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法律客观:
《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