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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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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 的 人民管辖 ;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可在女方所在地起诉,像你们这种情况 判决离婚 的可能性很大,如需帮助,请联系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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