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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民事诉讼中的常见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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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民事诉讼中的常见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7日 新闻来源: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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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业银行南平市分行法律顾问 龚飞熊

【内容摘要】 诉讼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时经常遇到的程序问题,它在一定程防范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 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 证据 代位权

的诉讼风险有诉讼主体的风险、诉讼时效的风险、举证责任风险、执行中的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

当今社会,金融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在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在不

就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例过高,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大成为金融危机的

用剥离、呆帐核销、以资抵贷等性及自身处置手段予以解决外,对那些不讲信用,恶意逃废银

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在相当程度上保障和实现了商业银行的债权权益,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诉讼主体的风险及防范

法律的繁琐性和复杂性,商业银行在民事诉讼中可能面临一系列的程序性风险,就此类风险进行分

借贷合同签订后,如果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一旦发生纠纷,商业银行如何确定被告方的主体,被撤销、发回重审等诉讼风险。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风险主要有: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明确诉讼主体,如错列被告或

(一)诉讼主体不明确产生的风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义务。商业银行在起诉时,如果不加以甄别,就可能产生错列或漏列被告的问题。如对法人非依法

照的分支机构,是将上述分支机构列为被告,还是将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列为被告;对企业法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还是选择只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

借贷合同的企业法人列为被告,还是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列为被告,或将分立后的企业列为共同被

(二)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产生的风险。在民事诉讼开始前或过程中,商业银行可

人营业执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在对待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的的司法标准就可能使商业银行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时产生诉讼主体风险。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列为被告,有些认为只能将投资设立上述企业法人的股东列为

针对诉讼主体不明确产生的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原告起诉时,应当谨慎分析和区分信贷合同的有关

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关系、最高额保证关系与保证关系等,应当针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

告。针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诉讼主体问题,也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对被

财产都存在的企业,应将该企业直接列为被告;对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企业已无机构

无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企业,如有清算组织的,应将该企业和清算组织列为共同被告;如没有清算

同被告,在要求该企业承担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要求该企业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如果由二、商业银行债权诉讼时效的风险及防范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借款人债权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致使保证责任免除;

讼主体的,商业银行可以向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或向地人民相关业务庭室咨询,以免错列或漏列

诉讼时效是法律强行上规定的对于某种权利保护的时间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因此,对于某项请求权,当事人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是有时间的。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

(三)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银行利益的行为主张

商业银行对以上诉讼时效风险除撤销权系除斥期间应及时行使外,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一)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根据最高人民在“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

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

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仍然予

用新的诉讼时效,从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2.原合同中的所有约定不款协议签订的,仍然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议中生效,必须予以援引,才会成为新协议内容的一部分。

果还款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就不能适用;3.有主从债务的场合,债权人与主债务人达成的还款协议

因此,商业银行在清收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时,应当注意其与客户签订的还款协议,其实是一

(二)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单。最高人民在“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

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

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

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客户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务人即视为放弃使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

就是银行时刻注意及时行使债权,不要让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 三、商业银行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风险及防范

此应注意以下问题:1.原合同的保证人仍然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

因此,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保护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方式,就是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和银行

举证责任的,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要

必须达成第二个层次的要求,才算成功完成了举证,否则,就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金融机构借款

为原告提起借款合同诉讼,无论借款合同诉讼内容如何,都要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追索的借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为此,商业银行在证据收集使用上应采取以下措施以避免案件

(一)诉前证据把关。一是全面取证,商业银行应收集有关借贷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的所有证

求所取的证据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以使商业银行能预先把握诉讼中可能遇到的

行甄别,认真审查每份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明内容、证明力等,以选择对商业银行有利的证据。

(二)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案件需要取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

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商业银行应当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

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

(三)做好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不迟于举证期申请延期举证。

四、商业银行胜诉案件在执行中的风险及防范 业银行须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四)及时履行举证责任。商业银行要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赢了官司不赢钱”,是困扰着商业银行依法诉讼的难题。债务人要么无财产可供执行,要么采取

(一)及时诉讼。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要做好贷后的跟踪工作,密切注意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人、保证人或抵押人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借款期限内发现借款人严重违约,不按借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恶意使用贷款,商业银行要

(二)收集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商业银行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或履行借贷合同过程中,要有长远打

本情况外,还应注意收集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情况,摸清企业开户及资金、企业财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底细,以备诉讼时能及时向人民

审理和执行争取主动。。如商业银行掌握某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境外护照等证件情况,在特殊情况保证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审结和执行。

法》、《关于依法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扣留

(三)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一是强化诉前保全。对有可执行财产的逃废赖债企业,坚持先查封财产

冻结其存款帐户和采取其他方法来其财产外流。二是行使代位请求权和代位执行权。对因借款

业银行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借款人自身的除

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果借款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该第三人对债务

民通知该第三人向商业银行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参与分配,要求应按债权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另一家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它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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