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由哪些组成人员构成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二、具有哪些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总理全面领导工作,总理代表对全国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