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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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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1、被告认为受诉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或者下级管辖的。2、被告认为受诉违反地域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其他地方管辖的。3、被告认为受诉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的。4、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级别管辖标准的。5、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被告一方有权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原告对有管辖权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被告,很少有原告提出。因为原告是可以先行选择去起诉,原告提起诉讼,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作了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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