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事故多发,特别是5月19日凌晨4:40在茅台高速公路K40+960—K41+170路段上发生了1起边坡塌方事故造成1人死亡;同时,5月19日凌晨4:20后山乡大通煤矿发生了1起因违章放炮导致的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市对此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汛期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排除隐患,严密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委办《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及省、遵义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但是,当前进入汛期,也进入了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近来发生的多起事故表明,安全生产态势不容乐观,形势十分严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到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要严防汛期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和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事故。
二、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各乡镇、事处、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立即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汛期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排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搞好除险加固和治理消除工作。对于非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和经营点,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尤其是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府办发〔2009〕30号)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企业实际,逐项排查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隐患,并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矿山(隧道)防洪和防治水工作
要严防汛期因暴雨、洪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受水库、水电站、河流等威胁的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采空区上方的防排洪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填实废弃井口及采空区上方的坍塌坑。。与此同时,各类矿山企业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矿井(隧道)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加强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矿井(隧道)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及时采取措施。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综合措施。矿井、隧(巷)道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四、切实加强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工作
汛期是各类坍塌、山体(边坡、排土场等)滑坡、泥石流引发的季节。各级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防范措施。对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点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厂房、人员居所及设备、物资存放场地等,要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加强巡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进行详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监测监控工作,做到严防死守万无一失。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管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落实。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行政域内安全生产统筹协调作用。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2-3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村委会、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镇、街道、各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村(居)、企业、车间、班组一线,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服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有人就有岗、有岗就有责的全员责任体系,切实将企业的主体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安全费用提取的各项规定,按照标准足额提取。大力推进本质安全建设,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坚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隐患定期排查度、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定期督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督促相关部门、企业、单位做到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防范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治理到位。要落实企业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同时要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规定》,提高企业隐患排查上网率
三、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
(一)烟花爆竹行业。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严打非法制售烟花爆竹专项行动,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要制定切实可行方案,使烟花爆竹生产退出市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突出抓好液氨、有毒有害气体、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等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继续落实“五整顿、两关闭”措施,淘汰国家明令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关闭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对运输液氨、液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监控,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监管联动机制,防范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全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甲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全部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要认真贯彻《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切实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办[]号),配合市有关部门完善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进入确定的化工集中域或化工。
(三)非煤矿山行业企业。要着重抓好矿山开采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点矿的监控,大力推进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等措施。加强矿山废渣管理,防止堵塞河道和泄洪道。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内全100%大型露天矿山实现安全标准化。同时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凡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3至6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事故或发生3人以上死亡(含3人)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6-12个月,在整改期间擅自生产、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提请予以关闭。
(四)交通运输安全。继续深入开展交通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源头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改善交通运输安全条件;继续开展创建“平安道”活动;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对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的专项整治,强化路检路查,确保整治时效。
(五)建筑施工安全。理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开展高空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触电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加强对“新程”、城镇旧房拆除和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监管。加强对校园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对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六)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强化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防火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覆盖。
四、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坚强职业危害监管工作。
加强对职业危害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努力消除监管工作中的消极被动状况。深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企业停用或少用有毒、高毒物品,用低毒、无毒物品替代,逐步淘汰有毒、高毒物品,不断改善职工生产工作环境;。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明确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并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等;借专项整治行动的机会,在企业建立起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确保职业健康监管法律、、任务、目标的落实。
五、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
的执法检查工作要本着加大企业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覆盖,严格处罚的原则。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对社会影响大,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的落实,增强执法合力。要将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多发地、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单位作为行政执法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集中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和查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因隐患排查疏漏或整治不力而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理;同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重点危化企业进驻监察员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真正起到关口前移,把隐患、事故排除在萌芽状态。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
。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内开展一次安全文化进学校、进企业、进社、进乡村活动。依法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全面提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严格行政审查,加强对全评价、培训、检测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要完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三大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登记。建市、、企业三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的要求,做好与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审查、登记、建档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演练,促进企业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依托大中型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对现有各类应急救援资源进行登记建档,尽快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监督指导全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对没有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其他小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与专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三大任务”,务求“三个落实”,实现“三个确保”,以80%的执法精力监管全市20%的重点高危行业,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档升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方面
1.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回顾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并对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2.全年组织2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活动;组织2次以上涉及全市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按期组织“百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全全生产月”等专项检查活动;
3.组织开展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和汛期、夏季高温、冬季雨雾冰雪等重要时段的全市性安全大检查工作;
4.全年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30户次以上;
5.全年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督检查20户次以上。
责任领导:
(二)直管行业安全监管方面
1.全年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水泥建材等企业监察执法100户次以上;
2.全年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等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安全业务培训1次以上;
3.全年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1次以上;
4.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等级评定工作;
5.全年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1次以上。
责任领导:
(三)安全生产专项监察执法方面
1.对全市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立案处罚率达100%,按期结案率达100%;
2.对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按期向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查处率达100%。
3.对全市道路运输、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察执法,全年实现监察执法70户次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监察执法覆盖率达90%以上。
4.依法受理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调查核实率和查处率达100%。
三、监管执法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1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矿山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兼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以及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等情况;
1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乡镇及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方面
1.各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及各产业园区是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人员、职责、经费等方面确保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3.是否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组织开展公共设施、场所、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是否按规定落实和承办上级或市、市安委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管。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查资料、看现场和暗访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程序和规定,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坚持“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原则,牢固树立“安全为发展服务,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工作理念,强化源头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严查安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责任。严防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向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市考核指标以内;
(二)已查明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率、到期复查率为100%;已查实违法行为的查处率为100%;事故结案率为100%;
(三)案件复议和诉讼维持率达100%;
(四)依法行政,服务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贯彻落实和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国发〔2010〕23号和闽政〔2010〕22号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全面系统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把文件精神宣贯到各地、各部门和企业。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执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监控管理率达100%。
(四)突出抓好重要时段、重点部位的监管执法工作。“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前,要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重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必要的执法检查。
(五)强化和部门监管责任意识。指导乡(镇)、园区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在辖区内的国企、央企进行抽查,督促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法定”的法制意识。
(六)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好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及“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形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
(七)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工矿商贸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有效实施,县安监局成立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孔胜华任组长,游建铭、付行福、官文泉、刘世平、余晓红、郑勇为组员。
(二)强化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我们将采取定期组织学习,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二是努力改善监管监察设备,确保监管监察设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五、执法检查方法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一听行业管理部门与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行业管理部门与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帐;三查行业管理部门落实本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检查企业现场安全状况;四反馈工作落实情况与检查结论意见。
六、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6、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情况;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企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20、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监管监察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负责制,检查人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文书必须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二、检查范围
(一)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按照统筹兼顾、突破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
安监局及执法大队目前有行政执法人员8人,公务用车1辆,执法用车1辆,区直监管单位15家(德邦兴华、精细、连吉、塑包、复合肥、工贸、化机,泰乐、磷矿、太阳雨、新电实业、云天机械、天明纤维、新奥燃气、耐火材料等),分布在城区13家,锦屏镇1家、宁海乡1家,涉及高危企业6家:德邦兴华、精细化工、连吉化工、泰乐化工、新奥燃气、锦屏磷矿。乡镇办、开发区及区相关部门监管企业320余家。按照每个工作日检查1—2家企业,参加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全年最多共可检复查企业180家次(每家企业检查、复查至少需2次以上,高危企业按照规定检查频次检查)。
2014年,计划检查区直监管企业13家,抽查乡镇办、开发区监管企业70家。
(二)确定范围
根据我局安全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确定我局2014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范围:突出对化工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企业、冶金企业、标准化创建企业以及区直监管的企业的监管监察。
2014年共计划重点监察执法检(抽)查企业83家次(不含复查),其他企业由各乡镇办、开发区、区相关部门负责检查,我局组织督查和指导服务(明细附后)。
三、检查时间及频次
2014年全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按月分解,以1个月为一个时间单元,按月排定检查企业,并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复查。
化工生产企业分为红色(德邦兴华、泰乐化工)、橙色(德邦精细、连吉化工)、蓝色(泰格科技、黔锦化工、锦屏气体、西都生化、格兰特、万泰医药、德邦复合肥、景悦化工、九盛化工、通源化工)三个监管等级,定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每年监督检查次数分别为3次、2次、1次;非煤矿山企业全年检查3次;区直企业共有13家,计划检查3次的2家,检查2次的2家,检查1次的9家。
四、检查内容
安全监管执法主要围绕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检查方法
各牵头负责人根据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结合各行业及企业具体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拟制各行业企业安全检查表,对企业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时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企业,检查记录要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六、计划实施
(一)认真执行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局制定并经区批准的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是全年安全监察工作的总部署、总安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因上级工作部署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等因素导致当月检查计划难以完成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顺延下一个月执行。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要及时报区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二)实行牵头人负责制。各牵头人要根据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细化和分解落实,按照监察任务和时间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组织措施、监察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要统筹安排好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和适度调整,确保执法效果和监察执法计划及上级部署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实施更加有力的引导,加快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好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安全监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企业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地采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
(五)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专门用于安全投入的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排安全费用,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到位。
(六)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必须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七)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八)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县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县将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县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按属地原则提请县挂牌督办,并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依法予以关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省属、市属、县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县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以及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一)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扩大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库容达三等别级以上的大型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气企业应设立煤气救护站,配备专业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严格按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为作业人员配备携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通讯联络工具,于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要安装防撞(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全部完成。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增强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市级同步于2010年前建立健全市、县二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消防和大型企业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前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场、各工业园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全县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二)建设高标准的危化园区。规划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为化工园区。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进入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或县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重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化工产业基地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加强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处置事故。年成立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确保化工园区安全稳定。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扩大县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实各行业专家库。依托省市科研院所,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专业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报有权机关给予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一)落实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培育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发展。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大力扶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上给予扶持。从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化品企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治理、搬迁和支持企业研究运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各乡镇场、工业园区也要设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
(四)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五)鼓励培养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依托省、市、县高等院校、技术学校资源,定向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保障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在扶持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导向的项目予以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一)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亡人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决定在每年度全县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综合绩效考核中,凡辖区内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从总分1000分中倒扣30分,死亡2人的倒扣50分,对安全生产单项责任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分别给予5分、3分、2分的奖励分,加入综合考评。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报县批复前应先征求县安办的意见,经县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县安办备案。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县或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按照省《意见》)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乡镇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跨越发展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乡镇安委会主任要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对县、乡镇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的安全监管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增加执法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进一步健全乡镇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要在年6月底前成立,并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社区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要切实增加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到位,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工业区(园)要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专业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工业区(园)的企业,其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44.1千瓦以上的渔船推行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级应当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两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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