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空白找不到了怎么办
空白找不到了处理方式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还需要办理电子的退回或作废手续。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二、丢失空白如何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即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
3.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如何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专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专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专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处理。
2.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的纳税人,可以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如何处理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应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账时附上丢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丢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的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联复印件,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即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或作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