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担保仍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影响。债权人与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但若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则视为无效;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根据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且保证期间大于两年的,担保过了两年还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期限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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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审查,担保期限尚未过期。我们仔细研究了相关文件和条款,并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根据我们的了解,担保期限在目前仍然有效,没有出现任何违约或终止的情况。我们建议您继续遵守合同条款,并确保在担保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如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支持和指导。
结语
经过调查和审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和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担保期限尚未过期,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我们建议您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保证期间内保持合规。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支持,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全力为您提供帮助和指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