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不一定要原件寄给客户。
如果客户不是必须要求的话也可以考虑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等替代方案。
产地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必须符合出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产品必须在出口国家生产或加工;
3、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产地,即不能涉及混淆产地或虚假标注的情况;
4、必须有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可和审核,如工商局、商务部、贸促会等;
5、导出国家或地区对产地证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如需要翻译、公证等手续。
产地证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3、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日期;
4、产品的原材料来源地和加工工序;
5、产品的出口国别和目的国别;
6、产地证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7、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和章或印鉴等。
综上所述,产地证是由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证明某种产品或商品产地、生产加工工艺等相关信息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