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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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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制度范文1

一、组织管理和教育

l、组织管理。①组长组长,分管采购和食品安全,成员由管理员,保管员、,负责全面落实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食物中毒,确保就餐安全。

二、执行标准

l、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三、个人卫生

食堂炊管人员要熟记卫生常识,注意和保持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认真做到:

1、不、长指甲、小胡子、不戴假眼睫毛、不染指甲,做到”四勤_.1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

2、上岗不准吸烟、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室内不准随地吐痰。

3.上岗前洗手,便后洗手。

4、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5、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凡患有传染病者或带有传染病苗者不准从事饮食工作。

三、采购要求

1、大宗物资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准入的企业进行采购,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采购酱油、醋等调料品,要到正规生产单位、厂家或一级批发站进货。采购主食、副食、调料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检验合格证。

2、要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制,将供货单位及其资质晴况、经手人员、进货时间、批次数量、进货人等都记入档案。做到有计划进货。

3、蔬菜、豆制品等不易存放的物资,须当天采购、当天使用,其他物品的采购要严格执行库存定额的规定。

四、操作间卫生

1、地面保持清洁,瓷砖见本色、显原型,门窗洁净明亮、无灰尘油垢,电风扇、灯具见本色。

2、各种炊具、用具、操作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并有明显标记。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达到饮食卫生要求。

3、灶台清洁、调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经常洗刷、做到木见本色、铁器发亮。

4、所有机械用完后及时进行保养、擦试、并保持清洁。

5、水池保持清洁,素池、荤池分开,上下水道畅通,排水沟无垃圾、无异味。

6、门窗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室内通风,光线良好。

7、生菜上架、先洗后做。

五、冰箱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五四》规定,严格杜绝无检疫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肉类及食品进入冰箱。

2、冰箱内物资要按照食品卫生要求分类堆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3、经常检查冰箱内存放的货物,防止霉烂变质。

4、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扫一次,做到库内无腥臭味,地面无血水。

六、餐厅卫生

l,地面、灶台、灶台前壁、餐桌、坐凳、电器设备、窗、墙壁等保持整齐、清洁、无油污、无灰尘,餐桌做到随时清扫。

2、餐厅通风良好,光线好,就餐环境舒适。

3、防蝇、防尘设备齐全,做到定期消毒灭蝇,防止传染病。

4、保持售饭用具、盛装食品用具、售饭台清洁卫生,主食品有盖布,并保持干净。

七、环境卫生

1、店周边环境整洁、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2.店周围的墙壁干净、无污垢、无乱贴乱画、乱搭乱挂,屋顶、墙角无蜘蛛网。

3、洗碗池清洁,上、下水畅通。

4、剩菜、剩饭倒入潲水桶,每天清除,潲水桶加盖。

5、炉渣、垃圾等杂物要及时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

6、环境卫生要实行责任制,具体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7、积极采取措施消杀“四害”。室内外要保持无鼠迹、蟑螂及虫卵、苍蝇和其它残留物。

八、饮食安全操作规程

在厨房工作高峰时间,要做到有条不紊、忙而不乱,人员在上下穿行或拐弯处及上下楼梯,应先打招呼,以引起对方的注意。并采取向右行进的原则,行进速度不能过快,以免发生碰撞。

注意和保持台阶及通道通畅,如发现通道有积水或障碍物时,应立即清除,以免绊滑摔跤。

熟练掌握电气用具的应用常识和技能,如电炉、烤箱、电扇、照明灯具及电线绝缘性能等,湿手不得接触电源插座及开关。若发现漏电的插头、电器、电线时,应立即报修,以免触电。

刀具的使用规则:

使用刀具的方法要正确,手握刀柄、锐刃向下,不要急抓乱摸刀刃,并握紧拿平,以防掉落或割伤。

安全卫生制度范文2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一般规定。《安全生产法》要求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一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二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三是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安全设备的一般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验。

4.特种设备的特殊规定。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5.安全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实现安全管理科技进步,使用先进的安全管理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有关法律责任。。

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各种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3.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由于各种生产经营单位行业不同、大小不一,其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存在位置等差别很大,和有关部门不可能全部掌握。为了实施重点监管,有必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有序,至关重要。《安全生产法》对此做出了如下规定: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为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畅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针对一些不同单位、工种的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彼此之间的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脱节的问题,法律要求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后,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由此引发事故后无人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责任不明或者推卸责任的矛盾。为依法规范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

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是指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保障。由于无法可依,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特别是非国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没有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和民事赔偿,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将人身安全保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四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赋予从业人员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赔偿的权利。这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

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工伤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最低的社会保险,主要是对受到事故损害的从业人员以最基本的经济补偿。因此,它的保险费率和相应的赔付保险金都比较低,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产需要。因此,凡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样既可以使他们得到经济补偿,又可以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负担。

安全卫生制度范文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六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一条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安全卫生制度范文4

1、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尤其是外出参加夏令营和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必须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安全措施和保障,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有校领导和教师的带队和监督。学生要清楚自己的带队老师和本小组的主要负责同学或队员。

2、学生外出期间,尽可能做到有校医的随行,以便随时做好医疗保健工作;校医要准备好常用的药品和学生特殊疾病的药品;做好外伤紧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3、做好学生外出前健康情况的了解:对于个别患病的学生要求其不要外出;

4、做好学生外出携带衣物、食品、生活用具的卫生指导和外出期间生活卫生安全的宣传工作;

(1)外出前的准备物品要齐全:带足换洗的衣服,内衣要穿吸汗的棉制衣服,并且要每天换洗,避免出现痱子和其他疾病。

(2)在外洗澡时注意卫生,洗脸时要尽量使用流动水和干净的毛巾,不要乱揉眼睛,以避免发生红眼病;冲凉用的水桶要先洗干净。有条件的可先消毒后再使用。

(3)关于食品的携带:外出时可带少量的矿泉水和功能性饮料,带一些高能量、体积较小、包装的不宜变质的小食品,不要携带油炸的体积大的易变质食物。

(4)关于药品的携带:外出时一般都有随从校医,并提供一些常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但是,如果哪位同学患有特殊疾病,尤其是患有过敏、哮喘等疾病时,就必须自带药品。如果该疾病突然发作,可在校医的指导和观察下服药治疗,必要时送医院治疗;

5、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外出乘车、住宿的安全教育:

(1)外出活动时要集体行动,要遵守规章和纪律,不要自行外出和乱走小路;不能一个人或几个同学擅自离开集体去玩,特别是游泳,登山等危险行动,预防由于学生单独行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不要随便乱到街边小食摊点吃饭,不要乱采摘野果食用,以防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疾病。

安全卫生制度范文5

一、目的任务

通过按行业全面推广“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让全区各企事业单位学习、交流和借鉴试点单位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帮助、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审核、备案“三项制度”,并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夯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具体步骤

全区“三项制度”审核备案推广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按照制定推广方案、成立审核机构、召开推广现场会、制定完善审核备案“三项制度”的步骤开展实施工作。

第一步:制定推广方案。4月10日前,由区安委办制定全区“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方案,各镇(办)和区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文体局、分局及其消防科4月20日前制定出所负责单位和行业的推广方案,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步:建立“三项制度”审核备案组织机构。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分别设立制度审核备案组和安全操作规程审核专家组,制度审核备案组重点审核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专家组重点审核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第三步:召开推广现场会。4月25日前,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行业“三项制度”推广现场会,让其它单位学习借鉴试点单位开展“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步:制定完善审核备案“三项制度”。4月底至6月底,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所辖企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全面展开制定完善审核备案“三项制度”工作。规定动作一:制定完善“三项制度”。各单位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要按照省颁发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进行,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以定职、定岗、定责为重点,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事业内部车间、班组和从业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和义务要具体明确。要针对不同情况,发挥各方面作用,制定出覆盖各工序、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度,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企业安全标准进行;有些行业企业安全标准不全或标准已过时,甚至没有安全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依靠专家、企业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学习借鉴国内外有关安全管理标准,修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规章。规定动作二:运行 “三项制度”。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组、专家组要对“三项制度”制定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运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运行情况,分别召开由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一线职工代表三个座谈会,征求各个方面和岗位人员意见后,再进一步充实完善。规定动作三:审核“三项制度”。经制度审核备案组和安全操作规程审核专家组最终审定后,由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方可备案。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三项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签名;安全操作规程要有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及具体工作人员签名。规定动作四:备案“三项制度”。各单位一定要按主管部门或行业备案“三项制毒”。全区各企事业单位由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成立的制度审核组和操作规程专家组审核,在区、镇(办)两级安监机构备案。规定动作五:上报“三项制度”。上报“三项制度”备案,必须统一录入微机管理,形成电子版文本上报各备案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统一报区综合制定“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办公室归档备案。规定动作六:张挂“三项制度”。凡备案后的“三项制度”,要张贴、悬挂、摆放在各个工作岗位上,让所有职工随时都能看到。

第五步:全区组织验收“三项制度”审核备案推广工作。第一步:由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任务对所辖推广单位逐一组织验收;第二步:由区审核备案办公室对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所辖推广单位进行抽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三项制度”审核备案工作能否推广是检验这项工作成败的标准,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三项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人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力量,专门研究,周密谋划,认真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按照“三项制度”推广方案落实工作。

2、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推广工作的核心是审核,重点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抓重点带一般的原则,按照分工审核组重点审核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专家组重点审核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各组成员根据行业特点进行。通过推广工作,使各单位的安全工作基础得到全面加强,各项重大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安全生产水平有质的提高,真正做到重特大事故防患于未然。

安全卫生制度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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