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需要携带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到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养关系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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