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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规定的管辖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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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有:

1.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3.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4.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一、可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可指定管辖,一般有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受理;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权的区别?

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权的区别: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到无管辖权的,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也可以在上下级之间;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没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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