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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形式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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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形式范文1

股票期权激励――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创新

股票期权也称认股权证,实际上是一种看涨期权,它指的是公司予员工(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期权持有者可以凭权力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3―10年)以一定价恪(施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对持有者来讲股票期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即只有当行使期权别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有价差收入时,期权持有者才会行权。

由于在有效市场中股票价格是公期盈利能力的反映,且是股票、期权的价值所在,而股票期权至少要在一年以后才能实现,所以这就要求经营者努力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以保持公司利润的长期稳定增长,从而取得自身的利益。正是由于具备上述特点,才使股票期权具有长期激励效果,较好的解决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有效降低了二者之间的成本。

股票期权激励还可为管理人员找到创业的支点。马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需要包括生理、安全、社交、自我尊章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且这些需要是逐级实现的,人们只会对未实现的需要产生兴趣。管理者一般都实现了前三层需要,他们更看重自我价值的实现,这时再对其采用金钱的激励很难收到满意的效果,这在管理上称为激励失灵,而股票期权激励却克服这一缺陷,它可以增强管理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可以为其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一个现实的平台,从而有效的解决激励失灵的问题。

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1、法律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在我国不存在库存股的概念,除了减资以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这样的规定堵住了上市公司取得股票的渠道,无形中阻碍了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发展。另外,对于股票期权,国内缺乏法律规范和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完备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也有待建立。

2、我国上市公司运行机制存在问题。(1)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尽管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管理机构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治理机制,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不起作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很多也是由主管部门任命的。(2)股权机构不合理。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主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据绝对控股地位,一般达到总股本的60%左右。这种股权结构意味着代表国家的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干预,行为在上市公司决策过程中起着绝对作用。(3)存在比较严重的委托问题和内部人控制。在我国,作为委托人的国家,实际上在行使所有者职权时并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最终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的往往是各级和行业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使得委托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且由于国有股的产权并不明晰,缺乏真正的责任人,也使得委托人作为资产所有者的监督能力弱化,最终者的权利变得越来越大,不可避免的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侵犯所有者利益。

3、我国股票市场准弱式有效特征明显。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适用性是与股票市场本身是否有效紧密相关。根据有效性的强弱,股票市场可分为弱式、半强式、强式有效市场三种,西方成功经验显示,当市场具备强式特征时,股票激励可以有效激发管理者的积极性。但在我国股票市场处于弱式有效的情况下,情况并非如此。首先在我国股票市场价格信号的传递功能还相对较弱,股票价格失真现象比较严重,还不能完全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其次,利润率的高低并不完全代表公司经营水平和企业家能力。公司利率低或出现亏损,可能是由于存在决策失误所造成的性亏损,而较高的利润有时也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所致,如在我国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使本地企业能够获得较高的利润,但这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这种制度的缺陷使的股票期权失去了发挥长期激励的基础。

4、对股票市场的干预。因为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股票市场能否正常运作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直接影响,所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为了培育、规范和发展市场,对股市也进行了一些干预。但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是新兴市场,市场还不成熟,法规还不健全,投资者缺乏风除意识,干预股票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较多的行政手段来干预市场,容易导致的非有效性,明显的“托式”和“压市”降低了股票市场的效率,由此产生了股票价格的非理性波动。

完善制度的思路

1、完善配套的法规。我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为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创造一个良好的和法律环境。;二是把国有股的一部分拿出来用作股份期权奖励。。

企业还应联合外部中介机构成立于所有股票期权受益人的专门组织,按照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对股票期权进行管理。完备的内部约束机制应包括认股权章程、组织管理制度、透明的综合考核指标、不透明的认股权指标体系,券商交易制度,税务条例等等。

2、改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1)规范公司董事会建设,加强监事会的性和财务监督作用,适当增加董事比例,严格区分公司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具有认股权的经理人员进入董事会,特别是严格禁止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身份重叠现象的发生。(2)完善国有股本的退出机制。如前所述,在我国企业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所有者缺位所造成的监管失灵。所有者名义上是全体人民,但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最终要落实到各级及其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自身能力的欠缺使其不能有效监督国有资产,保证其保值增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建议国有资产逐步从竞争性行业退出,代之以集、股份制和私有制,把所有者概念落到实处,从而提高经济效益。(3)适当集中股东权益。在股权多元化和出资人分散化的背景下,没有股权的相对集中,股东对经理人员的约束就会下降。在当前个人投资者难以成为大股东的情况下,健全代表内部分散股东的“职工持股会”和代表外部分散股东的“机构投资者”的机构,并发挥出作用,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股权激励的形式范文2

关键词:EVA 虚拟股票 期权激励 转制科研院所

股权激励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激励指标设计不科学、股票市场价值难以确定、应用范围有限等问题。考虑到我国转制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引入基于EVA的虚拟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一、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EVA)是指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减去债务和权益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计算方法如下: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经营利润-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总投入资本

其中:税后净经营利润是不涉及资本结构情况下公司经营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是债务资本成本率和权益资本成本率按资本市场价值加权平均后的比率。

EVA优越之处在于把投资决策、业绩评价和激励统一起来。EVA体现出新型的企业价值观,可以作为投资决策、衡量经济业绩、薪酬激励的标准指标。;2.剔除会计信息失真以消除公认会计准则所造成的扭曲性影响,能够更加真实、完整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4.EVA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将成为决定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的主要动力,劳动不再是以成本的形式从企业收入中扣除,资产不再是企业剩余的唯一分配要素,智力资本将与权益资本和债权资本一同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甚至处于更重要的地位。

二、虚拟股票期权的定义及其内涵

股票期权激励是经营者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其主要内容是薪酬管理部门授予经营者未来的某一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在规定的行权条件和规定的时间下以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市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价。然而实施股票期权激励,需要选择业绩评价指标作为衡量的标准,一般股票期权中采用股价作为业绩评价指标。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着不少制度上和技术上的障碍。而虚拟股票期权由于不需要真实的股票而不受股票价格的,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股票期权的缺陷。

虚拟股票期权是股份期权模式的一种变通。它的基本涵义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当公司股票增值时,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股票的溢价收益。在虚拟股票期权中,期权人只是在名义上而非真实的持有公司股票,期权人没有表决权、所持股票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虚拟股票的价格也不一定要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虚拟股票的价格。在实施虚拟股票期权计划时,需要考虑虚拟股票的价格、数量、行权价、行权时间、行权条件等等一系列的因素。在约定的行权时间、行权条件满足时,经营者可以现金形式获得其拥有的虚拟股票数量在账面上的溢价收益。

三、基于以EVA的虚拟股票期权激励模型构建

本模型中采用EVA综合业绩评价分数来确定可行权条件。只有控股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达到规定的可行权业绩条件时,经营者才能获得虚拟股票并得到相应的薪酬;反之,经营者无法获得虚拟股票。

(一)设立和提取经营者激励基金

经营者激励基金是开展虚拟股票期权计划的资金保障。在实施基于EVA的经营者虚拟股票期权时,可以从转制科研院所的公司初次实行虚拟股票期权激励当年的EVA中按固定比例R(R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提取首期激励启动基金F0,计算公式为:F0=EVA0×R。

以后每年从公司当年创造的EVA中按一定比例Ri提取第i年的激励基金Fi,形成控股公司激励基金的提取计划,从而进行虚拟股票期权奖励。第i年的激励基金提取数计算公式为:

Fi=公司第i年的EVAi×公司第i-1年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Ri-1×(1+公司第i年的EVA环比增长率-公司第i年的预期增长率)

当第i年的EVAi大于零时,EVAi即为提取基数;当第i年的EVAi小于等于零时,不提取当年的激励基金,也不进行虚拟股票期权的授予。

(二)基于EVA的虚拟股票行权价格的确定

由于转制科研院所的特殊性,不能用传统的方法确定行权价。本模型中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为:首先,确定虚拟股票的由原始价格P0;其次,根据公司当年和上一年度的EVA计算确定公司虚拟股票内部价格Pi,计算公式为:Pi=公司第i-1年的虚拟股票价格Pi-1 ×(1+EVA增长率)(i≥1)。

(三)基于EVA的虚拟股票数量的确定及发放

首先,根据F0和P0确定公司初始发放的虚拟股票的数量:N0=F0/P0;其次,确定经营者当年可授予的全部虚拟股票数量Ni,计算公式为:Ni=Fi/Pi (i≥1)。Ni具体比例根据各个经营者对公司的贡献大小来确定;。

在确定公司经营者个人发放的虚拟股票数量时,将公司经营者截至上一年度累积未发放数量本年可以获得的数量作之和作为该经营者本年发放虚拟股票期权的基数,然后,按一定的比例发放给经营者,剩余的部分滚存到下一年,做为该经营者下年发放的基数。经营者累积的虚拟股票数量在任期目标完成的条件下全部发放给该经营者,并按照任期结束当年的虚拟股票溢价乘以当年获得的股票数量发放货币薪酬。如果在任期结束时未能完成任期目标,可酌情确定扣减数量。

(四)对于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虚拟股票期权

它们的具体行权日期、授予时期等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要达到的激励效果等情况来确定。

四、模型的优越性和适用性

。在满足可行权条件的前提下,经营者创造的EVA越多,据以确定的虚拟股票的内部价格就越高,获得的虚拟股票期权数量就越多,从而得到的收入就高;而且只有在以后不断地创造EVA,才能再次获得虚拟股票期权;另一方面,由于模型中的股票是虚拟的,仅在账面上反映,经营者不能实际拥有。。基于 EVA的虚拟股票期权模型不以股价作为评价指标,因此其应用不像普通的股票期权那样局限于上市公司,适用范围较广。

由于基于EVA的虚拟股票期权激励模型的优越性,使得其在转制科研院所的应用提供了可能。然而,转制科研院所使用时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修改。从转制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来看,首先,计入非经常性收益的主要是公司争取的国家科研项目拨款收入、通过资本运作而得到的资产转让收益、或争取的税收优惠收入等,这些收益是公司经营者通过努力得到的,是他们业绩的一种体现,对于这部分非经常收益则不予扣除;其次,长期负债中可能有专项应付款,这一项负债由拨入的科研费和专项投资的专款构成,通常不需要支付利息,可视为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最后,负债和权益的市场价值较难或无法获得,可直接使用账面价值来代替,债务资本成本即为债务的实际利率,由于企业债务融资渠道多样性造成了各种债务利率的不同,在实际计算时要进行加权平均。相对于债务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的计算确定较为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或者参考行业指标或上年指标确定。

参考文献:

[1]赵治纲.EVA业绩考核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5-119.

[2]郝洪,杨令飞.国资委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解读[J].国际石油经济,2010(4).

股权激励的形式范文3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股权激励的形式范文4

关键词:股权结构 公司治理模式 股权分置改革 比较

综观世界各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虽然在产权多样化、流动性、资本运作与企业制度安排方面基本相同,但在股权结构和控制运行方式上却各具特色。目前西方国家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一种是以美、英为代表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另一种是以日、德为代表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且以银行和公司法人持股为主。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公司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对应的公司治理模式。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主要是由各国股权结构的差异所导致。由于美、英与日、德的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所以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种是与美、英为代表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相适应的“公司控制市场主导型”模式;另一种是与日、德为代表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相适应的“银行控制主导型”模式。

一、英美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治理模式

(一)英美股权结构特征(1)英美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当分散,多数上市公司缺乏控股股东。英国上市公司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平均低于15%,美国则不足5%。英美公司股票的个人持有者占很大比例,这些小投资者所持股份在某一家公司的全部股份中一般只占很小比例,很难对公司的决策过程发挥实际影响。由于股权的分散程度高,股东在公司决策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用手投票”的能力受到,股东的监控更多的体现在“用脚投票”上,通过股票买卖的形式来获取资本的短期收益。(2)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美国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各种养老基金、互助基金、保险、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以养老基金的规模最大。20家最大的养老基金拥有全美上市公司lO%左右的普通股。尽管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总量很大,但目前机构投资者在每一股份公司中的持股份额却很低,因此公司股权仍十分分散。如1990年,机构投资已拥有美国全部大公司股权的60%,但在单个企业中拥有的股份是很有限的。英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为60%左右,但具体到单一公司的持股比例平均不足5%。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一是机构投资者为分散投资风险,采取的是多元化和资产组合的投资方式,二是有关法律和规定也机构投资者对某一家公司大比例持股。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美国的保险公司在任何一家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票总值的5%,养老基金和互助基金不得超过10%,否则在纳税上就有不利影响。(3)股权流动性强,股东地位较高。美国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极强,换手频繁,为发达国家之最。在美国股票市场,股票交易活跃,公司接管或兼并事件发生频繁,资本市场对企业经营者的控制和约束直接而有力,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也对公司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美国法律比较注重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奉行股东第一主义:公司的经营上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股权高度分散导致经理层在上市公司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由此造成经理层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侵害,出现经营权滥用问题。然而,英美上市公司极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股东对公司控制力不强,使股东很难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股东对经理进行监管的收益往往少于成本,“搭便车”的心理普遍存在。而且由于股权流动性强,股权结构变得不稳定,股东联合起来对公司治理实施有效影响的可能性变小了。。所以,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而是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间接影响经理们的经营行为,难以在公司治理中直接发挥积极作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英美公司形成了与股权高度分散相对应的公司治理模式。

从内部治理看,英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CEO)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和决策机构,代表股东行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制约经理层来实现股东的利益,经理层通过经营决策权来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当经理人员不能成功的实现股东的预期收益时,股东可以通过改选董事会并由董事会罢免经理。第二层次,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选出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它有权依据公司的业绩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和处罚,董事会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经营业绩。英美国家实行单层董事会制,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有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之分,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负责。外部董事是由公司之外的一些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其目的主要加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即所谓的董事,他们在某方面拥有独特专长,是某个领域的资深专家或拥有广泛的关系网络。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能够较客观地提供经营决策并行使监督职能,有利于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层次,首席执行官。董事会一般会雇佣专业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以此来提高公司的决策能力。其最高级别就是首席执行官,也就是常说的CEO。首席执行官是公司决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许多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由董事长兼任,因而是公司中最有影响力的人物。此外,为了应付日益复杂的经营管理,有一些公司CEO下设首席经营官,来协助首席执行官来负责日常管理。首席执行官是公司的委托人,其权利的实施是由董事会授予的,并受董事会监督。

从外部治理来看,外部治理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虽然将管理公司的权力交给了公司的董事会,从而大大削弱了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利。但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成文法及普通法中,都有许多条款和原则专门规范董事在管理公司过程中的行为,以加强董事的责任,防止董事和懈怠职守。第一,经理市场的竞争。竞争性的经理市场可以使经理^员根据其自身的条件在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的不同岗位之间流动,并由市场决定其薪酬。这样,职业经理管理能力就成为其能否被聘用或者职位提升的重要指标。能力强并对股东负责的经理人,就有较大可能取得较为良好的业绩,也就会被企业高薪聘用;相反,那些能力低而又不愿意对股东负责的经理人,就很难取得较好的业绩,其薪水也就会较低,甚至会被辞退。因此,在位的经理人为了珍惜自己,都会竭尽所能,把公司的经营业绩提高上去。第二,敌意收购的威胁。由于美国和英国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且流动性大,这为敌意收购提供了可能。当管理层对企业的管理不善,从而导致其市场价值低于实际价值时,公司的外部的收购者就会通过资本市场大量收购分散的股份,对企业采取敌意

收购行为。然后通过更换管理层,提高企业经营业绩。此外,严格和完善的外部信息披露以及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对经理人员约束的另一个重要保证。英美国家在实践中形成了最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保证了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性。法律要求上市公司按季度披露财务报表,严格内部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从事公司的证券交易。证券法还要求内部^必须定期向证券管理部门汇报其拥有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总体上讲,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外部市场治理发挥的功效比内部治理更为显著。这种依托市场作用的外部控制型治理模式,必须有几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即产权清晰和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以及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

二、日德公司股权结构及其治理模式

(一)日德公司股权结构特点(1)股权高度集中。虽然德国和日本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但它们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却有着共同之处。。二战前日本大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财阀之手,二战后的初期,由于实行了“解散财阀”及“证券民主化运动”等,使得一般民众的持股比例迅速上升,1949年曾高达69.1%。但此后,日本公司的股权就不断地由个人向法人集中。现在日本公司的股权主要由法人(包括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控制,法人持股比率由20世纪60年代的40%左右上升到90年代的75%左右。德国公司股权结构中,最大的股东是金融公司、创业家族、保险公司和银行,而且它们的持股比较集中,这与英美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形成了鲜明的反差。(2)法人相互持股。由于德国和日本在法律上对法人持股缺少具体管制,导致法人相互持股现象比较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在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合作的目的;二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据日本著名学者奥村宏先生推测,法人相互持股在法人持股中占70%左右,在全部上市股票中占40%左右。另据统计,1970年、1975年和19年日本的法人持股比例分别为54%、60.8%和73%,法人持股比例为上升的趋势。(3)股权稳定,稳定性高。在日本法人持股形式大多采用集团内企业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在德国,股权主要由银行、工商业公司控制。大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现象普遍。。(4)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德国和日本,是由银行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在参与公司的各方面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独特的银行体系。日本实行主银行制度。所谓主银行是指企业把银行作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日本的主银行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指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指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三是银行之间的关系,指银行和银行之间在同企业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以银行为核心,通过对企业的相互持股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德国实现全能银行制。所谓全能银行制是指银行为企业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其中既有传统的银行业务,还包括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动产业务、对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进行救助、企业的并购等。银行最初的业务主要是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业务,但企业拖欠银行的贷款时,可通过债转股把银行变为企业的股东。

(二)德日公司的治理模式 由于股权集中,且相对缺乏流动性,德、日公司治理不能像英美公司那样通过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来实现,而是通过内部大股东,通常是一家银行,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行为,达到参与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一种主动或积极的模式。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者感到不满意,可以直接通过“用手投票”来表达其意见。从内部治理来看,德、日两国虽然同属于内部控制主导型模式,但它们在具体做法上还是有一些明显差异。如德国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实行的是双层董事会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德国公司的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必须成立相对应的两种管理机构,执行董事会(即管理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即监事会)。管理董事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执行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它相当于美、英等国的经理层。监督董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第三,对关系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具有决策权力。在监事会组成人员中,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银行的代表占有较大比例,发挥重要影响。德国在1996至1997年度的一份报告表明,在德国最大的85个公司监事会中,有75个监事会银行占有席位,并在35个监事会中担任。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公司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参加。按照德国1976年通过的《参与决定法》规定,凡雇员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公司都必须吸收职工参加监事会,且比例要达到50%。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式上与美国类似,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结构,不设监事会,但设有监察人(也称监事)。由于日本公司普遍存在着法人持股,总经理是法人股东代表,也是监事会的重要成员。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特别少。从总体上看,具有股东身份的仅9,4%,而在上市公司中,具有股东身份的代表更少,只有3.9%。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由内部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组成。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真正成为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而由经理人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实际上控制了董事会的运行。在日德公司治理模式中,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德国公司治理的一个特征是职工参与决策制,企业职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和职工委员会,监事会的副由职工代表担任,以此来实现参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决策权”。职工参与决策制是通过有关法律得到保障的。如德国法律规定,在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公司中,监事会的1/3必须是工人代表;如果公司正常雇佣的工人超过2000人,则监事会成员的一半必须是工人代表,且其中一些必须是工会代表。在日本公司中,经营者的选拔、连任以及工作业绩都需要得到员工的支持和认可。日本企业的员工把进入公司董事会看作是毕生的追求,与美国相比,董事由员工晋升而来的比例较高。日本企业内部员工的终身雇佣制、企业工会组织的存在为员工发挥治理功能提供了良好基础。从外部治理来看,第一,相对衰落的控制权市场。在日德主银行制的影响下,国内股票市场的重要性也小得多,股票市场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日德公司的控制作用远不如美英国家的公司重要。在日本和德国,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较为少见,故而投资者在未经最大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很难取得大比例股份以实现接管,此外德国法律对个人股东投票数量的也不利于接管。因此,美英等国常见的敌意接管在日德等国极为少见,日德公司相对集中、稳定的法人股东持股为主且法人相互持股较普遍的股权结

构,成了有效防止敌意接管的天然屏障。美英公司与日德公司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企业经营不善时发生接管的频率。据统计,1985年至19年间美国和英国年均接管金额占总市值的比重分为41.1%和18.7%。而在日本和德国,通过股票市场以改变公司控制权为目的接管事件则少得多,分别为3.1%和2.3%。除此之外,在德国,由于大量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故通过接管来更换管理人,员的可行性不大。由于管理人员有长期合同,即使一个入侵者能取得一家德国公司的所有权控制,这些合同也能阻止接管者迅速对管理部门改组,所以接管对管理者的威胁相对美英公司的管理者来说要小得多。第二,经理人市场相对不发达。。除此之外,日德等国基本上不存在一个外部的经理市场。以日本为例,日本公司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的人事制度客观上起到了将劳动力市场内部化的效果,因而外部经理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虽然没有一个外部的经理市场,但公司内激烈的晋职竞争和对管理行为的严厉处罚,使得日本式内部经理市场在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的作用上并不逊色于美国式的外部经理市场。

股权激励的形式范文5

关键词:股权结构;盈余管理;修正的Jones模型;行业性差异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0-0000-01

一、引言

盈余管理在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长,人们对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重视程度也不断增加。而影响盈余管理行为的外在因素也在不断的变化,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也随之发生着重大的变化,股权结构的这些变化都会对盈余管理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的好坏决定着公司的绩效以及长远价值,而公司治理又是以股权结构为基础的。因此,研究股权结构的恰当配置对于公司绩效的提升尤为重要。不同行业的集中度不同,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程度与方式也不同。研究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的关系也可以帮助有关监管部门和制定者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更规范的会计准则,从而使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快的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二、研究设计

显然,HHI越大,表示市场集中程度越高,垄断程度越高。该指数不仅能反映市场内大企业的市场份额,而且能反映大企业之外的市场结构,因此,能更准确地反映大企业对市场的影响程度。本文采用一个行业中各市场竞争主体所占行业总资产百分比的平方和来计算HHI指标。

HHI指数综合地反映了企业的数目和相对规模。能够反映出行业集中度所无法反映的集中度的差别。当市场有一家企业独占,即X1=X时,HHI指数=1;当所有的企业规模相同,即X1=X2=…=Xn=1/N时,HHI=1/N。产业内企业的规模越是接近,且企业数越多,HHI指数就越接近于0。因此,HHI指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市场结构状况。HHI指数对规模较大的企业比规模较小的企业给与更大的权重,因此,HHI指数对规模较大的前几家企业的市场份额比重的变化反应特别敏感,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中企业之间规模的差距大小,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支配力的变化。

三、研究结果

在不同竞争性行业的变量回归分析中,发现控制变量公司规模对三类行业的盈余管理影响都是非常显著的,但是在竞争性行业中,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是显著负相关,而在垄断行业和垄断竞争性行业中是显著正相关的。说明在不同竞争性行业中,公司规模的大小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垄断性行业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流通股比例和股权均衡度与盈余管理分别变现为正相关、负相关和正相关;而在垄断竞争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中,三者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恰恰相反,分别为负相关、正相关和负相关关系。说明在不同竞争性的行业,三者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不同,即公司治理与盈余管理关系存在行业竞争性差异。

四、结论

在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情况在行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公司治理因素在不同竞争性行业也有差异,垄断竞争性行业的盈余管理水平相对于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均更高些,具体表现在:

(1)对于垄断性行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正相关,股权均衡度与盈余管理正相关,说明在垄断性行业中,股权的集中度与公司盈余管理关系较大;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正相关,说明垄断性行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垄断利润,当它的规模越大时,越有可能是进行了盈余管理。

(2)对于垄断性竞争行业,流通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呈正相关,即股权的流通性越大,操纵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越小;盈利能力、滞后一期的应计利润与公司投资机会与盈余管理正相关系说明垄断竞争性行业也会在竞争者通过对收益和盈利情况的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3)对于竞争性行业,股权均衡度与盈余管理显著负相关。说明在竞争性行业中,股权越分散,就越不可能进行盈余管理行为。

(4)本文从实证方面验证了高管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流通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关系在竞争性不同的行业中存在明显的差异。

实证结果表明:对于高管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不相关,提醒我们应从管理及制度的层面解决我国高管持股比例过低的问题,可以将股权激励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提高我国高管持股合并有效的;股权结构特征在垄断行业中体现得比较明显,而在竞争性行业中就有所减弱,这也提醒我们在研究公司治理问题时,要充分考虑行业特征,不可一概而论,尤其是在行业的竞争性差异,越是垄断性强的企业就越要考虑股权结构特征对公司治理所带来的影响。此外,再进一步完善公司微观治理机制,有限缓解公司问题的同时,不断推进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消除地区间的不平衡,逐渐消除行业竞争的差异性,让所有行业在同一竞争基础上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进一步减少盈余管理。

参考文献:

[1]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1999(9):25-35.

股权激励的形式范文6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单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身处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执行规定》对股权转让有着特别的规定,而对受让人的有规定,即执行股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在无法转让时,什么样的股权可以抵偿给债权人。实践中遇到问题主要是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案件,最高院1987年《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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