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 石 采 购 合 同
甲方(采购方):长春市泰航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九台区长安石料有限公司
甲、乙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现就甲方购买乙方碎石3-5分、 碎石5-8分、石粉、等材料,具体事宜如下: 一、 合约事项
甲方订购乙方碎石3-5分、 碎石5-8分、石粉等碎石,订购总金额人民币肆佰陆拾玖万伍仟元整(¥:4695000元)
二、 碎石规格 序号 1 2 3 合计 其他规格碎石根据市场价格、用量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另临时约定,届时补充临时约定协议。 三、质量标准
规格名称 碎石3-5分 碎石5-8分 石粉 单价单位 (元) 立 立 立 54 51 10 数量(立) (元) 70000 15000 15000 100000 3780000 765000 150000 4695000 金额 备注 乙方所供应的碎石3-5分、碎石5-8分、石粉等材料,质量应符合市政工程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如因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对乙方所提供的材料抽样检验的权利,如发现材料不合格,经鉴定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的产品现场验收,以甲方承运车辆司机签字数量为最后结算依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和数量及时乙应材料。 2,乙方应向甲方提乙相应的单质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3,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预付款20%,每月结算按实际供货量结算。 七、违约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应认同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起诉解决。
九、合同的附件及组成文件
本合同附件及组成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十、生效与解除
1,合同生效时间: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1月1日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可随意单方解除,如解除合同,必须双方达成一致。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无法进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双方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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