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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能否办理公证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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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根据法律规定,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一、事实收养关系可以办理公证。

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须符定《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三、依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公证后也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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