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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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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规则》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12月18日对1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一、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二、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的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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