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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未作处理直接判决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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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二审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认为该案没有管辖权,二审可以继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

受理条件很明确,应该是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一个对案件的裁判权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便认为取得了管辖权,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达成约定管辖。特别是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因为管辖权是法律对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不是当事人选择就能决定的问题,当然这应该与当事人在几个有管辖权的之间进行选择相区别。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无管辖权的判决是无效的,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可以继续审理也可以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

一、在开完庭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否可行?

在开完庭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可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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