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来源:华拓科技网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72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4—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4月7日

第1章 总则

1.0.1 为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3 燃气室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的工作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2.0.1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 indoor gas engineering

指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内部的燃气工程系统,含引入管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包括室内燃气道及室外燃气管道)、燃具、用气设备及设施。

2.0.2 室内燃气管道 internal gas pipe

从用户引入管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2.0.3 引入管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陆面1.0m高处)之间的管道。含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

配气支管指最靠近燃气用户的室外燃气配气管道。

2.0.4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挠性接头、耐压软管及过滤器等。

2.0.7 目视检查 observe with eye

通过眼睛并可辅以必要的检查工具,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的方法

第3章 一般规定

3.1.1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和燃气室内配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承包范围相应的资质。

3.1.2 从事燃气钢质管道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六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3.1.3 从事燃气铜管钎焊焊接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4 从事燃气管道机械连接的安装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并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1.5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必须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1.6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1.7 在质量检验中,根据检验项目的重要性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

目的合格点率不应低于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1.8 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投入使用。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应符合相关规定。

分项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2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宜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的要求填写验收结果。

3.1.9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过返修或采取安全措施仍不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时,不得对该项目验收。

3.1.10 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燃具、用气设备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1.11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计数规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段:每20m为一个计数单位(不足20m按20m计);

2 引入管:每一个引入管为一个计数单位;

3 室内安装:每一个用户单元为一个计数单位;

4 管道连接:每个连接口(焊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等)为一个计数单位。

3.2.3 燃气室内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

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检查验收,并填写相应记录。验收应以外观检查和查验质量合格文件为主。当对产品的质量或产品合格文件有疑义时,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相关单位按产品检验标准分类抽样检验。

3.2.4 对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进场抽检不合格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抽测。抽测的材料、设备再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批材料、设备不合格,并严禁使用。

3.2.5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的运输及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在运输、装卸和搬动时,应避免被污染,不得抛、摔、滚、拖等;

2 管道组成件和设备严禁与油品、腐蚀性物品或有毒物品混合堆放;

3 铝塑复合管、覆塑的铜管、覆塑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及其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棚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热源且防止阳光直射;

4 管子及设备应水平堆放,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0m。管件应原箱码堆,堆高不宜超过3层。

3.3.1 在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交接双方应共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并应做书面记录。

3.3.2 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

3.3.3 燃气室内工程验收单元可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

行划分。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可按表3.3.3进行。

3.3.4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并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检验结果。记录表格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3.5 质量检验所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第4章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及检验

4.1.1 室内燃气管道系统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内外部清扫。

4.1.2 室内燃气管道施工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备;

2 施工方案应经过批准;

3 管道组成件和工具应齐备,且能保证正常施工;

4 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5 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清除垃圾、杂物。

4.1.2 室内燃气管道施工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应齐备;

2 施工方案应经过批准;

3 管道组成件和工具应齐备,且能保证正常施工;

4 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5 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清除垃圾、杂物。

4.1.3 在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未经原建筑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在承重的梁、柱和结构缝上开孔,不得损坏建筑物的结构和防火性能。

4.1.4 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 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经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 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4.1.5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所设套管的管径不宜小于表4.1.5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其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表4.1.5 燃气管道的套管公称尺寸

燃气管

DN10 DN15 DN20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80 DN100 DN150

套 管 DN25 DN32 DN40 DN50 DN65 DN65 DN80 DN100 DN125 DN150 DN200

4.1.6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的地面5cm,下端应与楼板底齐平。

4.1.7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规格、种类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在安装前应对阀门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并宜对引入管阀门进行严密性试验;

3 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便于操作和维修,并宜对室外阀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 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室外引入管阀门采取保温措施;

5 阀门宜有开关指示标识,对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必须按规定方向安装;

6 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4.2引入管

主控项目

4.2.2 紧邻小区道路(甬路)和楼门过道处的地上引入管设置的安全保护措施应符合设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一般项目

4.2.3 当引入管埋地部分与室外埋地PE管相连时,其连接位置距建筑物基础不宜小于0.5m,且应采用钢塑焊接转换接头。当采用法兰转换接头时,应对法兰及其紧固件的周围死角和空隙部分采用防腐胶泥填充进行过渡,进行防腐层施工前胶泥应干实。防腐层的种类和防腐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接头钢质部分的防腐等级不应低于管道的防腐等级。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针孔检漏仪检测。

4.2.4 当引入管采用地下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引入管敷设的施工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2 当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或管沟时,燃气管道的套管管径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

的规定;

3 埋地引入管的回填与路面恢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4 引入管室内部分宜靠实体墙固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或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4.2.5 当引入管采用地上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升向地面的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17条的规定;

2 引入管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净距应便于安装和维修,宜为0.10~0.15m;

3 引入管上端弯曲处设置的清扫口宜采用焊接连接,焊缝外观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进行评定,Ⅲ级合格;

4 引入管保温层的材料、厚度及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宜超过±2mm。

检查数量: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2处,其中第3款检查数量为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测针测量保温层厚度、查验保温材料合格证。

4.2.8 当室外配气支管上采取阴极保护措施时,引入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绝缘装置;绝缘装置的形式宜采用整体式绝缘接头,应采取防止高压电涌破坏的措施,并确保有效;

2 进入室内的燃气管道应进行等电位联结。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查看产品合格证。

4.3.1 燃气室内工程使用的管道组成件应按设计文件选用;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子公称尺寸小于或等于DN50,且管道设计压力为低压时,宜采用热镀锌钢管和镀锌管件;

2 当管子公称尺寸大于DN50时,宜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3 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铜管及铜管件;当采用暗埋形式敷设时,应采用塑覆铜管或包有绝缘保护材料的铜管;

4 当采用薄壁不锈钢管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6mm;

4.3 室内燃气管道

一般规定

4.3.1 燃气室内工程使用的管道组成件应按设计文件选用;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子公称尺寸小于或等于DN50,且管道设计压力为低压时,宜采用热镀锌钢管和镀锌管件;

2 当管子公称尺寸大于DN50时,宜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3 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铜管及铜管件;当采用暗埋形式敷设时,应采用塑覆铜管或包有绝缘保护材料的铜管;

4 当采用薄壁不锈钢管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6mm;

5 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管材及管件的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薄壁不锈钢管和不锈钢波纹软管用于暗埋形式敷设或穿墙时,应具有外包覆层;

7 当工作压力小于10kPa,且环境温度不高于60℃时,可在户内计量装置后使用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及专用管件。

4.3.2 当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方式在设计文件中无明确规定时,宜按表4.3.2选用。

表4.3.2 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方式

4.3.3 室内燃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称尺寸不大于DN50的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当必须采用其他连接形式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 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3 铜管应采用承插式硬钎焊连接,不得采用对接钎焊和软钎焊;

4 薄壁不锈钢管应采用承插氩弧焊式管件连接或卡套式、卡压式、环压式等管件机械连接;

5 不锈钢波纹软管及非金属软管应采用专用管件连接;

6 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应采用专用的卡套式、卡压式连接方式。

4.3.4 燃气管子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管宜采用机械方法或氧-可燃气体火焰切割;

2 薄壁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弧方法切割;当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

3 铜管应采用机械方法切割;

4 不锈钢波纹软管和燃气用铝塑复合管应使用专用管剪切割。

4.3.5 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撑形式宜按表4.3.5选择,高层建筑室内燃气管道的支撑形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主控项目

4.3.6 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kPa的管道以及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空间内的管道,除采用加厚的低压管或与专用设备进行螺纹或法兰连接以外,应采用焊接的连接方式。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4.3.11 铝塑复合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塑复合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塑复合压力管》GB/T197的规定。铝塑复合管连接管件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塑复合管用卡压式管件》CJ/T190和《铝塑复合管用卡套式铜制管接头》CJ/T111的规定。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

2 连接用的管件应与管材配套,并应用专用工具进行操作;

3 应使用专用刮刀将管口处的聚乙烯内层削坡口,坡角为20°~30°,深度为1.0~1.5mm,且应用清洁的纸或布将坡口残屑擦干净;

4 连接时应将管口整圆,并修整管口毛刺,保证管口端面与管轴线垂直。

检查数量:1OO%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4.3.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

2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检查比例: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尺量检查。

4.3.13 室内燃气管道严禁作为接地导体或电极。

检查比例:1OO%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4.3.14 沿屋面或外墙明敷的室内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屋面上的檐角、屋檐、屋脊等易受雷击部位。当安装在建筑物的避雷保护范围内时,应每隔25m至少与避雷网采用直径不小于8mm的镀锌圆钢进行连接,焊接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管道任何部位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当安装在建筑物的避雷保护范围外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比例: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接地摇表测试。

4.3.16 管子切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凹凸、缩口、熔渣等缺陷;

2 切口端面(切割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子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凹凸误差不得超过1mm;

3 应对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用铝塑复合管的切口进行整圆。不锈钢波纹软管的外保护层,应按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专用工具进行剥离后,方可连接。

检查数量:抽查5%。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

4.3.17 管子的现场弯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制时应使用专用弯管设备或专用方法进行;

2 焊接钢管的纵向焊缝在弯制过程中应位于中性线位置处;

3 管子最小弯曲半径和最大直径、最小直径差值与弯管前管子外径的比率应符合表4.3.17的规定。

表4.3.17 管子最小弯曲半径和最大直径、最小

直径的差值与弯管前管子外径的比率

钢管

铜管

不锈钢管

铝塑复合管

最小弯曲半径

3.5Do

3.5Do

3.5Do

5Do

弯管的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的差与弯管前管子外径之比率

8%

9%

注:Do为管子的外径。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目视检查。

4.3.20 室内明设或暗封形式敷设的燃气管道与装饰后墙面的净距,应满足维护、检查的需要并宜符合表4.3.20的要求;铜管、薄壁不锈钢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和铝塑复合管与墙之间净距应满足安装的要求。

表4.3.20 室内燃气管道与装饰后墙面的净距

管子公称尺寸 <DN25 DN25~DN40 DN50 >DN50

与墙净距(mm) ≥30 ≥50 ≥70 ≥90

检查数量:抽查比例不小于5%。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本条为新增条文。

4 .3.23 铝塑复合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敷设在室外和有紫外线照射的部位;

2 公称尺寸小于或等于DN20的管子,可以直接调直;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DN25的管子,宜在地面压直后进行调直;

3 管道敷设的位置应远离热源;

4 灶前管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且严禁在灶具正上方;

5 阀门应固定,不应将阀门自重和操作力矩传递至铝塑复合管。

检查数量:100%检查灶前管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目视检查。

4.3.28 管道支撑、支架、托架、吊架(以下简称“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4.与不锈钢波纹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底座或管卡;

5.燃气用铝塑复合管支架的最大间距宜按表4.3.28-3选择。

表4.3.28-3 燃气用铝塑复合管支架最大间距

6.水平管道转弯处应在以下范围内设置固定托架或管卡座:

(3)铝塑复合管每侧不应大于0.3m。

4.3.30 室内、外燃气管道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测。

第5章 燃气计量表安装及检验

一般规定

5.1.1 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3.2.1、3.2.2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计量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CMC标志、最大流量、生

产日期、编号和制造单位;

2 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应在有效期内;

3 超过检定有效期及倒放、侧放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4 燃气计量表的性能、规格、适用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1.2 燃气计量表应按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

5.1.3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正常使用、抄表和检修的要求。

5.2 燃气计量表

主控项目

5.2.1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设计文件。

5.2.2 燃气计量表前的过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安装。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查阅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5.2.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测量。

表5.2.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5.3 家用燃气计量表

主控项目

5.3.1 家用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计量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2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

3 安装在橱柜内的燃气计量表应满足抄表、检修及更换的要求,并应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

4 燃气计量表与低压电气设备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2.3的要求;

5 燃气计量表宜加有效的固定支架。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5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

5.4 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计量表

主控项目

5.4.1 最大流量小于65m3/h的膜式燃气计量表,当采用高位安装时,表后距墙净距不宜小于30mm,并应加表托固定;采用低位安装时,应平稳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的砖砌支墩或钢支架上,表后与墙净距不应小于30mm。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尺量检查。

5.4.2 最大流量大于或等于65m3/h的膜式燃气计量表,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的砖砌支墩或钢支架上,表后与墙净距不宜小于150mm;腰轮表、涡轮表和旋进旋涡表的安装场所、位置、前后直管段及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产品标识的指向安装。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尺量检查,查阅设计文件。

5.4.3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金属烟囱不应小于80cm,距砖砌烟囱不宜小于60cm;

2 距炒菜灶、大锅灶、蒸箱和烤炉等燃气灶具灶边不宜小于80cm;

3 距沸水器及热水锅炉不宜小于150cm;

4 当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加隔热板后水平净距可适当缩小。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及尺量检查。

5.4.4 燃气计量表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4.4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50%,且不少于1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测量。

表5.4.4 燃气计量表安装后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第6章 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6.1 一般规定

6.1.1 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3.2.1、3.2.2条的规定进行下列检验:

1 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2 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

3 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6.1.2 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6.1.3 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编制依据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 2006 第10.4和第10.5节的有关规定。

6.1.4 烟道的设置及结构应符合燃具和用气设备的要求,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旧有烟道应核实烟道断面及烟道抽力,不满足烟气排放要求的不得使用。

6.2 家用燃具

主控项目

6.2.1 家用燃具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检查方法:查阅资料和目视检查。

6.2.2 燃气的种类和压力、燃具上的燃气接口、进出水的压力和接口应符合燃具说明书的要求。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查阅资料。

6.2.3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热水器和采暖炉应安装牢固,无倾斜;

3 支架的接触应均匀平稳,并便于操作;

4 与室内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连接必须正确,并应连接牢固、不易脱落;燃气管道的阀门、冷热水管道阀门应便于操作

5 排烟装置应与室外相通,烟道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应有防倒风装置。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2.4 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按本规范第4.3.19条的规定检验。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2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

6.2.5 当燃具与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软管应无接头;软管与燃具的连接接头应选用专用接头,并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少于2台。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手检和尺量检查。

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表6.2.6 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

6.3 商业用气设备(主控项目)

6.3.2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气设备之间的净距应满足设计文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2 用气设备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3 用气设备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做耐火隔热层,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5mm,隔热层与可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的间距宜大于50mm。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6.4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

主控项目

6.4.2 当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与燃气供应系统连接时,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不得连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6.4.3 当用气设备为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设备铭牌、查阅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6.4.4 当用气设备为非通用产品时,其燃气、自控、鼓风及排烟等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器的供气压力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用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设备铭牌、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6.4.5 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除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烧装置采用分体式机械鼓风或使用加氧、加压缩空气的燃烧器时,应安装止回阀,并应在空气管道上安装泄爆装置;

2 燃气及空气管道上应安装最低压力和最高压力报警、切断装置;

3 封闭式炉膛及烟道应按设计文件施工,烟道泄爆装置的加工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目视检查。

6.5 烟道(主控项目)

6.5.1 用气设备的烟道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5m,商业用户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不宜超过6m,并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及尺量检查。

6.5.2 烟道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计算及检测。

第7章 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燃气系统安装及检验

7.1 一般规定

7.1.1 商业用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7.1.2 商业用燃气锅炉和燃气冷热水机组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7.1.3 商业用燃气锅炉和燃气冷热水机组的烟道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7.2 管道

主控项目

7.2.1 引入管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要求,引入管阀门至室外配气支管之间的管道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同本规范第4.2节的相关要求,严密性试验稳压24h,修正压力降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规定。

7.2.2 管道组成件使用的材质、规格和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燃气管道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相关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材质书、合格证,其余同本规范第4.3节相关要求。

7.2.4 商业用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室内燃气管道末端的放散管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安装,放散管尚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目视检查和尺量检查。

7.3 调压装置

主控项目

7.3.1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燃气调压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

7.3.2 调压装置与燃气管路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相关规定。

7.3.3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燃烧器系统及调压装置的性能、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所供气源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检查产品说明书和设备铭牌。

7.3.4 调压装置安装的环境、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

7.3.5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雷装置、设备接地装置和报警系统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测试或查阅安装测试记录。

7.4 自控安全系统

主控项目

7.4.1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燃烧器应具有安全保护及自动控制的功能。

7.4.2 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应按设计文件安装;当管线进行系统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应呈开启状态。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手检,查阅产品说明书和设计文件。

7 .4.3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用气场所设置的燃气浓度自动报警系统,应按要求同的防爆排烟设施、通风设施、紧急自动切断阀连锁。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及设备安装说明书,进行联动测试试验。

7.4.4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的用气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100%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按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检验及测试。

第8章试验与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室内燃气管道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引入管阀门起至燃具之间的管道的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 自引入管阀门起至室外配气支管之间管线的试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8.1.2 试验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

8.1.5 试验用压力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验用压力计应在校验的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被测最大压力的1.5~2倍。弹簧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0.4级。

2 U形压力计的最小分度值不得大于1mm。

8.1.6 试验工作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参加。

【条文说明】 1991年建设部、劳动部和联合颁布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城市燃气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8.1.8 家用燃具的试验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

8.1.9 暗埋敷设的燃气管道系统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在未隐蔽前进行。

8.1.10 当采用不锈钢金属管道时,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检查所用的发泡剂中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25×10-6。

8.2 强度试验

8.2.3 进行强度试验前,管、内应吹扫干净,吹扫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不得使用

可燃气体。

8.3 严密性试验

8.3.1 严密性试验范围应为引入管阀门至燃具前阀门之间的管道。通气前还应对燃具前阀门至燃具之间的管道进行检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