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无故旷工30天以上者,劳动法里是怎样规定的?按多少条可以开除他?职工无故旷工30天以上者,劳动法里是怎样规定的?按多少条可以开除他?职工无故旷工30天以上者是可以开初的,但是《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旷工多少天可以开除,具体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判断。《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保障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旷工的处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的,一些省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和高院有支持“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