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直接给立案判决,还是发回给原来,重新判决??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直接给立案判决,还是发回给原来,重新判决?省高院是直接给予立案判决,还是发回给原来重新判决,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审理;由原审人民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审理。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