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家具质量控制
一、原材料检验
1、合成板材供应商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经资质实验室检测合格证明,有毒有害物质均未超过国家限量要求;
2、原木和锯材均要控制虫孔、树皮、霉变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均作不合格品处理;
3、不合格品处置:凡因带有检验检疫关注的有害生物而产生的不合格品必须销毁或立即移至厂外,可能受污染的场地采取严格的防治消毒措施(喷洒杀虫剂);凡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的,退回供应商,不得作为出口原料使用;因其它原因而产生的合格品,应与供应商沟通,尽可能加以利用,以减少供应商的损失。 二、规格材、半成品检验
1、规格材和半成品均经过干燥热处理、脱脂处理或熏蒸处理等,所用的木质材料均应无活虫、病害等,相应的树皮、杂质在加工过程中应得到相应处理,确保后道工序,即制作成品的成品完全符合植物检疫要求。
2、加工规格材不得使用带关注的有害生物及迹相的材料,发现树皮、虫孔、霉变及杂质等要及时外置;
3、生产半成品的每一个部件必须符合检验检疫要求,无树皮、虫孔、霉变、泥土、杂质等,不合格品决不使用;
4、按要求使用辅助材料,防止因辅助材料导致重复感染; 5、定期抽查半成品送CNAS认可实验室检测甲醛、重金属等有
1 / 2
毒有害物质含量,每年至少4次,一旦发现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本批货物全部返工,合格后出口。
6、发现不合格品,按规范进行处置。 三、成品及包装检验
1、定期抽查成品送CNAS认可实验室检测甲醛、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每年至少4次,一旦发现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本批货物全部返工,合格后出口。
2、保证成品组成部件、包装全部合格,所有部件不得带有树皮、虫孔、霉变、泥土等杂质、水分符合要求等,及符合合同/订单要求。 3、发现不合格成品及时处理或退回相应生产环节处置,并记录、上报。
4、检验合格的成品(已包装)准予入库及销售,并按批次、品种、规格、货主、用途等分别堆放,实行批次管理。
5、包装好的产品应及时运往成品仓库存放,防止产品二次污染。 6、作好检验台帐记录,并保存。 四、装箱环境和条件的检验
装箱场地硬化、清洁,尽可能避免在夜间装箱(如若夜间装箱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检验集装箱状况,同时防止装运过程中带入泥土、杂质等重复感染情况的发生。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