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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认定及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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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

(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

(2)人数众多;

(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

(4)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2、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

(1)暴力性,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犯罪日益突出。

(2)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

3、目的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这是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

(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

(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性质组织。

4、有“保护伞”存在。每一个性质组织被铲除时都会有一部分落马,在我国现阶段已经被摧毁的性质组织绝大多数都有保护伞,其差别仅仅在于保护伞的大小而已,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性质组织中充当保护伞的的官职也越来越大,有的甚至已经发展成网,形成一个巨大的网络。如厦门远华案中赖昌星的保护伞牵涉到原福建省副、厦门石兆彬、原福建省厅副、福州市庄如顺、原厦门市副蓝甫,在整个远华案件中总共处理了包括部级干部至少4人、厅局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84人。

5、对政权的腐蚀性。因为政治权力可以维护和扩大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还能使他们减少犯罪的风险,提高犯罪的效能。因此寻求政治保护对他们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拉拢腐蚀。性质组织强大的经济实力为贿赂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贿赂的对象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贿赂腐蚀的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

(1)提供金钱实物、,对物色好的实权人物直接行贿腐蚀,拉其下水;

(2)提供佣金,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伙,成为犯罪组织重要成员;

(3)通过受腐蚀的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组织的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更为隐蔽和安全。除此之外,性质组织还对进行威吓,以此逼迫他们作出让步,放纵非法行为。这种现象在基层政权软弱的地方较多,畏惧犯罪组织暴力,纵容犯罪使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第二”。性质组织通过一手软贿赂,一手硬暴力和威吓,向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政权进行渗透,甚至控制了部分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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