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敌叛变罪的理解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投敌叛变,即投奔敌人或者敌方的的背叛国家或者行为。
关于投敌叛变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背离这种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
(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投敌叛变,即投奔敌人或者敌方的的背叛国家或者行为,鉴于此,我们主张,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背离这种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
(三)投敌叛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二、投敌叛变罪的处罚
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人民、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或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胁迫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高级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人员)叛变的,等等。
武装人员,是指在国家正规或者其他武装组织中服役的人员,人民,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国,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民兵,是中国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的有力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这三种人员,是维护和保护的重要力量,带领他们投敌叛变,对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对带领他们投敌叛变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