个权力则是对纳税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那么什么是“有根据”认为呢?一种说法是有一定线索,另一种说法是有证据。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那是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也就是说根据一定的线索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可能会发生什么这只能是一种可能,或者说有迹象,但并不一定就会发生,那就更不是行为了。因为行为是正在发生或者过去已经发生过的,将来可能会发生的那是迹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以,“有根据”就不能理解为是有线索就可以了,而应当理解为有一定的证据,但也不能理解为要有充分的证据,因为税务机关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防止税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充分证据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的涉税文件

人无完人,都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来的,所以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种目的有意识地出台的错误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违反法律法规出台的擅自减免税的规定等。所以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的涉税文件,对那些已经出台的税收方面的各种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

那么如果税务执法人员发现有关规定是错误的该怎么办呢?对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公务员法》已做了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细节决定成败

细节并不一定就决定成败,但成败关键就在于细节。目前,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中有这么一种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这么做了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啊。对的,纳税人不告的确是没有问题,但纳税人把税务机关告上法庭后那些细节就成了决定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了。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细节,如果对这些细节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导致税务行政决定的失效,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如某税务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个数据与事实不符,打印校对时也没有发现,依法送达纳税人后,纳税人发现了这个问题,把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该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符,作出撤消该处理决定的判决。再如,某税务所对纳税人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后,纳税人在三个月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不向,税务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第三款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是加盖该税务所还是该税务所所属的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呢?对此很多税务执法人员认同应该加盖县级税务机关的公章,因为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都应该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如果在《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上加盖的是县以上税务局的印章,则说明这次税收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即是该税务局。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第三款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可见,强制执行的主体应当是“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谁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由谁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上述税务行政处罚是由税务所作出的,所以对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主体也应当是该税务所。

七、执法程序要合法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税收法律体系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各税种的法律法规,税收程序法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在税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管税收实体法运用得如何正确,只要是执法程序上发生错误都会导致税务行政诉讼的败诉。以往的事实证明,很多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败就败在执法程序违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过去大家都很注意: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还应当注意“行必有法”,也就是说每一项税务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当找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行政行为都是越权行政,税务机关不得为之。因为税务行政权力是属于公权力,而公权力的特点即是法无明确规定不得为之。所以衡量某一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是否有法律效力关键就看其是否有法律依据。

除以上八个方面以外,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还应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如税务行政诉讼风险、执法工作难度风险和执法成本风险等。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3

不少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法律优位、法律保留、权责统一、程序正当、比例原则等依法行政观念比较缺乏。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头脑里“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上的约束感到不舒服,对依法治税很不情愿;有的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还有的基层国税干部认为凭经验、凭情理执法来得快、来得好,只重实体法,忽视程序法,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程序违法不算违法的思想还根深蒂固,个别甚至把执法权变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通过这几年来南充国税系统发生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基层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告知未告知、执法程序顺序颠倒、引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引用法律依据、证据提取不充分、不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违法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依法治税的刚性还不足

虽然新征管法赋予了国税机关较多行政执法手段,例如,税款征收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但在实际执法中,执法的刚性还显得不足,不少执法手段形同虚设,依法打击力度不够,处罚执行难以到位。由于程序较为繁琐,基层国税机关为避免执法风险,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对于欠税的追缴,眼光只盯着银行帐户上有没有钱,对于征管法赋予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还很少有效运用过。

三、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还不高

一是重视合法行政,忽视合理行政。这在行政处罚中表现得较为明显。根据税收征管法等规定,税务机关具有很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基层国税机关在作出处罚时,通常对纳税人的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查处后的认识态度等行政处罚裁量情节考虑较少,错误认为只要合法,处50%罚款还是5倍罚款都一样。此外,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说明理由,不能让纳税人信服,给人的感觉带有明显的主观成分。二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就目前而言,国税机关作出有关影响纳税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还不允许纳税人查阅有关案卷,个别税务执法人员对纳税人的核定税款、稽查补税异议不予以充分重视,或淡然视之,或轻描淡写,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三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就目前税收实践来看,除了稽查告知了纳税人的回避权外,对于税款征收环节还很少告知纳税人回避权,纳税人还基本上不知道可以让税款核定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回避。四是税收执法缺乏诚实守信。表现在: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国税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打架,使纳税人难以适从;对于主管国税机关先前已经认可的行为,后来却以纠正错误为名予以,给纳税人出尔反尔的感觉,这种“秋后算帐”通常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而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却很少得到追究,从而影响了国税机关的诚信执法。例如,曾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南充某县国税机关要对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纳税人在听证会上辨称,一年前国税机关曾对该违法行为指出过但未提出要罚款,一年后,国税机关决定对该同一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纳税人认为,国税机关不能出尔反尔,应当讲求诚信,对先前的不处罚行为要负一定责任。五是基层执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等现象普遍存在。当前基层税务分局人员较少,加之执法程序较为繁琐,取证困难,相当一部分税务干部存在畏难情绪,据调查,个别单位长达十年未采取过一项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个别分局两三年内无一件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

四、税收执法监督还比较乏力

一是监督过于分散,监督主体和监督责任也不够明确,存在多部门重复监督的现象。人人有权监督,结果人人走过场,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即使事后发现问题,造成损失已很难挽回。二是监督没有日常化,大多是运动式的或者被动地进行,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搞一次执法监督检查,而且多是对个别环节的监督,没有形成层级监督与结构监督,更没形成监督体系,收效不大。三是监督不够深入,只注重对日常税收征管质量的微机自动监督,而对税收执行情况,行政复议情况,案件查处过程情况、违章处理情况、听证情况等重大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情况缺乏深入细致的监督。四是重执法监督检查,轻查处和整改。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执法违法活动,检查人员往往“高抬贵手、既往不咎”,放纵违法行为,对于上次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的整改情况如何不闻不问,导致了每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大多是上一年度发现问题的简单重复,影响了执法检查绩效。五是过错追究难以严格执行到位。目前,各级基层国税机关虽然建立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基层单位负责人护短掩错,避重就轻现象较为突出。许多执法过错行为本应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行政处理,但却以扣发奖金(津贴)的经济惩戒代替了事,其结果是隔靴搔痒,没有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五、纳税服务中介机构发育还不健全

当前,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主要由税务机关离退休人员、税务机关清退的协税员和解决就业的内部税务干部子女组成。不少人员没有的服务意识,其业务水平难以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个别甚至打着国税机关的名义招揽业务,纳税人对此意见很大,已经严重影响到国税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六、综合执法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依法行政环境是税收法治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税的运行状态和运行结果。南充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有的地方只重视税收收入职能忽视了其他职能,给国税部门下达过重的税收任务,并将其作为对国税部门的政绩进行考核;有的地方为了壮大工业,改善产业结构,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干预正常的税收执法,软化了税法的刚性,对税收执法工作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在纳税人方面,南充总体生活水平不高,普遍还处在“温饱”水平,纳税人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纳税自觉性缺乏,对纳税有抵触情绪,税法遵从度低,偷抗税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05年全市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以来,全市共立税务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223件,查处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35人,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3000多万元。在税务部门方面,存在重视税款征收漠视纳税人的权利的现象,为纳税人服务工作尚不到位,地区间的税负差异明显。比如“双定户”的管理上,存在的名义税负高,实际税负低,各地税负差异大,农村高于城镇,城镇高于城市,经济不发达地区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现象较为明显。在协税护税上,国税机关难以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信息交换制度还不健全,银行冻结纳税人存款、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也较难执行到位,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涉税违法行为。

一、解决观念认识不到位问题,着眼于树立正确的依法行政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观念上是一脉相承的。;二是树立正确的收入观,坚持按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收收入任务,“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都是违反税收治税原则的,同时,提高税收收入质量,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为组织收入服好务,增强收入的科技含量,努力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三是树立正确的服务观,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要在执法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四是树立正确的税收成本观。既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又要注重科学管税、注意节约税收执行性成本和税收遵从性成本。必须加快打破城乡“二元化”征管结构步伐,加快推进机关、基层一体化进程,大幅度收缩征管战线,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直线管理法”,减少管理幅度。充实城区分局管理力量,搞好重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同时,简化手续,方便纳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科学管税水平;五是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更是诚信经济,除了要求市场主体讲求诚信外,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中也要讲求诚信。对于国税机关来讲,讲求诚信执法,还可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投资,为培植本地区税源作出贡献。为此,第一,要坚持诚信的税收执法理念,使其扎根于每一个执法人员的心中。国税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是否诚信关系着征纳环境是否和谐,执法是否到位,公信力是否能形成,所以国税执法人员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第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公布税收信息,提高制定建设质量,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先行告知纳税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避免实施后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三,对作出的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以保障执法的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对因法定原因而撤回、变更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国税机关要勇于承担责任,依法补偿纳税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六是树立合理行政观,对有多种方式能达到行政目的的,应采取对纳税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此外,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对纳税人性质和情节相同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以公平、公正的处理,而不能畸轻畸重,为此,应由市局出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性文件,防止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在甲地处理较重,而在乙地处理较轻;七是树立程序否决观。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整个执法的合法性。换言之,在个案的处理上,即使实体完全合法公正也会因为程序违法遭到全盘否决。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始终坚持做到“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方式不能改变、时限不能超过”。

二、解决税收行政执法问题,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

税收执法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也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薄弱环节。各级基层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一是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税收行政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二是要重新梳理征管业务和工作流程。在打破“城乡二元化”征管格局后,征管机构及征管业务将会得到重组,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梳理征管业务和工作流程,优化职能配置,整合、重组征管业务,实现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为规范执法、提高征收效率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高税收执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件开释制度,方便纳税人查询。四是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制度、奖惩机制和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五是正确处理国税机关与中介机构的关系。国税机关是执法机关,中介机构是市场主体,其身份是纳税人,二者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国税机关与中介机构都要摆正位置,一方面国税机关要积极支持中介机构依法从事服务,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不能依赖于与税务机关的某种关系来招揽生意,而应当依靠其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六是要维护税法权威,强化税收执法刚性。各级国税机关要大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秉公执法,对违法问题不迁就,不姑息,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解决干伍执法素质不高问题,增强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具有一支年轻化、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干伍,是做好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条件。一是严把“入口关”,对新录用公务员,要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对新录入公务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培训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要加强针对性、系统性、实效性,使其熟悉税收主要执法业务后才能上岗。二是与高校合作,深入开展能力工程培训,提高培训的广度和深度,避免简单重复。三是从税务工作长远计,将基础条件较好的税务干部送高校攻读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盘活现有人才。四是各级国税机关领导作为依法行政的核心力量,应当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五是搞好现代税收人力资源管理,贯彻落实执法能级管理制度。做到“以考试考核定能级、以能岗匹配定岗位、以岗位考核定绩效、以绩效评价定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国税干部工作上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切实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问题。

四、解决税收执法监督乏力问题,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实践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因此,执法监督是执法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重要保证。对基层国税税收行政执法要从内外两方面强化监督。内部监督应做到:一是全面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不仅要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还要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渎职人员,严格追究过错责任,不得以经济惩戒代替行政处理;二是严格按照征管查法制四分离和稽查内部四分离的要求,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内部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法制机构要介入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同时,加强涉税案件的复查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讲求实效。。要构建以纳税人为核心的多主体、多功能、多渠道、多环节的外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同时注意发挥各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职能作用。

五、解决依法治税环境欠优的问题,打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一是多与沟通,取得共识。各级基层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取得支持,以便妥善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国税机关依法行政;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最根本的在于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用制度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权力、义务及责任。。三是大力整顿税收征管秩序。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收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一定要查深查透查彻底,避免“晴蜓点水”。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一定要予以依法处理,忌“重检查、轻处理”。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4

关键词:;转型;比较;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一直是中国的主体税类,其收入占到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国多年来一直实行生产型,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进项之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销项中得以抵扣。这种重复征税不仅加大了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形成负激励。本文介绍了法国、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关于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制度的建议。

1国外制度简介

1.1法国的制度

问世于法国。早在1954年,法国即在原流转税的基础上建立了,并逐步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1968年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农民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1978年进一步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有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现行的模式。2004年,法国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

总的来看,法国几乎涵盖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销售的所有经营活动,基本上覆盖所有的经济领域(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所有应税交易行为。对于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金允许一次性扣除,实行的是消费性。

在税率方面,法国是实行的多档税率结构,包括标准税率(19.6%)、低税率(5.5%)、特别税率(2.0%)和零税率。一般的商品和劳务都要征收,免税范围十分严格。

法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征管制度,这也是其成功经验。法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强制性进行税务登记,没有依法进行等登记的企业主将受到惩罚。当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时,税务人员不需要经过,就可以执行税收强制措施。事后如果纳税人不服,可以向上诉。

1.2德国的制度

德国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制,以取代多年实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环节征税的“阶梯式”的销售税。经过近30年来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德国的制度已日趋合理,征收管理也较为规范并积累了经验。目前,德国的是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主体税种。

德国实行全面型,规定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劳务征收范围包括劳务的自我供应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动产出租业务、商从事的劳务以及部分金融活动、出租契约、建筑活动、运输活动等。在税率方面,德国的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减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进口;减低税率适用于家养动物、鱼、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来水、文化用品等46种特种物品;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国的制度

20世纪70年代初,鉴于西欧各成员国都普遍推行了。英国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课税制度,将购买税和特别就业税调整合并为,并使该税成为英国间接税中的一个最主要税种,其税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间接税收入的50%一60%。

英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即对纳税人购入的所有物品或劳务所含的予以扣除。纳税人为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主以及从事进动的任何人。除通过税法特案规定免征的交易项目外,企业主从事任何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活动,都要缴纳。至于从事进动,不论是企业主还是非企业主,除特殊规定外,都有就进口行为缴纳的义务。

英国的实行三档税率制:标准税率(普通税率)、低税率(特殊税率)和零税率。目前,标准税率为17.5%,低税率为5%。在免税方面,英国的免税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通常意义上的免税,即免缴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不能获得抵扣,称为“不可抵扣的免税”;另一种是零税率,即在免缴销项税金的同时还可以对全部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称为“可以抵扣的免税”。现阶段,不可抵扣的免税主要适用于:①购置不动产;②企业的转让;③某些金融业务;。零税率主要适用于食物、水、书籍等商品和劳务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劳务。

1.4韩国的制度

韩国1977年正式实施,是世界上实行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韩国采用消费型,税率为10%,实行单一税率。一部分纳税人和我国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相同,这部分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30%左右,余下的70%纳税人采取简化纳税的方法(即我们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也为10%,不像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另行规定征收率。

1.5东盟国家的制度

东盟国家中引入的一个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对于间接税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改革销售税上,并以方案(包括和奢侈品消费税)取代了销售税。改革时税率统一定在10%,在最后的消费阶段征收,除个别情况外,国内消费的商品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的待遇。从2004年起,印尼将分阶段对所有商品征收、奢侈品消费税和进口关税。改革不仅大大增加了的财政收入,而且还增强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税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强,国内原来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缓和了,同时对物价的影响也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贫困阶层的利益,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

菲律宾已经采用了税率为10%的,2005年5月,菲律宾参议院批准了《法案》,新的《法案》取消了一些产业先前享有的免缴的,这些行业包括电力、航空、航海等,依据该法案,菲律宾的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泰国也引入了,目前的税率为7%。新加坡开征时间较晚,到1994年才进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务税(也就是,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综上所述,实行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制度,征税范围广泛,从农产品销售、工业制造、一直实行到批发、零售和劳务。国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计算机与网络的应用,从技术上保证了征收的效率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及管理。

2完善我国制度的建议

2.1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实行消费型

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自1994年以来,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税基转型改革面临的最最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使收入的减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为此可先实行较窄范围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在过渡到纯粹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大多国家实行消费型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做出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如法国,德国等。可将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行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纳税口税范围,实行彻底扣税的消费型,以根除生产型的种种弊端。目前制约能否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实行转型,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估计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压力。其一,目前国有企业欠税十分严重,且许多欠税是难以收回的,该征消费型后,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扣税范围,可以抵减欠税,消化一部分减收因素;其二,扩大的征税范围,延长了的“链条”,增强了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转型后可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企业所得税会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从中长期来看,消费型理顺了经济关系,增强了经济活力,并刺激非投资,拉动了积极增长,也会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2.2扩大的征税范围,以保持的链条完整,促进的规范化管理

从本质上讲,征税范围愈广,税基愈宽,越能发挥的中,此外,按照多环节征收原则扩大征税范围,对于完善的抵扣链条也很有好处。

现行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等仍实行营业税。这使得链条不够完整,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发挥的普遍调节功能,还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事实上,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的设计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由于扩大的征收范围会相应的缩小营业税的使用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的重要税种之一。因此扩大征税范围的改革要考虑对地方财政的影响,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调整,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面对这种局面,扩大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可以根据的属性和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应是首先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讯纳入征税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再将销售不动产、部分服务业和娱乐业纳入征收范围,仅将比较难于管理的金融保险业和部分服务业暂时保留征收营业税。

2.3进一步缩小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对确实需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可由“直接免税”改为“先征后返”;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认真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变化很大,应尽快取消对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恢复征税。

2.4加强的管理,进一步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确保足额依率征收入库

相对而言,消费型比生产型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强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税款税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节省财政支出。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德国税制[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5

我国新关税制度的宗旨是:降低关税水平,理顺税率结构;扩大征税税基,稳定进口税收;削减税率峰值,实行适度保护。经过几年来的关税税率的不断调整和减免税的清理,使上海口岸的进口贸易格局呈现出新的变化。从大的贸易格局看,随着减免税的调整,减免税进口商品的贸易量日渐下降。尤其是1996年起,国家对贷款、捐赠、易货贸易等项目的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取消,并开始对1996年起新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一律征税后,上海口岸进口贸易结构同1995年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上海海关统计,1995年以前,在上海地区的进口货物中减免税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分别大于加工贸易货物和一般应税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所占的比例。而到了1996年随着国家对于一些进口货物减免税的取消后,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进口货物总量中的比例开始下降,而加工贸易和一般应税货物的进口量相应增加,形成了一种新的贸易格局。这一新的贸易格局在1997年仍然保持不变,即加工贸易货物领头,应税货物随后,减免税货物进一步下降。

从进口商品结构看,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运输工具、金属制成品及纸制品这五大类商品占进口税收总额的绝大部分。机电产品虽然在进口税源中仍居首位,但其原有的优势地位在逐渐下跌。随着税率的降低,化工类商品在税源结构中的比例逐渐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化工类产品的平均关税降幅大于总体关税的平均降幅。另外,在进口商品贸易量中,低税率商品进口波动较大。这说明新的关税税制结构和关税税率的调整,进口商品的贸易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

2、名义关税税率下降,关税收入逐年增加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关税税制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似,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大大低于名义关税税率。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的实际关税税率接近于有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关税水平。其二,实行高名义关税税率的结果,是大量应税商品的走私进口,使得大量税收流失。其三,大量过滥的减免税的存在,使得税基、税源过窄。1993年以来,我国多次调整关税税率和关税结构,使名义关税税率逐步接近于实际关税税率,同时清理过多、过滥的减免税。经过几年的调整和清理,在名义税率大幅度下降的同时,关税税基和税源在不断地扩大。海关税收并未因我国名义关税税率的大幅度下调而减少,相反关税收入逐年增加。从上海海关的统计,1995年上海海关的关税收入比1993年增长了50%,而1996年又比1993年增长了1倍以上。据上海海关估计,由于原定取消的减免税期限又延长到1997年,1997年上海海关的关税收入同1996年相比,不会有大的增长。但随着1998年减免税取消,及浦东新区减免税收比例的逐年递减,上海海关的关税收入还将会进一步增加。

3

1992年以来我国关税税率逐年下调,1996年、1997年,国家又连续大幅度调低名义关税税率,使我国的关税算术平均水平从35.3%降至17%,涉及税目总数接近80%。名义关税税率下调的幅度虽然比较大,但从上海海关的统计结果来看,上海口岸的进口应税商品的实际关税水平基本保持平稳,而且应税商品也在不断增加。

据上海海关的统计,在名义关税水平逐渐接近实际关税水平的情况下,上海口岸应税货物实际关税水平1994~1996年这三年中基本保持平稳。这表明通过降低关税理顺关税结构,即形成按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税率逐步上升的梯形结构,改变了税源结构,达到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有效保护与促进民族工业的目的,新关税制度的这一目标初见成效。

在上海海关的税源结构中,除机电大类商品进口量比较稳定,平均负税水平同上海海关总体税收水平接近外,在低税率应税进口商品中,如化工产品、金属材料、运输工具、机电产品、矿产品、纸制品等商品的进口贸易量的波动比较大,而这些低税率进口商品的关税收入在上海海关关税总收入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这种低税率进口商品贸易量的波动就成了影响上海海关关税收入波动的主要因素,也为上海海关准确预测上海口岸关税税源带来了一定难度。

4、关税税收的严格征管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

从1993年开始实行计划征收任务起,关税税收的严格征管制度也相应逐步地建立起来。其一,是审价补税。主要是针对一些企业,尤其是减免税调整后三资企业在进口商品中的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偷逃国家税款的不法行为,以保护守法经营者,维持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以及保证国家应征税款。目前我国海关系统已基本建立起以三级参考价格为依据的海关审价补税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进口商品的审价补税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上海海关反映,在国家海关审价补税制度的基础上,上海海关还建立起同三级参考价格相配套的审价补税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对进口机器设备的审价分析;引进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进口企业的分类审价管理;加强对专项商品的价格调研等。从新的审价补税制度和审价补税措施的实行结果看,这一制度有效地堵住了进口中的逃税、漏税的不正当行为。其二,是严格缉查走私,组织辑查人员严格辑查各种走私违法案件,对于走私违法案件给与了严厉打击。从调查中反映,上海口岸的伪瞒价格逃税案件和走私案件低于全国海关统计的平均水平,表明上海海关已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关税征管制度,使伪瞒价格逃税案件和走私案件大大减少。其三,是推出新的通关制度,即以改进作业流程,简化海关手续,改变报关方式,运用EDI技术,方便企业报关,加快通关速度为主要内容的通关制度改革新方案1998年开始实施。新的通关制度正式运作后,海关的征管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征管效率也将进一步提高。

六、新关税制度运行所遇到的问题

1.关于关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及其科学的计划征收指标体系问题。在上海地区调研中,其中反映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海关关税的税源比较难确定的问题。从海关方面可以把握的相对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我们国家的进口需求的刚性,决定了只要国家的对外开放不发生大的变化,就会有一定规模的进口。另一个是出口对关税收入影响不大。。比如,国家利用外资的规模、结构的调整,减免税的延长或取消,国家产业的变化,汇率的变动等,都会引起进口的贸易结构、税源结构和进口价格的变化,从而影响关税收入。(2)国家每年的出口贸易形势,决定了每年的进口贸易规模的大小和相对的税源规模。近两年我国的外贸出口形势不好,外贸出口后劲不足,对于地方海关来说很难准确预测第二年的出口规模,因而税源规模也就相对难以预测准确。(3)贸易方式和进口商品结构的变化也是税收难以测定的一个因素。应税商品或应税高税率商品进口量大,关税收入自然增加;反之则减少。如近两年上海口岸低税率商品进口比例大,而且进口贸易量也不稳定,相应的税收收入也就波动较大。(4)国内经济形势和国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经济形势好,国内市场需求旺盛,则关税税源有可能增加;相反就会减少。(5)外省区通过上海口岸进口的税源也是税源难以测定的一个因素。目前我国海关征收关税主要是国家海关总署依据前一年各海关的税收统计数据作基数,分块下达各地区海关关税征收任务,缺少一个更为科学的关税征收预测指标体系。在存在诸多税源不稳定因素的情况下,仅以前一年历史数据作为依据制定来年的税收征收任务,很难确定当年税收、税源的实际情况。因而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关税征收预测指标体系模型,对于不稳定税源因素给出一个相对准确的量的测定,这样海关总署下达的关税计划征收任务可能会更接近各地区海关每年的关税税源和税收实际。

2.关于加工贸易中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的公平税负问题。在调查中一些企业反映,经过几年的关税税率的调整和减免税的清理,就总体而言关税税收的税负问题日趋合理。但是,在加工贸易中仍存在着税负不公平问题。比如,同属于加工贸易,但来料加工可以免征关税,而进料加工却征进口关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这一做法,主要是为了防范进料加工中的飞料走私问题。从多年的实践证明,进料加工中的飞料走私问题可以通过各种措施堵住漏洞,这一问题已基本解决。在加工贸易中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实行不同的关税税收,这种做法对于进料加工比例大的地区的企业明显存在着不公平税负问题。税负公平与否,关系到企业间是否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对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进口税收是十分重要的。建议今后在调整关税税收时,对来料加工和加工实行统一的关税税收。

3.关于关税征收计划任务与地区之间争税源问题。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关税计划征收任务制度。通过四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加强海关关税的严格征管和保障国家关税收入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导致有些地区采用包税制来代替海关关税征收制度,同时还出现了地区之间为完成关税征收任务而相互争抢税源的现象。另外,这一制度还造成海关监管人员在执行进口货物监管时,监管尺度宽严不一。当年度关税征收计划任务提前完成时,海关监管人员的监管尺度则相对松一些。但当年度关税征收任务重时,海关监管人员的监管尺度则又过于严格。这种监管尺度宽严不一,也给企业把握国家关税的标准增加了难度。

4.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税率高问题。。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主要反映了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以生产高技术附加值产品而引进先技术设备的进口,进口太高,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企业技术设备的革新改造不利。。公司还准备搞本地高科技科研开发项目,但这类设备成套进口关税高,企业进口成本大,影响加快国产化进程。他们希望能对那些有利于促进国产化进程的国外先技术设备的进口给以更多的优惠。

5.关于选择品种保护问题。自1992年起,我国经过几次大的调整,关税结构开始逐渐形成按资源类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半制成品—制成品由低至高的梯形税率结构。1997年10月1日起再次在梯形关税结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税率结构。新的税率结构对国内产业已经初步形成了梯形结构保护。但从对上海地区企业的调查中反映,目前这种梯形税率结构保护只是一种粗的框架。对于一些具体需要保护的品种,有必要实行选择品种保护税率。比如象通讯设备行业,对于较为通用性的进口商品,税率可高一些。而对于专用性的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可以低一些。对于那些国内已能够生产的而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的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可低一些。这就需要对行业和企业以及国内市场的产品进行跟踪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选择品种保护关税税率,这样会更有利于民族产业的成长。

6.我国海关税则归类有待进一步完善。1992年1月1日起,我国以《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重新编排并实施了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基本上实现了我国税则的现代化。但由于对HS(国际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追踪研究没有跟上,税目设置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同时还由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税则归类中心,缺乏对各口岸归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技术和手段,因归类引起的纳税争议和因归类错误而使国家税收流失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上海调研中时,有的企业反映比如榨菜罐头应该被编在罐头产品类,但却被编排在榨菜类产品中。由于这两类产品的纳税标准不一样,引起企业同海关工作人员在纳税标准问题上的争议。这表明目前我国海关税则在有些产品的税则归类上还有待完善。海关需要进一步加强同贸易界、产业界的合作,加强对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追踪研究,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则分类制度。

七、几点结论

1.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结合接轨的新关税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而且运行平稳。1992~1997年,在短短的五年时间里,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低税率、宽税基、硬税制、严征管的关税制度。从几年来的实践结果看,新的关税制度运行基本平稳,没有出现大的偏差,国民经济运转中没有出现大的波动,实践证明新的关税制度是成功的。

2.我国决定推出新关税制度的时机适时。进入90年代,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国力有了很大提高,1992年决定建立并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深化改革和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进程。其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致力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幅度下调关税税率,表明中国正在以积极的态度走向世界贸易组织;其二,经过1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一些民族工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其三,国内市场近几年一方面供大于求,出现买方市场局面,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的购买力增幅趋缓。因而尽管关税总水平下调的幅度很大,给国内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但只是使名义关税水平更接近实际关税水平,因而对国内市场冲击的力度比预计的要小得多。

3.我国关税的梯形税率结构已基本形成,而税率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将会更有利于加强对民族工业的有效保护。今后应当在已有的梯形关税结构税制基础上,进一步针对具体的商品品种制定税率,可以先制定试行暂定税率,试行一段后,如果可行再转换成法定税率。因为如果只按梯形税率结构,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不能实现相对有效保护,有些该保护的品种不能得到保护。对有些国内能生产并且已经可以代替国外同类产品的商品,关税税率就应当定得相对高些,对于这类产品如果关税税率定得过低,则国内产品就有可能会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

4.随着我国关税税率的大幅度下调,市场更加开放,国内的产业和企业都面临着来自国际竞争的挑战,必须加快调整和改革的步伐。在上海市的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关税下降后,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增大。如果没有关税的适度保护,如果不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企业改革的步伐,未来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是生存竞争的挑战。从另一方面讲,关税下调也降低了国内企业的进口成本,从而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促进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水质分析论文范文6

1.1计算机监控系统存在的风险

监控工作包含设备实时运行远方监控和设备巡检两部分,在设备实时监控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风险为:设备运行异常、故障信号得不到回应的情况出现,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1)信号传送不通畅、设备的信号回路不动作造成;2)人为失误,当值班人员精神状态不好、思想不集中时,容易发生警报信息漏听的情况;3)当操作人员对某些现场设备进行操作时(如:厂用电倒换、监控电源切换等),会产生大量的警报信息,导致值班员未能及时发现参夹其中的真正设备故障信号,或因某些设备警报信号误动未及时处理,在重复告警过程中导致值班人员产生麻痹思想,从而发生对警报信息的误判和漏听情况。针对以上情况,水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宜应制定了相关制度加以防范,如:(1)要求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定期对测试、检查通信通道是否通畅,监控语音报警系统是否正常;(2)定期对监控信息复查,利用监控系统对运行设备巡检等,把这些要求建立为一项规程制度执行。(3)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检修相关班组,加快对信号误报的检查处理,确保信号回路的正常运行。

1.2监控系统运行操作存在的风险

依靠远程控制系统对生产现场的设备进行操作,从而达到改变现场设备运行状态的目的,其中包括:设备的启停、线路开关的分合、设备运行参数的设置(如:发电机组的功率设定、控制方式的更改等),在这些工作中,主要要防止设备的误启停操作、设备运行参数设置错误,导致设备相关功能误投或误退。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值班人员听错命令,没有执行口令复诵制度;2)值班人员精神状态不好,导致误设值(特别是夜班零点过后的时间段);3)由于无意中误碰监控设备导致误设值,由于现今的远程监控控制主要通过电脑操作实现,值班人员在值班时无意中触碰到键盘或鼠标,从而发生误设值的情况。为了杜绝此类事情的放生,故在在监控系统对设备参数的更改、设值与控制流程的操作程序中设了“确认”环节来防止此类情况的出现,并且在操作过严格执行监护操作制度。

1.3设备定期工作存在的风险

设备日常定期工作包括:设备定期切换、备用设备定期启动试验、电机绝缘测量等,在这些工作中较常出现的安全问题有:1)不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完成或不做;2)出现人为的错漏,如:在操作等待过程中离开或在操作过后没有及时将设备恢复为正常运行状态;3)操作步骤错误或不按规程要求执行,引起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如:测量设备电机绝缘时未完全断开被测设备电源,存在突然来电可能,造成设备仪表损坏;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发生,坚决执行工作许可与监护制度,由值班负责人签发确认,由两个值班员共同完成。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运行台帐,将该类工作的时间和结果及时建立台帐,以备查询。在设备日常巡检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风险问题是设备的异常缺陷未及时发现,致使设备带病工作,严重时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个别值班员的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按时的对设备进行的巡检,或是在检查中不细心、偷工减料,对某些要检查的地点、项目漏检,对此制定了相应的巡检规定,在运行规程中明确了各个系统在巡检中所应该重点注意的事项,并将每班的巡检情况记录在值守日志里面,以此来将责任精确到个人。

1.4设备倒闸操作存在的风险

在设备的日常倒闸操作中,较容易出现的安全风险问题有:1)违反安全规程规定无票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跳项、漏项或在操作中不使用五防系统;2)由于值班员对设备运行状态不了解或本身业务水平不够造成填写操作票错误,审票员未能及时将错误修正,造成错票的产生;3)由于操作人员对设备不熟悉,缺乏操作经验,对操作的结果不能正确判断,或对操作后果不能正确预判,造成不安全事件的发生;4)由于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精神状态不佳,造成操作出错或操作不到位甚至走错间隔,造成误操作。;2)严格执行“五防”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五防”系统的管理与完善,五防系统应及时跟踪、采集现场设备的实际运行状态并与之对应,确保操作的安全执行;3)建立标准操作票数据库,分别针对现场设备的各种操作任务进行相关标准操作票的编写,以便操作人员的调查用与参考,尽量减少错票形成的可能性;4)加强对运行值班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在进行操作时操作监护人员应由具备丰富操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同时应尽量避免在凌晨至早晨的时间段进行现场设备的倒闸操作,避免操作人员较长时间内的连续操作,确保倒闸操作的准确性与安全性。

1.5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处存在的风险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这就需要值班人员具备反应迅速、判断准确的业务素质,要快速、准确、有条不紊的进行相关操作处理,将故障设备与正常设备隔离开来,制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在这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有:1)由于事发突然,值班人员因紧张慌乱,未能正确处理操作,未能及时将故障设备与正常设备隔离开来,引起事态的进一步扩大;2)由于对设备运行情况不熟悉,未能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处理;3)由于值班人员经验不够丰富,导致反应时间过长,造成设备损坏。;2)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与反事故预想,使值班人员熟悉各种事件的处理方法;3)制定严格、规范的设备缺陷登记、管理和消除制度,使设备在正常、良好的工况下运行。

2.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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