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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由谁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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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任命下列主要:各司、副,各局,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入境事务处,海关关长;建议免除上述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官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领导特别行政区;

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备案;

决定和发布行政命令;

提名并报请任命下列主要:各司、副,各局,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入境事务处,海关关长;建议免除上述职务;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官;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执行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代表特别行政区处理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或其他负责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处理,申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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