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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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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共同地域管辖的情况包括: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包括: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起诉;(2)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3)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人身自由地)的人民管辖;(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指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另外,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住所地改变,或者追加被告,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为: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该内容由 杨国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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