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施,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诉人一:A()xx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二:深圳市宝安区A制衣厂,地址:,
负责人:郭 电话:
诉讼诉求:
1、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从x6年1月15日至x8年1月15日)两年加班工资391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790元;
2、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补足社保缴款金额。
3、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x4年2月15日至x8年1月共计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14*4=9256元;
以上合计58206元.
4、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x4年2月15日进入深圳市宝安区A制衣厂工作,在4年多的时间里,每天工作11个小时(周一至周六11小时,周日8小时),被申诉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每个月要工作296个小时,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合小时工资据此进行折算。因此,我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为296—174=122小时。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人的周一至周五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150%=14.7元,周六周日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19.6元,每月加班工资为: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于该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诉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诉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我向被申诉人要求支付克扣的24个月加班工资:1631.724=39160元及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诉求贵会予以公正裁决。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x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