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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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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会议记录》

《处方点评会议记录》

根据我院制定的《处方点评制度》,我院于xx年5月16日召开了处方点评会议。

地点:医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院长、医教科科长、各临床科室主任、药房主任、院办公室主任;主持人:董均先院长内容:

一、由药房提供xx年1月-xx年5月处方共13份,各参会人员每人复印件一份,分别对每一份处方作出点评。

二、总结13份处方出现的问题分别如下: 1、书写字迹不清晰,难以辨认; 2、临床诊断与处方药物不相符合; 3、开具处方格式欠规范; 4、某些药物使用商品名;

5、对药物未书写剂量,用法不合理; 6、有代签名处方存在; 7、一次性耗材和药物混合开具。 三、整改措施

要求各临床科室在科室会议上认真学习《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的临床运用与指导原则》,传达此次会议内容,对常见开具处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如以后再出现类似问题由药房收集上缴给医药科,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篇:处方点评通报干预记录处方点评通报 xx年三季度住院医嘱、门诊处方点评情况通报

本次对xx年三季度的门急诊处方100张和出院病历30份进行点评。其中门急诊处方9张不合理,合格率为91%;出院病历2份不合理,合格率为93.3%。

一、门急诊处方点评数据:门急诊100张处方点评数据:(201---6-26)a:用药品种总数=296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2.96c:

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12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12%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20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20%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157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53%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219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74%k:处方总金额=2668.1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

26.68o:合理处方总数=91p:合理处方百分率=91% 三、门急诊、病房处方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不规范处方: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例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4例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0例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3例

2、用药不适宜处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0例联合用药不适宜的0例

四、分析:

1、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为2.96种,符合要求。《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抽取的处方中,有0张处方

超出5种药品,我们应提倡尽量减少多种药物联用,因为用药品种越多,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机会也就越大,本月较规范。

2、国家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53%,基本药物目录是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遴选的,应该大力宣传和使用基本药物。

3、抗感染药物的不合理应用

抗菌药物应用病历中缺少规范记录和说明,在所抽查病历中无一例规范的抗菌药物病程记录。具体表现在对使用抗菌药物无药名、剂量、无阶段性抗菌药物有效性使用评价,停药或换药没有分析说明。另病程记录过于简单,病志中仅以“抗炎”、“抗感染”、“加强抗感染治疗”等到一笔带过。仅有少数病例,在病程记录中,只记录了所使用的抗菌药物名称。

4、注射剂使用率20%,根据who制定的标准,发展中国家平均处方注射剂使用率应为13(4,一24(1,,药物的使用原则是,能

口服的尽量口服,特别是抗菌药物的使用,要严格控制静脉给药的形式。而频繁使用注射剂增加感染和不良反应的机会,20%的使用率在who 制定的标准范围内,应发扬。

5、药品通用名的使用率为74%,药品通用名的使用可减少处方错误,有利于学术交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商业贿赂。我院74%的

使用率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与医生个人习惯有关及之前没有重视药品通用名有很大关系,大部分的医生都为了“快”,“方便”,而忽

略了其可能给患者带来不便与安全隐患的可能性。 五、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处方点评。药剂科每月抽查100张处方对处方进行点评,填写处方评价表。把处方点评内容反馈给科主任,由科主任反馈给本人,并在医院内部公示栏里公示,以督促本人能得到及时的改正。同时院质管办每月定期抽查100张处方,实行奖惩制度。对抽查不合格处方的医师、处方质控不严的药师纳入科对个人考评中,给于扣分和奖金挂钩。

2、临床医师和药师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处方管理规定》、《抗菌药物指导原则》,按照xx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xx年卫生工作要点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产科手术预防用药,加强药物治疗进展及指南学习,编写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制定单病种临床路径。要求临床医师加强对药物药效学、药动学、药物相互作用及药物配伍禁忌、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临床药师开展用药分析、处方点评、积极参与临床,定期院内大查房。通过用药干涉及用药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临床潜在或已存在的不合理用药,真正做到将适当的药物在适当的时间,选择适当的剂量,通过适当的途径,按照适当的疗程,合理运用于患者,达到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合理用药的目的。

第三篇:处方点评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

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第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

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1

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十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表格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

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3

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 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

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处方点评工作表

第四篇:处方点评制度郑州远大医院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xx〕56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特制定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

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医嘱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处方、医嘱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组织管理

我院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工作是在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日常操作由医务处会同药剂科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

二、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的实施 1、点评周期。每月一次。 2、抽样率与抽样方法:

依据1。《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

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依据2。《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xx〕56号“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1依据3。《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xx〕56号“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⑴抽样量:

点评合理性的门诊处方。依据我院当前门急诊处方量,暂定抽取门急诊药房处方2-3天/月(从周1至周7循环),即上门诊医师的处方均可抽到。

点评使用率的门诊处方。信息系统对所有上门诊医师的处方统计其ddd数,对ddd数排名前10-20位医师,统计抗菌药物使用率、静脉用抗菌药物使用率。

住院医嘱。暂定每月抽取50份,或i类切口病历不少于30份。 ⑵抽样方法:处方样本抽取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符合统计学 随机要求、临床科室本身的处方比例、特殊药品及方便门诊处方剔除等。医嘱抽取可按临床科室当月出院人数比例、兼顾小科室按适当比例轮抽。

3、填写点评表:

门急诊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抗菌药物使用率点评表(门诊)》和《抗菌药物专项点评表(门诊)》;

病区医嘱点评填写《抗菌药物专项点评表(住院)》和《病区医嘱点评工作表》。

4、点评要求。处方、医嘱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在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医嘱,应当及时报告药剂科和医务处,并在每月形成点评结果报告。

5、逐步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三、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的结果

(一)抗菌药物不合理处方、医嘱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不规范处方的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⑵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⑶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

执行双签名规定);⑷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2月龄的;⑸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⑹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⑺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⑻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⑼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⑽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⑾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⑿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⒀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2、不适宜处方的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适应证不适宜的;⑵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⑶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⑷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⑸用法、用量不适宜的;⑹联合用药不适宜的;⑺重复给药的;⑻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⑼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超常处方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无适应证用药;⑵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⑶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⑷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二)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合格处方。ddd数排名前10-20位,其抗菌药物使用率、静脉用抗菌药物使用率均超标的医师。

(三)i类切口手术病历点评内容:

有否预防用抗菌药物指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是否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48小时);预防用抗菌药物选择是否符合规定;联合用药的合理性;抗菌药物用法用量;更换药物的合理性。

四、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1、每月末由医务处组织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讨论,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2、领导小组通过每月的科主任例会平台定期公布处方、医嘱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医嘱所涉及的临床科室和当事人。根据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3、在处方、医嘱点评过程中,点评小组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4、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5、处方和医嘱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

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五、监督管理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抗菌药物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 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 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 2、处罚:

⑴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⑵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⑶门诊和住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内容见《门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手术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和《非手术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篇:处方点评结果处方点评的结果 一、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二、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应由中药房人员参与中药处方点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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