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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补办收养手续复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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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补办收养手续不复杂。

事实收养关系补办收养手续应当由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

事实收养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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