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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的开始、终止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开始、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无法具体预计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 在一般情况下,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以下几种工作: 单项工作、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因季节原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适用这种合同的工作有: 一、日常工作岗位。即普通的劳动合同,没有季节性、单项性、项目性的这种性的岗位,都应当避免这种合同。 二、管理工作。这种岗位需要有连续性,不适宜这种合同形式。 三、关键技术岗位等工作。这种岗位也需要有连续性,不宜签订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或影响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此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不是恶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该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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