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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庄基地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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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新有: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性错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出租,但需满足以下四点:,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的批准;,2.出租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出租,须与住房一并出租。,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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