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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20万该如何判刑

来源:华拓科技网

依照法律,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设置机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具有以下情形的:

①设置机60台以上的;

②设置机1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的;

③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机12台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⑤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⑥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2)因设置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机30台以上的;

(3)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机,台数按照能够供一人进行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机,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2、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100万元以上的;

(3)为5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500条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因素非常多,在未了解案情之前,难作具体分析。如果已经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应尽快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力争最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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