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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通勤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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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专营企业在专营期限内每年新增营运车辆的购置,由市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客运量的需求专项给予资助。

出资的营运车辆购置,由市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和专营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法律依据:《深圳市通勤车专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组织成立由市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财政、审计、交管、物价、住宅等部门和专营企业的有关专家、人员以及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的代表组成的公共大巴专营监管委员会,加强、社会和乘客对公共大巴专营的监管与沟通,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共大巴专营权的授予和撤销、以招标形式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协调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管理事项;

(三)听取市主管部门提交的专营权中期评价报告;

(四)不定期组织听取专营企业和社会对专营线路服务的意见;

(五)为改善城市公共大巴服务条件和环境向市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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