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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什么取水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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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批准。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

法律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条1: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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