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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关系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主观: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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