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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对于一般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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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住所地人民对于一般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原理,原告若要起诉一个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被告方所在地起诉,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行驶一审管辖权。由此可见,一般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的管辖地。

二、原告的住所管辖地起诉的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第22规定了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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