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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刑事案件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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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可以合并审理的,具体体现是2012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人民解释》)第13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作出的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通过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首先,该条规定承认了案件合并审理的存在。《最高人民解释》第13条赋予了我国对一人犯数罪进行合并审理(客观合并审理)及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合并审理(主体合并审理)的合法性;

其次,这一规定承认了多种合并审理类型的存在。数罪并罚和共同犯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合并审理的内容,法律在此进行了总括性的规定;

最后,本条规定了不同级别之间的案件合并审理方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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