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申报。
中国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报送推荐材料。中国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
中国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
中国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或有关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申报。
中国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报送推荐材料。中国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审
中国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
中国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实地监督抽查
第二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坚持以人为本、全力支持市级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工作原则,根据市有关规定对区内已对接经济适用房源但未安置的重点拆迁项目,按照动迁安置办法准入和经济适用房办法予以管理;对还未对接但经经批准后对接动迁房源的重点拆迁项目,按照动迁安置办法准入和管理。
二、动迁安置房适用的项目范围
市级重点项目和经区委、区批准并经市同意的重点项目。
三、动迁安置房办理程序
(一)被拆迁人申请。;区开发办负责对被拆迁人申请情况及《审批表》进行初审。
(二)被拆迁人身份核查。区开发办负责将已初审的被拆迁人情况及《审批表》报送区规土分局审核后办理《被拆迁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人经济适用房资格核查。区开发办负责将被拆迁人及其配偶人员清册材料报送至区房产局核查是否办理了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对已办理了经济适用房资格证的被拆迁人,由区开发办负责收回其资格证并送交区房产局备案,区房产局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
(四)动迁安置房资格审查。区开发办在对被拆迁人《审批表》、《被拆迁人身份证明》和《拆迁协议》进行确认后负责出具《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动迁安置房通知书》有效期为半年。
(五)动迁安置房购置及。被拆迁人持《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前往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成购房手续后,将《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复印件收取备案,并在《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原件上加盖“已购房”印章;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被拆迁人持加盖“已购房”印章的《动迁安置房通知书》原件前往房地部门办理权属证书。
(六)动迁安置房安置备案。区开发办在被拆迁人拆迁安置工作完成后,与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核对动迁安置房销售安置情况并进行汇总,汇总后将安置情况登记造册后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备案。
(七)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的拆迁户安置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实施。
四、动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
(一)区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拆迁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市有关动迁安置房源计划审批下达后,各拆迁工程项目单位不得将计划数量挪作他用,需要进行计划内调整的应报经区研究批准并报市同意后实施。
为推进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开展,提高大学生的艺术修养,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有关规定,我校2013年将继续招收本科生艺术特长生。
一、招收特长项目和招生人数
备注:艺术特长生招收人数控制在我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的1%以内,各项目具体招生人数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择优选拔,宁缺毋滥。
二、报考条件
具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具有突出艺术特长的全国各地应届高中毕业生。
1.西洋管弦乐类、民乐类考生要求专业水平达到业余9级以上,有乐队经验者优先;
2.声乐类、舞蹈类考生要求所报专项接受过专业训练,并获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有大型舞台演出经验。
若生源所在省份统一组织艺术特长生测试,考生还必须参加所在省份统一测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方可报考我校艺术特长生。
三、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和项目的考生,请于2012年12月1日-2012年12月15日,登录我校艺术特长生网上报名系统(zsb.xmu.edu.cn/ystcs)进行网上报名。。每位考生只能选报一个项目,不得兼报。
。逾期、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①经个人签名、所在中学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粘贴个人相片并加盖中学公章后,形成的《厦门大学2013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者使用户口簿复印件);
③在高中阶段如有获奖,请附上高中阶段所获得等级的学习获奖证书复印件(须经所在中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④专业等级证书或获奖证书等专业特长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中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友情提示:所有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3.初审:我校从学校艺术团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考生学习情况、专业水平等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核)。我校将在12月25日之前确定初审合格准予参加测试名单,考生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4.报考费:120元。网上支付方式缴交,具体缴交办法将在公布初审合格考生名单时在厦门大学招生网上公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若生源所在省份统一组织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考生还须提供取得的所在省份艺术特长测试合格证明。
四、艺术水平测试
。未按时入场,视为自行放弃考试。
2.测试内容:艺术特长生测试含基本技能测试(其中声乐为视唱;器乐为视奏;舞蹈为舞蹈基本功)和曲目表演两项。要求考生准备曲(节)目两首(个)。乐器自备(其中古筝和扬琴的考生可自备乐器或使用我校提供的乐器),器乐不允许伴奏;声乐和舞蹈只允许使用伴奏光盘。
五、确定资格及录取要求
1.确定资格:我校根据测试结果,划定各招收项目的艺术水平合格线。在综合考察学生学业成绩、思想素质的基础上,根据测试结果、结合学校艺术团的需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我校拟招收艺术特长资格生名单,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我校招生办网页公示,并按规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备案和公示。对于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省级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的省份,考生还必须具备所在省份的艺术特长生资格,方可最终获得我校的艺术特长生资格。
2.签订协议书:我校将尽快与拟招收的艺术特长资格生签订《厦门大学2013年招收艺术特长生协议书》。
3.录取:获得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经所在省级招生办核准,我校可在出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给予录取,并结合我校在生源所在省的招生专业计划和录取等情况安排学习专业。
对艺术特长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份出档分数线下20分但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录取并安排专业,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超过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总数的15%。
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份出档线的艺术特长生,若随我校本一批生源一并出档,我校将根据测试结果给予加10分进行排序和专业投档并给予录取。考生须服从我校的专业安排。
4.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艺术团等有关艺术活动,服从安排,承担作为艺术特长生应尽的义务。
六、监督
我校监察部门对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附则
1.我校欢迎确具艺术特长和水平的考生报考。请考生认真对照我校的报考条件,客观自我评价,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
2.本办法仅适用于各省本一批普通类报考我校的应届高考考生(报考我校音乐系、美术系的考生,请参阅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对于将艺术特长生放在本一批之前录取的省份,考生按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要求填报志愿,且专业服从调剂;其它省份取得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本一批第一志愿必须填报厦门大学且专业服从调剂。
3.由于我校在各省份的出档线无法提前准确预测,获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学生须自愿承担因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出档分数要求而影响后续志愿录取的风险。
4.有关出档分数线的确定方法为:对于将艺术特长生与本一批考生同时录取的省份,以实际录取时产生的出档线为准;对于将艺术特长生放在本一批之前录取的省份,以省级招生部门根据我校《招生章程》有关投档比例的要求事先提供给我校的初次模拟出档线为准。
5.对于高考总分不是750分的省份的考生,降(加)分幅度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考试总分与750分之比进行折算,并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确定实际降(加)分幅度。
。凡未按我校的通知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因提供错误的个人信息而产生的影响录取等问题,均由考生个人负责。
7.本简章根据教育部已颁布的有关文件制订,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执行。
八、本简章由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招生办:网址:zsb.xmu.edu.cn;
一、项目的安排阶段
(一)立项的依据及原则
1、立项的依据
(1)依据区区域规划纲要、“三区一线”及各镇总体规划。
(2)依据《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立项的原则
(1)符合建设国际化工城,打造绿色的原则。
(2)符合区委、区提出的“三区一线”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
(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基础设施先行建设的原则。
(4)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解决热点、难点的原则。
(5)符合集中财力,聚焦城市开发建设的原则。
(二)项目的提出
1、列入年度区实事重大工程的建设项目。
(1)通过媒体公开征集实事项目。
(2)向区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及各管委会征集重点建设项目。
(3)向区常委会、区政协以及区、政协委员征集实事、重大建设项目。
2、根据发展需要区领导适时提出的建设项目或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确定办法
1、综合平衡资金,落实建设资金。
2、选择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投资建设的项目。
3、广泛征求和多次论证听取全区各方面的意见。
。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建议在区主要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预可研究,做好预可报告(或方案)。投资项目总投资匡算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超出3000万元的项目,需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上报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议书的上报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符合机构(设施)设置的标准。
4、基本具备土地使用、市政配套等建设条件。
5、各级财力安排的可能。
6、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区发展改革委针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对符合投资导向的项目,会同区有关部门对项目选址、规模、投资匡算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对重点、大型项目进行项目建议书评估后报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
(三)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阅后,区发展改革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报批(含项目匡算)。。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一)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依据区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建议书批文,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超出项目建议书2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在征得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调整批复。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进行专家论证。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组织专家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进一步确定项目的选址、建设规模及项目投资等内容。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区常务会议讨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上报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文件。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评估意见。
3、有效期内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4、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5、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报告。
6、资本金承诺,资金落实。
7、市政配套部门征询意见(含环评意见)。
8、总平面图等。
9、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报批(含项目投资估算)。;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四、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一)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区发展改革委在报区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调整批复。
(二)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投资概算)审批。需区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会审后给予批复,需要市审批的项目由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核后给予批复。
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上报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上报文件。
2、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说明、设计图纸及项目概算书。
3、有效期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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