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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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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这两种途径适用的情形不一样,需要的材料也不一样。

协议离婚要根据各民政局的要求准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免冠单人照片;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的财产凭证等材料。

在男女双方无法对于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告方就只能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时,首先应确定管辖,管辖确定的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二,确定管辖后,原告带着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起诉书等材料到立案。

第三,立案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会出具调解书,如调解不成的,会转入审判程序,出具判决书。值得注意的是,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效力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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