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积极性不够
高校的教学任务较重,所以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同学接触到的普法活动还是比较少的,基本上都是靠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来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但是这门课程在许多高校都是公共课,对学生的要求不高,所以,很多同学就不重视这门课的学习,也就没有了主动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甚至很多同学只是为了考试而对书上的内容死记硬背,这样的学习,会让学生产生法律学习是很枯燥的错误想法。
(二)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一样重要,一个好的法律意识能使一个人积极守法。而现在许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经常分不清道德准则和法律的界限,对一些违法事情却站在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对一些需要公平公正处理的事情会带有私人感情,这些都是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三)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权
其实对一个人的法律教育是一个漫长的、困难的过程,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想要培养出一个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样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上加难。就像前文所说,一门思修公共课就作为整个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如果都以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对待这门课,那么这门课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
(四)法律意识淡薄
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这导致了近年来大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种各样,可能是因为差距,可能因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极端主义、报复心理,等等,但这些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性认识不够,连一些行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
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举办心理教育活动
保险业是一个受到法律高度监管和干预的特殊行业,它的发展与法律强制规范的内在关联度,要大大高于其他的金融行业。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保险市场竞争秩序久治不愈,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落后、机制不活直接相关,但根源在于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现方式存在缺陷。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受历史条件的,现有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还远未回归到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公司企业法人自担风险的本位上。
现有保险法律制度一个重要缺陷是,忽略了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预期,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同时,不重权利的相应保障。保险公司营销员法律地位的悬而未决和尚存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法律就很典型。
其次,法律制度设计单纯考虑了法律的强制性因素,对与其它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吸纳不够,如经济学在节约法律成本方面,心理学在分析市场行为方式方面,社会学在研究群体效应方面等。
法定公司的类型过于狭窄,企业运作机制也未进行强制性规范,使得保险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效果十分有限。保险法继承了公司法按所有制形式进行立法的思路,强制规定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两种组织形式,而现阶段仍具有发展土壤的合伙制、互助合作制和集团公司,未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和规范。
同时,现有法律制度对市场经营主体分权制衡和法人治理机制的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也是一些市场主体经营粗放、内控制度虚设和经营违规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对运营资本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对注册资本要求过高,不利于自然人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等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
从执法上看,实践中一些问题需要正视:
制定规则,维护秩序,是监管主要职能之一。但衡量一个监管机构是否尽职,不完全在于制定的法规多么完善健全,更在于它实施“法治”的含量和执法的效能。当前的主要问题首先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法律执行不到位。
二是法律的实现上依赖于行政方式,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市场秩序的整顿上,“运动式”执法加大了执法成本。
三是对公司自律和行业自律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估计过高。在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上,法律是基础和前提,行业规范只能是补充。客观地讲,过去所投入资源建立的众多区域性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它们制定的各种自治章程、公约,在市场秩序的规范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根本原因还在于市场化初期,适合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的条件还未成熟。
四是没有投入适当的监管资源,创制有效的保险争端投诉解决机制。保险合同属标准格式合同,保险产品技术含量高,决定了保险业的消费者比其他金融业更容易受到伤害。现阶段我国保险行业没有重视具权威的仲裁机构的作用,把问题主要交由保险公司协商和裁决,使一些争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挫伤了投保人对保险市场的信心。
民间金融市场行为,如站在融资方角度,其实质就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以民间借贷为核心,还包括以股、合伙、信托等方式吸收资金的融资行为。限于法律约束,民间金融法律治理应坚持民间金融行为在非公开范畴内运行的底线,给予民间金融生存的合法空间,避免民间融资权利与自由的滥用。在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中,豆星星教授等认为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法治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亟需完善: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规范不科学、不完善。应在立法上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做出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标准,并对超过一定利率限额的高利贷行为设定处罚措施。二是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严重不足。可建立阳光化机制,借助民间借贷备案制等制度设计将民间借贷行为公开化、合法化、有序化。
陈正江教授指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交织,形成刑民交叉案件现象增多,应从司法机关、部门和当事人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妥善处理:(一)在司法机关层面。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建立金融案件联动处置机制,统一金融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尺度;准确把握刑法介入民间借贷的空间,尽可能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二)在部门层面。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应对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宣传。(三)在当事人层面。增强投资者金融交易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被害人法律救济机制,应赋予被害人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陈飞博士认为,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金融通过构建“类信托机制”来实现和满足其对信托功能之需求,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创设的新型民间融资工具“定向集合资金”为例,其运行机理与信托原理基本契合,但其对于合格投资者与投资方式等要求都更为宽松,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一是要明确募集资金的投向,限定其直接投资于单一法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二是要完善财产的制度保障,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做法,由地方出台规范定向集合资金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确立定向集合资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彻底落实其财产原则。
二、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探讨
浙江省银监局傅平江副认为:民间金融市场监管应注重市场化导向,尊重私权交易自由和民间金融习惯。一是要通过地方、社会中介的充分服务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制定合理规则指导民间金融趋利避害。二是要加强教育,增强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浙江省厅经侦总队丁平练指出,在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中应明确地方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能力,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和机制:一是要强化民间融资市场的行业监管体系和各监管主体间的协调监管机制。通过建立部门间民间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做到及时监测、统计和分析民间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加强对存在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功能。在民间金融市场具体监管制度构建的探讨中,吕贞笑等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构建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结合浙江省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实践,提出“服务加轻触式监管”的理念。并认为: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作为轻触式监管方式的创新,充分尊重了民间借贷的习俗性与私权性,但目前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需在与实践的磨合中完善。其一,备案制度本身不足,如强制备案的标准过高、备案制度的审查方式不清晰、跨地区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不明确。其二,备案制度外部吸引力不够,备案材料的证据效力有待商榷,无法通过备案排除非法集资嫌疑,导致借贷双方备案积极性不高。针对制度本身问题,建议设置可调节、市场化的备案金额标准,确定形式审查为备案审查方式,细化跨地区借贷行为的备案制度;对于外部性问题,建议增强备案制度的积极意义,进一步夯实正向鼓励措施。
三、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探讨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高度依赖于信用的网络化的动态系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充分显示了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现实紧迫性。王琳认为,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缺乏民间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数据资源分割、信用信息应用领域狭窄、信用服务行业不规范等。应尽快完善信用体系,形成比较便利、可查询、可应用的信用信息系统。可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并与目前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对接,为放贷人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李海龙博士指出,应以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建立作为民间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具体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民间借贷信用数据库,收集自然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家庭状况、收入和财产、借贷记录等关系到个人信用的项目,并实现借贷双方信息的电子化管理。(二)通过民间担保机构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民间担保机构应当审核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格自律控制风险。(三)发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在民间借贷领域的积极作用。帮助民间借贷关系人通过的评价机构正确了解到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受到国家法律规范的制约,承担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信用机构的失信应有相应的惩戒制度。。
四、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探讨
叶良芳教授以互联网金融为例,指出民间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一)市场风险。因基础资产价格、利率、汇率等变动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产品预期价值未能实现而造成损失。(二)信用风险。因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三)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沉淀资金如缺乏有效监管和担保,极易被挪用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从而使资金链断裂、支付危机等风险增高。(四)风险。互联网金融往往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因某一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宏观经济的变化调整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同一方向的操作选择,引起共振效应,从而对行业造成系统性冲击。同时,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加突出的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
在对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中,应当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合理发挥金融刑法的规制作用:一是要注意穷尽行政监管原则,对于民间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果未触犯现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法规,则可以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必要风险提示;游离在违法与犯罪模糊边界的民间金融行为,具有“二次违法性”,但本质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应当慎用刑罚处罚。二是要坚持底线原则,在民间金融的创新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严重的道德风险,触犯刑事法律法规,则应予以刑罚规制。浙江省高院章恒筑庭长提出发挥司法能动性,防范、化解民间金融市场风险的观点。一是在企业破产审判方面。通过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过程中破产制度文化和观念的推进,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金融环境的改善、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以及对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破产管理人职能的发挥可以有效化解民间金融市场内中小企业担保链、资金链危机。例如在破产预重整程序中,采取主导的预登记和风险处置制度对接,改善在破产程序中的融资和税收环境,对重整企业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等措施,均可进一步遏制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二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方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只是民间金融市场风险化解的环节之一,仅靠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无法妥善处理民间金融风险。应继续推进银企合作以及直接融资中的金融创新,使民间金融走向市场化。
我国食品召回监管采用多部门分段式的监管模式。虽有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存在,但实践中常出现部门间分工不明,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应集中力量解决行政监管的工作盲区和职权交叉、彼此推诿的弊端。将分散的行政部门权力集中起来,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改革监管机制“多头并进”为统一机构主导,由到地方形成垂直领导、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借鉴澳大利亚模式,在设立权威负责食品召回的协调机构,协调有权进行食品召回监管的各个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则分别设立协调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协调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召回工作,令召回主体统一起来,又解决多部门监管来带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
二、建设完备的食品召回配套机制
(一)食品召回强制保险制度
召回程序一旦实施,就意味着涉事企业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也是许多企业不愿主动实施召回的主要原因。我国保险法中虽规定了产品召回责任险,但实际参保的企业还为数不多。建议在食品召回领域实行企业强制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企业由于召回带来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也能保证在企业无力赔偿时能由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同时方便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此制度的实施,使召回费用得到合理解决,有利于企业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机制
食品从生产到流通是一个多环节的复杂过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机制,很多食品无法查明生产者。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有效的缺陷食品溯源制度,给食品加贴信息丰富的“身份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建立一条完整的追踪链,准确快速地找到问题根源所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人体的损害,同时明确相关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溯源机制的实施需要强制力保障,建立相关信息管理配套设施,从源头上防止缺陷食品的出现。
(三)公开透明的食品召回信息保障
知悉召回的全过程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当前我国消费者在整个食品召回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参与进来,召回信息往往只有监管者和企业才有权知悉,普通大众只能了解到鉴定或处理结果,对其他环节一无所知。。”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众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应建立及时、权威的信息传播平台,使信息在各方主体间共享,便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也便于和公众监督,使企业主动配合实施召回工作。
三、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
应看到,单凭《食品安全法》中现有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来约束商家是远远不够的。食品本身价格并不高,纵使十倍赔偿也不足以达到严厉惩罚的程度。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是,对违法行为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对举报属实的消费者进行奖励,对于受害消费者进行高额补偿,提高违法成本,以此来制约企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企业违法的主观状态来判断,具体、合理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拒不改正或明知存在重大损害威胁依旧不召回时才适用该制度,以免打消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其望而生畏;其次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同样给予相应处罚。在食品召回的行政处罚中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例如对企业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暂扣或吊销营业许可证照,同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对于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违规责任人需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受到相应处分,防范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出现。
(三)刑法规制食品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相关罪名,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也用刑法来打击这种致公众健康于不顾的犯罪行为。应将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的罪名之中,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对严重失职的工作人员也要用刑法惩罚其渎职等行为。。
四、结语
关键词: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形象竞争力品牌竞争力
随着旅游产品开发向纵深方向发展,近年来在我国兴起了一批主题旅游城镇,如以“小桥、流水、人家”的江南水乡风情为特色的江南古镇周庄,有独特魅力和浓郁民族风情的云南丽江古城,以及分别以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丹霞地貌、美食文化、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为主题旅游品牌的桂林的兴安、龙胜、阳朔等县,利用主题特色,形成了旅游竞争优势使其脱颖而出,成为中国旅游业的新星。
主题旅游城镇及其旅游竞争力的界定
竞争力战略研究权威——美国的迈克尔•波特认为竞争战略就是“采取进攻性的或防守性行动,在产业中建立起进退有据的地位,成功地对付五种竞争作用力,从而为公司赢得超常的投资效益。”(迈克尔•波特,1980)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有关竞争的概念和理论引入中国,很快为各行业所接受并重视,其中也包括旅游业。S.Demars认为一个旅游度假地竞争能力由旅游市场、本身的开况、可进入性等决定。E.Canestrill等指出,旅游地竞争力不仅体现在旅游市场的占有率上,更要看它的发展潜力、旅游地承载力。国内许多学者也曾对如何提升我国的国际旅游竞争力进行过相关研究,但涉及如何提升具体的旅游目的地竞争力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拟从主题旅游城镇和旅游竞争力的概念入手,从旅游供需两方面来分析影响旅游竞争力的七大要素,进而对提升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主题旅游城镇的界定
主题旅游城镇是指利用当地的特有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塑造主题形象,并围绕该主题来发展旅游业的特色城镇。它建立在对旧有城镇的特别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改造上,保持城镇原生态和文化氛围,在符合原居民生活要求的同时,也满足外来游客的需求,城镇同时因为原居民的居住而富有特别的活力。主题旅游城镇用旅游产品的形式将有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表现出来,它注重旅游资源的独特性和地区垄断性,文化的民族性和地方性;它能充分利用当地传统的文化资源,塑造独特的主题旅游形象;而且它要求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社会环境,建筑风格还是民风民俗,都能体现城镇的特色和主题。
但由于规模、功能、资金和地位等条件的,约束了主题旅游城镇的进一步发展,它只有凭借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不断提升旅游竞争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界定
旅游竞争力是指旅游地在维护自身市场地位时创造和整合能保护资源增值产品的能力(胡冬梅、司继伟,2002)。所以,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是指主题旅游城镇为保持自身旅游持续发展时,创造和整合能保护资源增值产品的能力。旅游竞争力是主题旅游城镇综合发展能力的体现,它能使该城镇旅游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有利的地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不仅仅表现在为城镇旅游业创造经济收益的能力,而且还表现在:优化配置旅游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优势,给当地居民带来更多的利益,获得更强、更为持续的发展能力和发展趋势,为所在地区创造更多的社会文化价值等方面。
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影响要素分析
影响旅游竞争力的要素有很多,本文尝试从旅游供需两方面来探讨影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要素。。如图1所示。
需求要素分析
国际、国内市场需求状况主题旅游城镇提供的旅游产品映射出市场需求,其产品可从历史文化、生态旅游、美食文化、休闲度假等方面进行分类;同时,游客也会根据自己的爱好需求来选择旅游产品,因此我们可以从国际、国内市场对旅游产品的需求状况来判断主题旅游城镇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未来发展形势。
游客市场的规模和成长速度游客市场规模的大小和成长速度直接关系该城镇旅游业的收益,因而是衡量旅游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可以根据游客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来判断某一类型的主题旅游城镇的游客与潜在游客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以此来衡量该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及未来的竞争潜力。
供给要素分析
区位要素区位因素对旅游竞争力的影响是通过主题旅游城镇所在的位置、城镇的可进入性以及通讯状况等来反映的。区位优势及其所形成的潜在收益和特有属性,将直接影响游客的数量和城镇的旅游收益,从而影响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因为良好的区位条件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和游客,有利于与城镇外的信息进行沟通,更有利于开拓旅游新市场,为主题旅游城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旅游环境要素旅游环境是指人们进行旅游活动,能产生美感,并获得精神与物质享受以及知识乐趣的环境(常凤池),其中包括旅游软环境和旅游硬环境。旅游环境要素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性的概念,它是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外部因素。只有在良好的旅游环境下,旅游企业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城镇旅游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核心吸引物要素核心吸引物是指主题旅游城镇具有相当影响力且独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品牌项目、一流的景点等,它能形成竞争对手难以模仿和替代的核心能力,是区域间旅游竞争的基础。对于主题旅游城镇来讲,指当地具有优势的旅游资源,如周庄的江南水乡风情和桂林龙胜的少数民族风情。
城镇形象要素主题旅游城镇形象是指城镇的整体形状和特征,它是城镇景观形象、公众形象和形象的整体反映。随着旅游业竞争的加剧,竞争领域的扩大,旅游业的竞争已上升到更高层次、更具挑战意义的层面,旅游地形象塑造和设计策划成为旅游地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主题旅游城镇形象竞争力主要通过形象、公众形象、城镇景观形象三个要素体现出来。
品牌要素它是在区位要素、旅游环境要素、核心吸引物要素以及形象要素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主题旅游城镇的特色主题优势所形成的辐射力、知名度和吸引力构成了一个旅游目的地品牌,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产生不同的品牌效应,不断巩固并扩大旅游市场,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需求方面的两要素是游客选择主题旅游城镇产品的直接反映,也直接关系到其旅游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镇旅游业发展的趋势,因而是衡量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基本指标。供给方面的区位要素、旅游环境要素、核心吸引力要素、城镇形象要素以及品牌要素是主题旅游城镇旅游发展的驱动力,决定着城镇的相对优势,能增强旅游的主打吸引力,最终提高旅游竞争力。其中,品牌要素是旅游竞争力最深刻最根本的体现,因为品牌竞争力体现了主题旅游城镇吸引游客的能力,以及创造价值的能力,而旅游竞争力的提升也有利于主题旅游城镇形象的升华和品牌竞争力的提高。总之,这七大要素共同决定了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他们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虽然各因素的作用力有强有弱,但他们交互在一起共同推动城镇旅游的发展,所以要把握好各因素的不同作用力,发挥其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的特定作用。
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策略
根据上述影响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的七大要素,本文试从内部形象提升策略和外部环境提升策略来分析如何提升主题旅游城镇的旅游竞争力。如图2所示。
准确的主题定位
准确的定位是建立形象和品牌的关键。旅游城镇只有在竞争市场上进行准确且独特的定位,形成鲜明的品牌个性,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主题定位是指主题旅游城镇根据竞争状况和充分考虑当地的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从旅游资源禀赋、资源空间分布、辐射能力等方面进行把脉,最终确定在旅游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其目的是创造主题旅游形象,最终赢得市场客源。如桂林的兴安,其旅游资源优势在于建于秦代的灵渠,因而构成了兴安以历史文化为特色的主题旅游形象,而龙胜因为有苗、瑶、壮、侗等多个少数民族,便形成了民族风情主题旅游城镇。因此主题旅游城镇只有根植于自身的旅游资源优势,结合考虑游客、当地居民和周边旅游城镇对自身旅游形象的认同来确定自身的发展定位,并不断地强化品牌形象,才能强化竞争优势并提升旅游竞争力。内容摘要:城市工业旅游拓展了工业旅游研究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和意义,同时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双赢,形成了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系统。
关键词:城市工业旅游发展模式新思考
城市工业旅游的内涵
对于工业旅游内涵的认识,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二是强调工业旅游的内容,如赵青提出“工业旅游是人们对工业景观、生产流水线、工艺流程及劳动场面的参观、学习,加深认识了解的过程。”三是侧重工业旅游的目的,如姚宏提出“工业旅游是以现有的工厂、企业、公司及在建工程等工业场所作为旅游客体的一种专项旅游。通过让游客了解工业生产与工程操作等全过程,获取科学知识,满足旅游者精神需求和行、吃、住、游等基本旅游享受,能提供集求知、购物、观光等多方面为一体的综合型旅游产品。”四是从供给和需求即市场的角度阐述工业旅游,如戴道平认为“工业旅游,从旅游供给的角度来看就是以工业企业的建筑环境、设备设施、生产或工艺流程、企业文化与管理等作为旅游吸引物,经过设计包装推向市场,来满足游人的求知、求新、求奇等旅游需求,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社会、管理等目标的一种专项旅游活动。”厦门大学王宝恒对工业旅游的综合性概括,如认为“工业旅游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工业资源为吸引物,通过企业对资源进行整合或二次开发,突出工业资源的吸引力,将其转化为旅游资源,并以满足旅游需求、提高企业综合效益为目的专项旅游活动和企业发展项目。”
可见,目前对工业旅游的研究大多是从工业和旅游业的角度进行的,大多是把工业旅游作为旅游业的一种特色产品或是工业企业的一个项目。
当前对工业旅游的研究还没有把工业旅游的内涵全面而细致地挖掘出来,工业旅游的深层内涵还应包括工业旅游的客体、组织形式、主体目的和意义等方面,因此要继续放大其研究的范围和深度,从城市发展工业旅游的角度来研究工业旅游,以指导城市工业旅游的发展实践。从城市产业的视角看工业旅游的发展,工业旅游应该是推动城市工业和旅游业共同发展的一种活动或工程;从城市发展的视角看,城市工业旅游从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角度革新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发展的原动力。城市工业旅游的客体不仅包括上文定义中提到的与工业企业有关的东西,还有所有的可以整合的工业资源,包括历史工业文明,现有工业文化和对未来工业发展的设想。组织形式可以包括商务考察、参观猎奇、学习体验等,开发的主体应该不仅仅是旅游企业、工业企业,还应该有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开发的意义不仅仅是经济和社会效益,更注重环境效益,追求工业旅游、旅游业、城市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注重诉讼案件应诉工作1.严格执行诉讼案件上报制度。基层单位务必在发案后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行事。2.严格执行诉讼案情分析制度。公司诉讼业务处理实现程序化,收案后专人负责程序处理;程序处理完毕后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律合规部指定专人承办案件;承办人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进行案情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传或上会,在法律合规部群中或部室案件分析会上集体发表意见确定诉讼策略。3.严格执行诉讼案件跟踪制度。随卷一起流转的还有诉讼案件跟踪一览表,表中对案件基本情况要做出说明,并由承办人填写处理意见,然后报总法律顾问后,根据案情重大情况逐级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此表在诉讼全部处理完毕后随卷封存。4.严格执行诉讼案件小结制度。案件终了后,由案件专办人员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小结,一并随卷封存,以便今后借鉴,经典案列可入选法律事务简报,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有序开展非诉讼业务1.坚持四项审核。即合同审核、授权委托书、规章制度、公司重大决策的审核。合同审核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签订前审查,第二部分是合同大检查,针对全公司外欠款合同深入项目,确保审核合同率,做到了对全公司合同全面掌控,并对高风险合同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2.坚持普法教育。在对施工中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的同时,公司积极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施工一线去。近年来分期在公司机关对财务、物资设备、计划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利用到项目、分公司处理诉讼业务、法律援助的机会,召集片区人员进行法律普法教育。几十场的大型普法,若干场的法律培训,提高了全员的法律意识,实现了公司普法之初定的目标:“普法的目的不是让每个人都精通法律,而是让每个人都有法律意识。”公司于2011年初组建了法律事务交流群,当前群成员近200余人。公司邀请了长春铁路、成都铁路、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领导及地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加入群中,为广大职工解决法律问题提出了权威的意见,也为法律事务部在具体承办案件纠纷中,提供法律援助意见和指导。该群的组建,提升了法律合规部在公司及职工中的影响,为进一步开展法律工作提供了群众基础。3.坚持法企共建。在公司内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与当地互动关系。请法官从审判及第三方的角度对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及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近两年的工作中与多家建立了互动,为企业在公平的法制环境中发展垫定了基础。4.坚持重大项目法律援助。为直属项目部、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书,规避了合同带给我们的风险,为下一步施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5.坚持项目合同风险评估。针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进行合同、诉讼风险评估,阶段性对公司合同情况进行大检查工作。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与公司审计部配合进行风险评估,结合项目的经营情况,对照项目对下欠款的余额表,对评估中发现的合同、诉讼风险,指导项目部予以规避。项目合同风险评估工作,把四项审核中的合同审核向更深更广的方向推进。
(三)强化债务清收与优化公司制订了分片包干制度、定期跟踪制度、打调结合制度来进行债务清收清欠工作。分片包干制度,即根据已完工项目分布情况,按区域划分为山东片、武汉片、云南片、长春片等区域,每区域由专人负责清收清欠。定期跟踪制度,即制作《债权清收情况跟踪一览表》,以表格的方式体现重点项目清收的基本情况,既便于领导掌握清欠动态,也便于具体承办人不在位时,其他人员能跟进。打调结合制度,即法律手段与清欠手段结合的制度,针对欠款时间长,业主还款能力弱,融资瘫痪的项目欠款,敢于使用法律武器,在常规清欠基础上,以法律诉讼为手段为企业减轻债负。公司制订了逐级谈判、分期付款、债权转让、债务优化、末次付款终结风险等制度对公司已完项目的债务进行优化,做到在债务处理方面有礼有节,既合理控制了债务规模,也有效地控制了债务风险。
二、创新机制的效果
(一)公司上下两个意识得到了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契约意识、风险意识得到了加强。工程项目遇到有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想到法律合规部。。有的项目遇到疑似问题,项目经理亲自带领项目有关人员,携带资料到机关法律合规部确认是否有风险。应该说项目部在施工生产中都把法律管理问题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法律事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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