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要有: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生态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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