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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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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土地使用权终止的规定有哪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有哪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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