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专用章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的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凭相应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提醒:办理挂失报告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遗失、损毁且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需提供 《挂失/损毁清单》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