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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人的监护人如何办理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主观:

一、一般指定监护人如何办理

一般指定监护人的办理: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有: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三、监护人一般是谁

被监护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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