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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作用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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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作用范文1

一、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资金的缺乏是目前这一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障碍。

1.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大多县级工会尚不具备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省级工会又太遥远,市级工会自然成为这一活动的主要平台,目前这项活动放在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因此,工会法律援助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

2.援助资金的缺乏。。目前我国社会志愿者团体尚不发达,即使有一定的志愿者进入这项工作,一些必要的工作成本也还是需要工会来支付的。。如某县级工会建立了职工维权中心,又在乡镇设立了工作站,但是因为工会给“中心”拨付的工作经费不能满足“中心”的运转,于是“中心”在职工打维权官司时,收取了低廉的费用。由于没有在司法部门登记,这种收费再低也属于违规收费。

二、改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健全专门组织体系。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律师团等,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网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 (社区) 、行(行业)、企业延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包含了强制性与选择性两种规范,规范的意图是鼓励。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必须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其他地方工会鼓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后者只做引导性规定是考虑到工会本身发展状况的差异性/:请记住我站域名/。这些工会一旦具备条件就应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无论工作量如何,专职和兼职的工作心态是不同的。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除增加专项预算资金拨付外,还应该注意拓宽筹资渠道,如申请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资金、慈善总会的慈善救助资金等,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

法律制度的作用范文2

。法律环境可区分为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即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它们对经济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规则,构建经济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通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所以,在目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时期,必须注意同时做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及其“硬”、“软”经济作用的内涵

(一)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的内涵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着两类经济制度的约束,一类是正式制度,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所谓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与经济发展相适用的具体经济制度,它可以通过文字准确的表述出来。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治的、社会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方面的传统、风俗及习惯,它是一个难以通过文字所记载清楚的但对经济发展有深刻影响的内容。

经济发展外部法律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法律、执法环境、司法环境以及深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意识。法律环境所构成的独特制度体系也可以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亦可称作硬法律环境与软法律环境。这里,硬法律环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建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我国就是指建立的以、民商法、行、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软法律环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在实际生活中,它主要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达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水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

(二)法律环境的“硬”、“软”经济作用内涵

广义上,法律环境就是一种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等组成,所以,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类似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发挥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们可把它对经济的作用称之为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相应地,由于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用的发挥更多地要靠人们内心深处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发挥比较间接,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从经济发展与制度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实上,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制度对社会结构加以历史性的,它转而于个人行动中加上了结构性的强制作用。”同时,只有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两者才会发挥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会真正实现。所以,无论法律环境的“硬”作用还是“软”作用,只有当它们的价值取向相吻合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及其环境的优化

(一)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

法律环境的“硬”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确定产权、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构建组织体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几个方面,具体说来:

确定产权就是指确定人们拥有的对资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让渡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所有经济主体的交互行为从其本源上来说都是围绕产权而展开的,明确的产权安排一旦通过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以后,它就会对社会资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产生几乎是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正是通过法律制度确定不同性质的产权,才为资源运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针对私有产权,就能完全通过自由市场协调的、自愿的双边交往做出资源运用上的决策。

确定经济交易游戏规则是指法律制度能够确定经济交易的游戏规则,从而使社会按照某一特定的规范运行,发挥规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经济交往主体提供较为准确地预测,保障资源有效配置的实现。

法律制度对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组织的构建是为了有效地对活动过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够顺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构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体现在法律所确定的企业准入市场制度、企业的资本管理制度、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债券制度以及企业的变更与终止制度等等均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规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够降低经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会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对于现实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减少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正说明了建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分析:为什么中国的卓越技术,尤其在宋代的技术,从未转变为一次工业?这是因为,在当时的中国缺乏一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关于“硬”法律环境的建设

硬法律环境的建设实质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问题,在我国,就是指要建设好以、民商法、行、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

第一,法律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但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内容却是有着相似标准的。法律制度作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要符合国际法与国际标准。现代社会,闭关锁国、自我孤立,仅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必将是渺茫的。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世界文化的大融合,无论是法系,还是海洋法系国家,都在注意相互学习,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内涵、其价值取向更是趋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尽管一国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遵循国际法与国际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要与该国经济发展的程度相适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规划。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滞不前,要考虑一国国情。实际上,一国最重要的国情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法律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与推进作用,法律环境的“硬”作用是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现出来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还依赖于法律制度是否与经济状况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骤、有计划的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内容当然也应随之改变。

第三,要保持诸法律制度间的协调性。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着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它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各国根据本国整体法制建设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状况,分别构建符合各国实际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各国的构架,推进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要从整体上建设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个制度,各个制度的法律条文问应尽量减少冲突。对此,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予以高度重视,提高立法技术,努力发挥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只有这样,整个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建设也才会卓有成效,最终实现制度建设的应有目的。

三、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及相应环境建设工作

(一)法律环境的“软”经济作用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与运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这个基本原则要求交易者双方诚实、真诚、善良地相互对待,它是一种软约束,更多的是约束人们的道德,通过法律本身很难具体化,主要依靠人们内心深处自我的约束予以实现。一国发达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诚实、正义等基本法律价值为核心所构建的,所以,建设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交易习惯,是有助于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价值的实现的。而正是这些法律价值为人们所颂扬,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后,必然会主导社会的道德文化主流,进而对经济交往提供良好的环境,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强与公民的沟通,理清与公民的权力界限,减少交易成本。现代社会,对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该是一个法治、责任、服务、效能、透明,机关工作人员要有法治观念。在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更多地体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上,因而,人们通过共同的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能形成趋于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就会容易加强与公民之间的沟通,理清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冲突。在经济社会,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语言,所带来的人们内心深处积淀的共同价值判断,必然会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够提供社会和谐的氛围,有助于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分工。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经济活动的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这个工作,建设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关键。非正式制度的“软”作用是通过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来实现的,而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人们经济生活会产生深刻影响。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分工使人们已经远离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产交易时代,人们的经济交往活动更加丰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规则。这种交易规则实际上就是符合社会经济活动规律的制度,它不仅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需要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过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在人们的意识深处烙下痕迹,形成基本的符合经济规律的交易习惯,并随着法律意识水准的提高,准确地通过外在的合法、合理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准确地表现,必然会增进社会的和谐,进而促进经济活动的更进一步交往。

(二)建设优良的“软”法律环境

1、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其培养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一样,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观,亦称作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社会中人们对法,尤其是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理和态度的总称。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人们的法律要求及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观念属于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它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运用公共权力过程中的遵法、守法观念。作为“软件”的法律意识贯穿于人们法律活动的始终,被视为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一个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本国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有了法治观念,作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体现出来。在我国,重视全民法律意识培养,重视法治观念树立尤为重要。从历史的角度而言,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传统法律模式是礼法结合、国法与家法的融合模式,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对全民法律意识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运用中,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实行重刑轻民以及残酷的刑讯制度,使人们对法律充满恐惧感,很多冲突和纠纷都力争通过法外的礼教去解决。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们疏远法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人们轻视法律而导致不守法,甚至违法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国家公务人员来说,长期以来,很多人一直存在着“权大于法”的观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树立是刻不容缓的时代任务。新晨

最近这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树立,经过普法教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识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国家干伍的法治作风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认识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确实残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违法乱纪、“权钱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是低层次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的负面影响还是很深的,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完全清除。因而,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尤其树立的法治观念是我国面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任务。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治观念树立了,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法律环境才会是健康的,才会使法律环境的“软”作用发挥出来,保障经济的发展,有所作为。

2、培养全民法律意识,树立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的措施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受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继续在广大群众和干伍中普及法律常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众零散的不系统的法制观念变为完整的系统的法律意识,并且可使国家公务人员切实意识到,他们是人们的公仆,他们所享有的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要求。

其次,重视法学教育和研究。法学教育和研究发达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一个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才能较好地向全体公民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对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础。所以,要重视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视法学研究,使人们更好的理解与运用法律。

法律制度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通则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的现状

1.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法律制度。表现为具体的单行法规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2.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商事单行法规有:《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担保法》和《合同法》。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也是对我国商事法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需求。然,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1.立法分散,缺乏“形式商法”。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商事单行法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但各单行法之间处于分散的状态,缺乏协调性。

其次,每个单行法调整的是商法中某个具体领域的商事关系,至于商主体、商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商主体与商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自清末变律以来,我国只是颁布了一个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从未制定过一部商法典或类似的立法文件。这并不意味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法相较民法而言是特殊法,然,相较具体的商事单行法而言为一般法。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商法的价值目标也有异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商法应该效仿《民法通则》,制定一部总则性的商事规定,对现存的商事单行法规起统率作用,也对商法的一般性问题予以规定。

2.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混乱。商事组织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与商法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商事登记法在商事组织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商事登记法》,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行规与规章。其中既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立法,也有关于企业法人的登记立法;既对登记中出现的专项问题予以规定,又根据不同企业形式予以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相互之间并没有协调性,整体处于混乱的状态,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1.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我国学者对商法的立法模式早就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而是以多种学说告终。这些学说分为:一,主张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离,以徐学鹿教授为代表;二,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民法学者或部分商事部门法学者主张民商合一;三,超越民商分离与民商合一,主张制定《商事通则》,以江平、王保树教授为代表。主张民商分离,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的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反对。因为我国已经有了多部商事单行法规,如果另外单独制定一部商事法典含括所有的商事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典编纂的可行性角度来说,可能性不大,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主张民商合一的观点抹煞了商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由于商事关系的特殊性致使再宏大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对商事法包容无遗。

基于我国商事立法分散的现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是最明智的选择。它既尊重我国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的规定,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又针对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所具有的营利性特征予以规定;在弥补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时,对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起到统率作用。

2.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泛滥;对商事登记的具体规定立法层次不高,多为行规与规章,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冲突的现象,并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

在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厘定,市场经济已基本确立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并已沦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规范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已经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针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同时,我国制定的该部《商事登记法》应采用系统化的立法体例,摒弃过去单纯以所有制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国籍、企业规模、地域等为标准,对商事登记的要求、内容、程序作出分门别类规定的作法,改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所调整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1999年第10期.

[2]司粲.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西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3]折喜芳.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

[4]郑曙光.论“商法通则”创制的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

法律制度的作用范文4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法律文化方法

        。

        法律文化作为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①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实上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要在社会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会现象中看法律现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现象是一整体,由这一整体构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对法律现象整体的观照。。

        法律文化作为思考法律问题、解释法律现象的方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论的方法。。。因此,作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从逻辑关系上看,是辩证法、系统论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绎,一个特例,故而在本质上也是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从实践的角度,同样可以看到辩证法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试图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释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会相当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当我们试图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的时候,以法的产生和运行的过程为线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释及法律实现的过程和法律的调整机制,结果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现象都会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发生影响。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取决于其它种种因素,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信念、价值评价;人们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质与精神、高尚的道德;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造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但是同时,每一个因素又都不足以单独决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运行。它们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地发挥作用,决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运行。对这一关系和现象,或者说,这一有机体加以描述和解释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会自然地到达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兴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释看一下。

        辩证法已经是历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论,经过了许多大哲学家的探索、丰富与阐发,有着丰厚的内容与成就,作为成熟的理论,对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与思考方法。;;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观点,对于了解法律文化,对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与辩证法的关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觉性、目标的明确性:从宏观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义,更好地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认识,丰富其内容。

  。换一种说法,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张法律现象之网,将所有的法律现象整合在了这面网上,使我们直观到、意识到法律现象的整体。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们自觉审视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导我们去探索法律现象是如何组织在一起的。。这正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辨证的认识过程。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过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义、性质,了解了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意义: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我们在试图理解、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时,不能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东鳞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关键的要素,做出我们的解释、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而是必须要将所有围绕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作用与功能,又相互关联、影响、作用、制约的有机整体,进而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这是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的意义与价值。

法律制度的作用范文5

关键词:金融;法制制度;发展;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金融法律制度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制度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安排。金融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控制金融危机的爆发,应当说,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诸多原因,例如经济、政治因素等。通过对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爆发的金融危机研究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能够成为市场主体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化的保障,是金融稳定的基础设施和金融危机防范的制度化保障,也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护器,所以,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金融业是经营风险、获取利润最大化的行业,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全可以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国家监管当局所能容忍与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这个角度来说,完善与创新金融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的必经之路。

二、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1.中国目前金融法律制度单一

内容不够丰富,远远不能满足中国金融业发展需要。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以《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为核心内容,涵盖证券与保险法律规范,具体到业务操作层面,仍以行政规章为主要内容。整个金融法律制度缺少操作性规定,与现代金融发展形势及中国金融改革开放要求不相符合。

2.金融安全法律体系不完整

首先,没有一套完整、统一的金融安全法律体系。当前中国金融法律中尚无较为详细的关于防范与化解金融危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等方面的规定,也就无从谈起完整、统一的金融安全法律体系。由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金融监管缺位与错位现象严重。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理念转换不够,不仅职能交叉、监管过度,又有监管不到位,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存在盲点等问题,很多金融风险无法真正得到有效控制。

3.金融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因救助标准不够明确、工具与措施缺乏,导致最后贷款人制度形同虚设。另外,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发生危机后的并购、接管等制度缺失,也无防范与化解国外输入型金融危机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中国金融业无法适应全球金融竞争及风险逐步加剧的形势需要,也将阻碍中国金融业进入国际市场稳健发展。

三、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策略

1.完善金融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商法体系,确立金融机构商业主体的法人地位。实现金融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来实现金融机构的债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对有意不履约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包括追究个人责任),以便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依法明确企业产权,明确由法定债务人履行规定的偿债义务,防范地方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对不良资产的核销问题,采用“贷款损失允许核销、账销案存、保留追索权”的法律制度,保留对一切债务人未尝债务的追偿权。通过制定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法,明确防范处置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明确防范的基本原则、法律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2.建立金融风险的吸收与转移制度

这一制度应由对市场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的清理与处罚、金融机构重整、金融机构的接管与兼并、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构成,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和消化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相对人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给予企业在重整期间一定期限和相应额度的免税机会,促使其尽快复苏,使社会经济安定免受影响,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重整活动积极干预,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3.完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由于商业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必须对信用风险加强规避与管理。银行可以通过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消,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需要支付的金额。设置净额结算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了净额结算条款,银行只需承担净额的支付风险,银行在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应当通过与其交易对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结算协议来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银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约条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来降低信用风险。

小结

金融法律制度作为规范金融活动、调整金融关系的准则,在建立和维护我国有序、高效的金融秩序,实现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与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着较严峻的挑战,亟需制度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参考文献:

[1]何坚强.论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理念[J].法制与社会,2009(03).

[2]赵晓丽,刘艳红.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展望[J].科技信息,2009(23).

法律制度的作用范文6

1.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发展。

我们应当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服务,是为了确保发展能够顺利进行。。如果一些问题必须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我们再实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迟。并且新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能够随时应对新问题的发生。

2.要重视适度干预手段的运用。

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会的现实需求相适应,我们应当积极改变那些落后的调整方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并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争取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发展扫清障碍,从而通过规范发展来确保发展,并以确保发展来推动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跟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环境。

3.要充分考虑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在立法的具体环节,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消极性法律制定出来将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充分考虑积极性法律附带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出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还要制定出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

当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正主动参与制定网络信息化的国际规则,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立法,这些国家的参与热情最高,欧盟、美国及日本正在想方设法将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发展成为全球网络信息立法的范本,其他国家也在加强对立法发言权的争取,于是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出台是我们指日可待的事情。从这一紧张且迫切的国际形势来看,中国在实施网络信息化立法时应当要适度超前我国实际的网络信息化发展进程,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勇于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尽快将国内的网络信息化立法完善。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积极争取在制定国际网络信息化规则时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切实将中国的利益维护好。

(二)加强研究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理论

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人在从事我国网络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论依据。然而,这些研究工作并不具备必要的组织及协调,在力度和深度上都远远不够,至今也没有得出实际的法律草案,根本无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更加系统、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论。具体地,我们要做好两个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议我国的一些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学术研讨会,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进行研究,掀起我国研究立法理论的热潮,积极推动网络信息立法的实现。其二,积极研究国外的网络信息立法,借鉴其中较先进的法律体系及经验,同时要处理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积极移植国外先进的网络信息法规

跟中国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更早进行网络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制定出很多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个别发达国家甚至已经构建了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但是,对于国外已经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我们并不能照搬,而是要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勇于借鉴它们先进的立法成果,致力于使我们制定出的法律制度跟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符,从而真正提高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速度,提升我们的立法质量。

(四)完善网络信息法制建设的反馈机制

在制定并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全过程中,我们坚决不能忽视反馈。反馈能够确保我们顺利实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并为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积极的参考依据。然而长时间以来,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反馈渠道,从提出需求、编制条文到执行法规、监督法规,几乎都是立法领域的主管机构在负责,这种管理方式自上而下,将法规的执行者摆在了被动的地位上,没有跟法规的制定者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关系,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等有极大的消极影响。所以,我们应当建立起通畅的网络信息立法反馈渠道,构建完善的安全法律制度反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反馈职能,全面收集运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信息,确保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是科学的、现实的,促使法律制度在运行时能够达到一个良好的动态平衡状态。

(五)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

网络信息化最重要的保障就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制定出这一基本法,加快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至今仍不具备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法,这对建设及完善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制约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化在中国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及国民经济当中信息网络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作用也愈加关键,一旦网络瘫痪、数据丢失,人民的财产安全及社会的稳定都将遭受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也就是说加强保障我国网络信息的安全已经发展成为最重要的网络信息化工作之一。目前,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影响及社会影响正在逐渐加大,一旦事故发生,受到影响的将是数以千百万计的国人,我们将要遭受的经济损失将是几百上千亿。因此,我们更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切实维护信息网络的数据安全、物理安全,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加强对安全管理的改革,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及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刑事犯罪。

(六)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重点

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执行重点应当体现在管理、网络信任、信息保护、等级保护、研发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应急处理、人才培养、监控体系以及应用推广网络信息安全标准、信息安全意识等各个方面。在实践这一系列重点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应特别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效率的提高。在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拥有的积极作用不仅仅是滞后和适应,还应当充分体现为技术发展的前瞻性及主动规范性。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必须是能够促进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进步的,于是我们务必要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效率,在法律制度的创设阶段要科学借鉴主流的技术中立思想,重视法律对特殊技术要求的符合程度,超前为发展技术和完善技术留下一定的空间,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当加强研究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中有益自身发展的成分,有效解决法律制度跟技术之间存在的矛盾,积极鼓励创新技术,大力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指标体系,提高法律制度的规范效率。换言之,在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时,我们不仅要遵循现有的法律体系,也要敢于跳出现行的立法理念,只要是跟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容不符,我们就要将其突破;我们反对动辄立法,因为一些法律条文我们完全可以自行解释、执行。在创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时,我们不仅要重视制定管理性质的规范,也要颁布实施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引导从业单位自律;积极防止对网络信息传播有害的管理机制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建立起通过网络信息弘扬我国优秀文化的激励机制。在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时,我们不仅要完善其行政执法,还应当加强建立起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由具备专业的网络信息知识、拥有快速的安全反应能力的人员组成,以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我们的执法机构,力求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加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领域的司法公工作,力求通过司法的途径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促使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得到保障,进而大力推动我国网络信息有序、健康、安全地发展下去。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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